何谓主物何谓从物
何謂主物何謂從物? 相互間之關係為何?其區別實益如何?主物: 主物者,需要從物之幫助始能獨立輝會其效用之物。
從物: 從物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 要件
1. 主從物係數件獨立物之間的關係,亦即主物非從物之成分 2. 從物必須常助主物之效用
3. 主物與從物必須同屬於一人
4. 需交易尚無特別習慣:指判斷某物是否為從物時,交易習慣具有優先性。 效力
1.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 所謂處分解釋上應包含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3. 當事人得另行約定,使其效力不及於從物
區分實益
一、依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即從物
例: 主物.獨立效用物. 從物.另稱為帶物.1.非主物之構成部分 2.常助主物之
效用 3.須同一人所有 4.須交易視為從物 5.須隨主物處分
看過許多字面解說,比方主物為車從物為備胎,簡稱就是另外在主要物件上
附加的物品,
二、此依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為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
以之分屬二人,勢必減少其效用,對於社會經濟,實屬不利。 三、此一規定乃任意性規定,不具強行性,當事人得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