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局不开通“120”急救电话怎么办
邮电局不开通“120”急救电话怎么办
开办“120”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是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一项公益事业。“120”急救电话不是只要交纳安装费就能放装的普通电话,它需要依文件规定,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邮电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通。邮电局拒绝开通“120”,医院该怎么办,
案例:
原告:湖南省S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
被告:湖南省S县邮电局(以下简称县邮电局)
1997年8月15日,湖南省卫生厅确认原告县中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同年12月8日,S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同日,县中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并经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批示同意。同年12月13日,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了“120”急救专用电话,并在《市内电话装拆移换机及改名过户工作单》上写明:12月16日安装完毕,装机工料费按33232.08计收,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1998年7月20日,县邮电局为没有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和审批的S县人民医院开通了“120”急救电话。7月24日,县中医院向H市卫生局提出《关于请求设置“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7月25日,该报告得到市卫生局批准。7月27日,县中医院再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原告不服,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被告拒不作为,致使原
告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辩称: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
》(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15号文件的规定。“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原告。根据15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对S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事实上,被告已经开通了S县的“120”急救电话,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
。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也没有法规授权给县邮局行使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从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如果认为是湖南省邮电局委托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湖南省邮电局,而不是S县邮电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驳回。
S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5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
原告的申请过程是:1997年12月8日,S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中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12月13日至16日,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一直没有开通。1998年7月24日,县中医院向H市卫生局提出《关于请求设置“120”医疗专用电话的报告》。25日,该报告得到市卫生局批准。27日,县中医院再次书面申
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绝开通。
上述事实有15号文件、县中医院的报告、省卫生厅、S县卫生局、H市卫生局的文件和县邮电局的《市内电话装拆移换机及改名过户工作单》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S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原告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S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判决:驳回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00元,由县中医院负担。
第一审判决后,县中医院不服,以县邮电局对开通“120”急救电话负有行政上的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县邮电局履行给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赔偿县中医院因“120”急救电话未开通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县邮电局在接到上诉人县中医院的申请后拒不开通“120”急救电话,是不履行职责的错误行政行为,应当纠正。县邮电局为推卸责任而提出的县中医院申办不符合文件规定、自己已经履行了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等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县中医院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应当采纳。县中医院请求县邮电局赔偿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损失问题,鉴于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没有投入急救使用,这项损失不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计算,因此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H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28日判决:
一、撤销S县人民法院(1998)S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S县邮电局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为上诉人S县中医院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3400元,由被上诉人S县邮电局负担。
问题:
1、 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的性质,
2、 本案中,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主体是谁,
3、 本案中,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行为程序要注意
什么,
4、 对数量有限制的行政
应如何实施,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最主要焦点是被告S县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行为的性质。
二审法院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对邮电部门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邮电部门既具有邮电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又参与邮电市场经营。经过改革,目前虽然邮政和电信初步分离,一些电信部门逐渐成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电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电信市场并未全面放开,国有电信企业仍然是有线通讯市场的单一主体,国家对电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然要通过国有电信企业实施。这些国有电信企业沿袭过去的作法行使管理职权时,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指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开办“120”急救中心,是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一项公益事业。鉴于此举能给医疗机构带来一定收益,为使责任专一,趋利避害,防止因混乱而耽误抢救病人,政府对“120”急救事业实施行政管理,规定在一个行政区域只允许一家医疗机构开办“120”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120”急救电话不是只要交纳安装费就能放装的普通电话,因此省卫生厅、省邮电局 联合下发的15号文件规定,只有功能较全,医疗急救水平较高,且急诊科已达标的综合医院,在经县卫生局指定并报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获得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特许权。联合文件还规定,邮电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只收电话安装费,免费安装影示系统和电脑自答系统,免收电话费。这些明显不同于企业营利行为的优惠政策,既体现了政府支持举办此项公益事业的行政意志,也表明了政府对此项事业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15号文件下发给地、市和县级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邮电局,正说明政府要通过这些职能部门对“120”急救电话的开通实施行政管理。邮电局执行这个文件时与被审查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它们之间因此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政,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15号文件的分工,确定哪一家医疗机构有开办“120”急救中心的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审
查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1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是否给其开通“120”急救电话,则由邮电局负责。上诉人县中医院是被批准开办“120”急救中心的合格单位。县中医院向被上诉人县邮电局提出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申请后,县邮电局即着手安装。该局后来又以“120”急救电话的开通应由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为由,拒绝对县中医院履行开通职责,却私自为另一家未经审批的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这一事实说明,所谓“应由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只是县邮电局为达到与卫生行政部门分享开通确定权的目的而对15号文件的曲解;当其分权目的无法达到时,就不再坚持共同确定的主张,单方行使“120”急救电话的开通权力。
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何不支持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没有投入急救使用,这项损失不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规定的“直接损失”计算,不在损失赔偿范围内。这是有道理的。其实,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与理由。这就是:原告虽然早在1997年12月8日即被县卫生局指定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并向邮电局提出书面报告,但原告此时并没有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即H市卫生局提出开通“120”的书面报告。直到1998年7月24日,原告才向H市卫生局提出报告。次日,报告被批准。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开通遭到拒绝。可见,原告急救设备遭闲置造成了损失,其本身是有责任的,因为原告没有按照1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开通“120”申请事宜。在原告未取得H市卫生局批准开通的批文时,邮电局有权拒绝开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邮电局开通“120”急救
电话的行为,到底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基于规章或上级邮电部门的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毫无疑问,邮电局负有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但是不是其行政职责呢,审查申请人材料的行为并非一定是行政行为,因为开通普通电话,也要审查材料。本案中的邮电局被视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没有指明是什么法律、法规的授权,其特色也正在于“视为”两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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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性比爱重要。但要小心像《蓝宇》那样由性进入爱,那可就违背你游戏人间的初衷了。
21.没有拥抱你只怕这个游戏代价不菲,没有爱上谁也该知道爱一个人好累。《想入非非》 ——所以准备爱的时候,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这个能力。
22.从前和以后一夜间拥有,难道这不算相恋到白头 ,但愿会相信缠绵时分手,能令我减轻了内疚。《红颜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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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夜晚会面白天道别,才没有弱点。《侧面》
——真正爱一个人,千万别只看他侧面。更不能不看他的缺点,否则这将成为感情最大的弱点。
24.你爱我爱不起,我怪你怪不起。《你爱我爱不起》
——感情有时候也要讲究门当户对,这是知心灵和心志上的门当户对,要知道,陈家洛是配不起霍青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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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爱是一朵从天飘下来的雪花还没结果已经枯萎 ,爱是一滴擦不干烧不完的眼泪还没凝固已经成灰。《天下有情人》
——不是每一段情都一定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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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不信眼泪,能令失乐的你爱下去。难收的覆水,将感情慢慢荡开去。如果你太累,及时地道别没有罪。牵手来,空手去就去。《玻璃之情》
——如果你真爱他,他想走的时候,就让他走,即使,可悲„„
41.如果我换过别的衣裳,你对我会不会一样;如果你换过别的脸庞,我对你有没有新的欲望;如果我换过别的衣裳,你对我就不会遗忘;如果你躺在她的身旁,你对我会不会说个谎,— 《懒洋洋》歌手:齐豫 专辑:骆驼.飞鸟.鱼
——爱过经年,懒洋洋,还有没有机会,重燃激情的希望。
42.十年之后,我们是朋友,还可以问候;只是那种温柔,再也找不到拥抱的理由。—《十年》歌手:陈奕迅 专辑:黑.白.灰
——情人变成朋友的滋味,不试试,别人说也不对味。
43.如是我闻,仰慕比暗恋还苦„„难道爱比恨更难宽恕。—《宽恕》电视剧《天龙八部》 ——爱的箴言,比偈还难解。
44.多年后想起今天值得不值得—《打错了》王菲2001同名专辑
——这话简单的要死,可惜多年以前的时候都不肯相信。
45.你很爱我,你只爱我,听得不好意思寂寞。—《感情生活》歌手:王菲 专辑:唱游 ——因为爱了而不再寂寞,还是爱过才会懂得何谓寂寞。
46.最后一首:彼岸花
看见的 熄灭了 消失的 记住了 我站在海角天涯 听见土壤萌芽 等待昙花再开 把芬芳留给年华 彼岸没有灯塔 我依然 张望着 天黑 刷白了头发 紧握着 我火把 他来 我对自己说 我不害怕 我很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