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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院判决离婚程序和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问题 一、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1、《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据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
2年后离婚,国庆节可以去那离婚判决
吗
篇一:法院判决离婚程序和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问题 一、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1、《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据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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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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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判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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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付债务。
三、离婚判决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程序
1、法院判决离婚程序
1)写好离婚起诉书;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四、离婚案件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证、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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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一审判决离婚二审
1、法院离婚判决书
2、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如何上诉离婚
4、一审判决离婚,二审会改判决不准离婚吗,
1)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当事人针对抚养费和财产分割中的不公平问题,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民诉二审的特点是不告不理,如果对一审判决离婚的不提出上诉那么在判决上诉期满后离婚判决就依法生效了。
4)对财产的争议是要等到二审判决出来才算最终确定下来。
五、离婚判决时间、离婚判决生效、离婚判决执行、离婚判决期限
1、一般的离婚诉讼在6个月都会解决。
2、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
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3、如果是二审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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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执行生效。
篇二: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篇一:刘××诉张××离婚判决书
刘×
×诉张××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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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牛××,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被告张××,女。
委托代理人贺××,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原告刘××诉被告
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
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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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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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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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张××离婚;
二、三洋牌25寸彩
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
洗衣机1台、被褥5条归原告刘××
所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4条归被告张××所有,
上述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
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五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篇二:离婚判决书
法 律 文 书 大 赛 作 品
法学b3班
李俊君
20085823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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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x民初字
第x号
原告段x,女,1974
年3月7日生,汉族,xx省xx市xx乡人。被告李x,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
xx省xx市xx县人。原告段x诉被告李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李x下落不
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依法在《xx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李x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李x
未到庭参加应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
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诉称,我
与被告于1994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赌博
成性,有外遇而经常夜不归宿,也不管我们母子俩的死活。我和亲朋好友好言相劝,但被告
却态度蛮横。1998年4月中旬,被告出走他乡,从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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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来过。我们之间分居时间过长,
已无感情可言。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x归我抚养,抚养费暂时放弃,婚后无共
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被告李x未到庭应
诉,也未提出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
认识后于1993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8月7日在xx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
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叫段xx。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1998年,被告李x
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诉称中的请求及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
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
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
案的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段x
某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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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x
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段xx
由原告段x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
其他诉讼费2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
告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xx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刘xx
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xx
篇三:唐××诉杨××离婚判决书
唐×
×诉杨××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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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41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彦福,男。
委托代理人张占龙,
男,成年,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游方头村。
被告杨秋芳,女。
原告唐彦福诉被告
杨秋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秋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
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0年12月29日结婚,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唐智华,2004年1月
16日生育长女唐瑜瑶。因性格不和,2007年6月分居至今,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
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子,被告抚养次子,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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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0年12月29日结婚,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唐智华,2004年1
月16日生育长女唐瑜瑶。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从2007年6月分居至今,遂以感情破裂
为由诉于本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
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
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彦福与
被告杨秋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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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篇四:张绍军与谭香兰离婚判决书
张绍
军与谭香兰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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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麻民一初
字第147号
判决书
原告张绍军,男。
被告谭香兰,女。
原告张绍军就与被
告谭香兰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付名山、人民陪审员黄伟参加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复进担任庭
审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诉称: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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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4日生下一女张利华。被告在女儿6个月大
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离家出走,后经家人规劝回了家。1999年在女儿一周岁时,被告又与原告
发生口角,被告再次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劝说仍不肯回家,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原告多次
寻找未果,又到被告娘家询问,被告父母均不告诉原告被告在何处,但原告听村民说谭香兰
曾多次回娘家,居住一晚后即又外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的
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
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任
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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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与
原件一致,拟证实原、被告及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一本,
拟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
3、麻阳苗族自治县
舒家村乡张公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两次离家出走,
被告下落不明;
4、证人张绍勇的证
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
5、证人张先喜的证
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
6、证人张逢伍的证
言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十年未归;
7、本院依职权调查
赵喜桃笔录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下落不明
四、五年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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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女张利华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
上述证据经本院公
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原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证据作以下综合分析,对于原告提
供的1、2号证据,因该2份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公文书证(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申请2年后离婚,国庆节可以去那离婚判决书吗),其证据来源合法,
客
观真实,本院对1、2号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3、4、5、6号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
查的证据,因该几份证据间的内容相互印证,彼此吻合,本院对3、4、5、6、7号证据也予
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
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7
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夫妻感情尚好。1997年11月26日,双方自愿在本县锦和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8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张利华。婚初期间,夫妻
感情尚好,不久,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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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家人劝说,被告回家生活了几天。1999年下半年,原、被告又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被
告再次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双方再无联系,以致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
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的婚前个人陪嫁财产
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高矮组合家具各一套、皮沙发一套、皮箱四口、棉絮、被子等床
篇三:法院在判决离婚后如何执行,
1、生效后,一方拒不人民法院对财产、子女的判决怎么办,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履行。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持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2、离婚案件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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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离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判决生效后,执行前,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关于财产、子女问题的协议有效吗,
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受法律保护。判决书是在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法解决时,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强制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因此,在一方拒绝执行时,可以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处理自己的事务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
因此,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并按协议遵照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即可以不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强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又反悔不按协议处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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