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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2017-09-29 30页 doc 57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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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教学,让学生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况,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培养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素质。帮助学生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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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教学,让学生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况,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培养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素质。帮助学生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意识。 [教学难点]: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引导学生将法律知识转变为法律行为。 [教学方法]:多媒体演示,课堂讲授、案例分析、教学与观看相关法制录像相结合。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振兴中华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的历史要求。因此,大学生在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结合我国法治现实,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道德规范等其 2 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耶林曾说:“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光的光。”凯尔森也曾说:“法律是武力的一种组织,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你们的观念本身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种意志的实质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马克思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3 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既要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又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使马恩的这一学说得到充实和发展。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反映。社会主义法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也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经验实际上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都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在政治建设方面,它保障人民民主,实现对敌专政,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这是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在经济建设方面,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加快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主 4 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文化建设方面,它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促进和保障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它在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关系的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先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目前我们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2、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或称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则)之分。一般行政法指所有特别行政法都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行政法是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3、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尚无一 5 部较完整的民商法典作为民商法部门的标志性法典。我国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组成。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由许多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包括: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有关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规定;有关工业企业管理的规定;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定;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规定。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是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总称。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部门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在刑法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1979年7月1日颁布、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法部门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部门主要由三大类诉讼法构成。这三大类诉讼法都各自有一部标志性法律,它们是: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试行199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诉讼法律规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 1、立法的概念 制定法律规范,即立法,指国家机关根据社会需要,运用立法技术,为人们的社会活动创造出行为规范。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的形成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实现的(1)制定方式: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自身的立法权限、按照法律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就是成文法。(2)认可方式:国 6 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习惯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结果往往形成习惯法。 2、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为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维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应该是共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把主观需要和客观可能性统一起来,真正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集中人民智慧的法律来。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则。所谓法制统一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和一切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整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统一于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自己实践经验与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立法工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关系。要贯彻某项原则,必须有实现该项原则的灵活性的、方法和具体规定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7 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恰当地结合。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社会主义立法必须以真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切实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这就是我们必须从全国的大局,从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大局出发,把全国看作为“一盘棋”。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就要求立法者必须从国家、民族的整体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做到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割裂两者关系,片面强调一头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制定过程。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学、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法的制定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作出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严肃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效力。 4、立法程序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须经以下四道程序: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同时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也予以发表。 (二)法律遵守 法的遵守,即守法,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8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个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广大民众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遵守法律。在中世纪欧洲,专制统治者在形式上也被要求遵守法律,是守法的主体。即所谓“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表明,在我们人民共和国里,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我国,守法的内容,即所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 (三)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通常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的“执法”一词。 2、法的执行的特点 (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 9 当服从。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公安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等。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食品卫生检查。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执行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执法的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2)合理性原则。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抵触的措施。具体说,就是指在正常的宪政和法制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项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同法律相抵触,也应该视为效。 (四)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含义 10 法律适用,即司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2、法律适用的特征 (1)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不得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活动中,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不得非法越权。 (3)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活动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认真履行法定手续。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权限内适用法律时,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3、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为保证司法机关有效地完成任务,司法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而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依据。第二,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受法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意味着:第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第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11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他们,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制与法治 1、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内涵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对其意义,历来有不同的解释。中外学者对法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我们认为:法制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应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作综合观察,即: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所谓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内涵 法治,英文为“rule of law”,即“良法之治”,它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斯多德 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中, 12 “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依法办事”是其基本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精神;两者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和奉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等)和运行机制等也有大体相同。不过,社会主义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即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形式化方面是不够的,也就是说,仅仅强调“法制”,尚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首先,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其次,建立一整套依法执政,执法必严的高效行政管理体制。再次,严惩违法、渎职及滥用职权者。 13 (4)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做到司法公正、违法必究,事实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廉洁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做到:?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和文化资源。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重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只有大力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根本转变人民法治观念,才能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有着丰富的内容,人民不仅仅在政治领域对国家事务享有管理权,而且还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事务享有广泛的管理权。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 2、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4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和前提。这是因为:?从产生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由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制度,因此,如果没有人民掌握政权的事实,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存在的事实,人民就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表现为法律,进而建立和健全法治。?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无法律或法津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不是切实体现人民的意志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程度,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民主能够健康地发展,法治建设就会有明显成效;什么时候社会主义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则随之遭到摧残。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这是因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加以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权利、程序和方法必须由社会主义法治加以体现和保障,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那么所谓“民主”就不过是一句空话。?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的内涵。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 (1)权利享有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 (3)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的内涵。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 15 的责任。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黑格尔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以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承担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 (3)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必须忍受国家的强制。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一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份和因素。另一方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还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依存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例如,500元的债权必然伴随着500元的债务。 16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而缺一不可的。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权利的一个显著特点。它表现为: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我国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各项权利和自由。我国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绝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必受到法律的制裁。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我国,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此,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要一律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学习和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内容时,必须注意如下问题:首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我国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我国法律起不到打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保证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作用。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其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义是要消灭一切差别,是要绝对均等,这是脱离实际的。例如: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的权利,并不等于说这一部分人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就存在着不平等,而是因为参与政治活动的公民需要一定 17 的行为能力。再次,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反对一切特权。任何人,无论功劳多大,地位多高,都必须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居功自傲,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从根本上消灭特权思想和行为,才能使平等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最后,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权利的平等。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如因各种原因的存在,我国还存在着男女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等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不能否认。必须寻求解决的办法,使平等原则深入人心。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今天这样一个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化的世界形势下,每个公民包括我们的青年大学生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随冷战结束,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国际关系中经济科技因素日显突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形势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新的国家安全观既继承了邓小平的国家安全观,又根据新的形势有所发展;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又与西方的新安全观有着本质的区别。新的国家安全观具有涵盖领域广、涉猎内容多的“综合安全”特征。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防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它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 18 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刑法》第102-113条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规定: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19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 20 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 21 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法与情、法与理的冲突时,我们要按照法律行事。某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应以法律为标准进行判断。 2、讲证据。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因此,我们在处理法律案件时,必须注意收集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我们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22 3、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特别重要。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该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才是合法的。 4、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结论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来论证。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大量法律法规 大学生不仅要认真学习教师课堂传授的法律知识,而且应该去图书馆或阅览室阅读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杂志或法制报纸,提高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此外,还可以上网查阅或观看一些法制新闻或视频报道,认真了解专家对该类案件的点评,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 2、学习了解及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自觉培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我们要了解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方法,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3、主动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大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提高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为他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帮助别人写申诉材料等);积极参与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散发法律知识传单、普法文艺演出等普法宣传活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还可以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勤工俭学活动,熟悉他们的工作情况,切身体验执法人员的工作。或者到民事、刑事法庭旁听执法人员审判案件,感受法律惩恶扬善的巨大威力。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法律 23 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基础。当代中国,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树立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其次,树立法律权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再次,树立法律权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基础。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表现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责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类必须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信仰,法律才找到自己的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一种统治工具,它的内部更是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有法不守,莫如无法。有法不守造成的是一手立法一手毁法,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守法重于立法。无法时,人们渴望得到法的保障;有法而不守时,人们就以为“有法无法一个样”,并容易产生怨法、轻视法、破坏法、践踏法的严重后果。即使是那些原本自觉守法的人,在看到周围的人有法不依而且“没人管”的时候,也会淡化自己的“法律尊严意识”,甚至情不自禁地加入到违法者的行列之中。因此,树立法律信仰,遵守法律法规,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能唤起民众对司法应有的客观、公正、公平精神的崇高信念和信仰之激情,能在整个社会引导形成树立法律信仰的氛围,这对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全社会成员都应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大学生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积极主动向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熟悉、认同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3、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4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思考题]: 1、“我又不犯法,学法有什么用,”,请谈谈你的看法, 2、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和护法, 3、如何理解法的古老含义和现代特征, 4、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5、如何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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