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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

2018-04-11 4页 doc 16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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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交易中心”挂牌,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相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交易中心”挂牌,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 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本规则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九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申请人股本总额及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公司章程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有效防止重大风险。 第十九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节 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请人的行业地位或申请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申请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其他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挂牌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报送 至“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挂牌申报材料后先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交易中心”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向推荐机构出具备案确认函,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未获核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权挂牌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挂牌,并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挂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其他挂牌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发生如下情形的,应终止其股权在交易中心的挂牌交易, ,一,挂牌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本会计年度结束时仍未披露上年度报告, ,三,挂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四,挂牌公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其股份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或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五,挂牌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自行申请终止挂牌交易, ,六,交易中心认为需要终止挂牌公司股份或债券挂牌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发生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所示终止挂牌交易情形的,应自行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由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除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交易中心有权依职权终止挂牌公司股份或债券在交易中心的挂牌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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