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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考试

2017-11-11 30页 doc 59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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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考试狱警考试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 监狱的种类:A.监狱。【其中又分重型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缓)监狱、中型犯(5-10年有期)监狱、轻型犯(5年 以下有期)监狱、女性罪犯监狱、短刑犯监狱(根据需要在少数地区或地级市设置,由当地司法局领导)】B.未成年管教所。 ※ 监狱的特点:阶级性,国家暴力机器;惩罚性;封闭性,与社会隔离。 ※ 我国监狱的性质: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1、监狱产生的条件:生产资料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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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考试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 监狱的种类:A.监狱。【其中又分重型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缓)监狱、中型犯(5-10年有期)监狱、轻型犯(5年 以下有期)监狱、女性罪犯监狱、短刑犯监狱(根据需要在少数地区或地级市设置,由当地司法局领导)】B.未成年管教所。 ※ 监狱的特点:阶级性,国家暴力机器;惩罚性;封闭性,与社会隔离。 ※ 我国监狱的性质: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1、监狱产生的条件: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阶级产生?阶级矛盾?国家(监狱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与国家同时出现) 2、监狱产生的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3、监狱的演变过程: 1) 古代监狱,残酷野蛮,不存在监狱管理和监狱行刑理论; 2) 近代现代,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和刑罚人道化原则”;1777年“西方 国家监狱改良鼻祖”,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在《监狱事情》中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的目的、较之手段以及奖罚措施进行了详 尽论述。 3) 进入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监狱工作原则:是党和国家为监狱机关制定的行动准则,包括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社会协助原则和个别化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价值:调整监狱基本功能的实现;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得越紧密越有利(发挥,P26)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价值:教育,使罪犯转变认识;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增强罪犯就业竞争力;劳动,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社会化程度。 ※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要求: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和知识的启迪作用;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 3、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把罪犯当公民看待;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改过自新的环境范围。 4、社会协调原则之要求:以监狱为主,监狱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5、个别化原则: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监狱工作的个别化 原则是刑罚个别化的组成部分。 ※ 个别化原则的表现:罪犯管理上,罪犯教育上,罪犯劳动上,用于罪犯奖罚上。 ※ 需要注意的问: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则;以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个 别化原则在把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中的作用 监狱管理体制: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1、监狱管理体制的内容: 1) 我国监狱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只2) 据《监狱法》10条,司法部是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且在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监狱管理局,实行两级管理; 有3) 据监狱规模与押犯容量,监狱下设若干监区,监区下设分监区; 一4) 我国监狱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条2、监狱管理体制的特征: 不1) 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同 2)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3) 坚持党对监狱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3、监狱的组织机构: 1) 据《监狱法》12条,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 2) 监狱一般应设置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等科室及政治处,重刑监狱及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 监狱还应设狱内侦察科。 监狱的历史类型: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是对监狱的宏观分类。(包括: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 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1、奴隶制监狱本质:奴隶主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维护其统治,实施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 奴隶制监狱特征: 1) 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 2) 刑罚之主要手段为生命刑和肉刑; 3) 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或未判决罪犯的机构,不是刑罚执行机构。 2、封建制监狱本质:封建主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之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 封建制监狱特征: 1) 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 2) 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3、资本主义监狱本质:资产阶级专政之工具。 ※ 资本主义监狱特征: 1) 早期未摆脱封建社会监狱之深刻影响,主要表现为刑罚观念和执行以报应为目的; 2) 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刑罚理论得以长足发展,刑罚观念和执行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基 本确立,累进处遇制、分类制和社会化处遇制度得以迅猛发展,并由此影响了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 4、社会主义监狱本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 社会主义监狱特点: 1) 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 2) 改造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政策; 3) 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益; 4) 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改造教育罪犯。 惩罚: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罪犯予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其某些权利,而使罪犯遭受一定痛苦或损失 的一种司法活动。 ※ 对罪犯惩罚的意义: 1) 监狱监禁罪犯能避免其继续犯罪; 2) 对罪犯违反监狱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规,规范其行为,矫正其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4) 通过惩罚罪犯可以儆戒可能犯罪的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改造: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据刑罚的目的,通过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正 其犯罪心理,将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 对罪犯改造的意义: 1) 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之伟大事业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 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要求; 3) 可以有效提高监狱行刑效率,降低重新犯罪率,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狱政管理: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1、狱政管理的要素: 1) 实质,刑事司法管理; 2) 基本管理关系,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3) 基本内容,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 4) 根本要求,依法实施管理。 2、狱政管理的特点: 1) 目的性,惩罚、改造、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2) 协调控制性,各种改造手段、行刑要素、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 3) 组织性,严密的组织管理; 4) 教育性,人道主义、管教结合、严格的规范化管理; 5) 直接性,狱警直接管辖罪犯。 3、狱政管理的原则: 1) 依法管理,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其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 权益。 ※ 完善立法?有法可依;维护法律之权威及尊严?有法必依;规范而有序的实施管理?执法必严;严肃法纪?违法必究。 2) 严格管理,监狱在管理的意识、行为、状态、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化、制度化。 ※ 依法严格,严而有据;严而有序,严而不苟;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3) 科学管理,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化的技术装备 实施管理。 ※ 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自觉接受正确的理论指导;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装备。 4) 文明管理,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 明化。 ※ 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原则;培养罪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意识;注重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 收、消化和运用;建立文明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5) 直接管理,监狱和狱警对罪犯亲自行使管理权,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 ※ 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狱警对罪犯的活动时空直接控制;狱警对罪犯直接考核;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人民警察: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1、狱警的特征: 1) 与人民警察的共同特征,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 2) 功能特殊性,完成刑罚执行; 3) 角色多重性,刑罚执行的落实者、罪犯的教育者、劳动改造的组织者; 4) 任务艰巨性,改造罪犯; 5) 环境特殊性,在监狱内工作。 2、狱警的地位: 1) 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国家力量中不可或缺的强制工具; 2) 社会地位,狱警在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 3) 狱警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 ※ 狱警的政治地位: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A.是中共领导中国革命时,在国家建立以前发展壮大起来的;B.以“马、 毛、邓、三”为指导思想,执行刑罚中体现国家意志;C.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3、狱警的作用: 1) 政治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巩固国家政权; 2) 社会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3) 法律作用,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4、狱警的素质: 1) 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知识素质,基础、专业及相关知识。 3) 心理素质,抑邪匡正的感情;矢志不渝的信念;刚毅坚强的意志;沉浮不惊的品质。 4) 身体素质,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 5) 能力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防卫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5、狱警的录用: 1) 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 条件,A.政治条件,也是最基本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文化条件,大专以上;C.身体条件,18-35岁(公安、司法 院校毕业应在2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据实际需要适当方宽),机警敏捷,体形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 无色盲、裸眼视力1.0以上,男性170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3) 程序,A.公布招考信息;B.报考人员资格审察;C.审察合格者公开考试;D.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改造能力 等方面的考核;E.据考核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F.试用和培训。 4) 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录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 6、狱警的培训: 1) 岗前培训(培训班1-2个月或基层实习6个月); 2) 晋升培训,逢晋必训之原则; ※ 警员(监狱培训)?警司(省级司法警官院校培训)?警督(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警监?【训期一般为1个月】 3)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7、狱警的考核: 1) 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在执行国家犯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2) 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3) 奖励,个人一、二级英模,一、二、三等功,嘉奖;集体一、二、三等功,嘉奖。 4) 惩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撤职同时降级和降低职务工资,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除警告外的行政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8、狱警禁止性行为: 1) 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之财物; 2) 不得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 3) 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 4) 不得侮辱罪犯人格; 5) 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 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 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 不得非法将对罪犯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9) 其它违法行为(参考P15) 罪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理接受惩罚和改造的人。 1、罪犯的特征: 1)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 被判处的刑罚仅限于死缓、无期和有期; 3) 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4) 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 2、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作为监狱行刑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 1)罪犯是人,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2)罪犯是公民,绝大多数罪犯是公民决定了罪犯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3)罪犯是犯罪公民,其法律地位有特殊性,即罪犯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 ※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1)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2)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3)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 3、罪犯权利义务的特点: 1) 特定性,有专属于罪犯的权利,如减刑、假释等; 2) 不完整性,因被判刑或监禁而无法实现部分权利; 3) 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4) 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表现好权利空间更大)。 4、罪犯的权利: 1) 生命权及健康权(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2)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3) 财产权及继承权; 4) 婚姻家庭权利; 5) 政治权利; 6) 宗教信仰自由; 7) 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8) 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9) 其它权利。 5、罪犯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遵守监狱纪律; 3) 服从狱警依法管理; 4)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 5) 接受思想文化教育; 6) 爱护国家财产; 7) 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 8) 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9) 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 罪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罪犯权利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享受权利是履行义务之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 罪犯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障其权利之实现,否则,其权利就会被依法限制,甚至被剥夺。 ※ 罪犯权利的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司法保障(司法救济),监督保障(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罪犯的考核: 1) 内容,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和劳动。 2) 方法,计分考核,“日记载、周评议、月分布”;即使考核,“抓两头,略中间”,典型;年终评审,“罪犯自我检察、小组评 议、狱警评审”,记录罪犯评审鉴定表。 7、罪犯的奖惩: 1) 种类,狱政奖励和刑事奖励 2) 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守法服法,有悔过表现;阻止违法犯罪;超额完成任务;节约爱护资源有成 绩;技术革新或传授有效;防止消除灾害有贡献;对国家社会有其它贡献。 ※ 表扬、物质奖励可由监区做出,记功由监区提出,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 离监探亲,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看望亲属,是监狱的一种奖励。 ※ 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期执行1/2以上;宽管级处遇;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会危害社会;探亲对象与监狱 所在地同省;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 程序,监区推荐并审核,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 要求,离监前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到达探亲地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离监探亲时间为3-7天 (不含路途)。 4) 警告、记过、禁闭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持续;辱骂殴打狱警;欺压其它罪犯;有劳动能力拒不 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且经教不该;自伤自残逃避劳动;故意违反操作,有意损坏劳动工具;其它严重违纪行为。 ※ 禁闭期限,7-15天。 8、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1) 原则,依法从重。 2) 程序,A.狱内犯罪,监狱侦察,写起诉建议书或不起诉建议书,连同材料移送检察院;B.逃犯犯罪,在捕回监狱后发现的, 按狱内犯案处理,由服刑地法院监督;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察,按刑事诉讼程序,由发案地法院监督; 判决后,原则上送回原服刑监狱。 9、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 1) 基本依据,维持罪犯生命和健康需要; 2) 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3) 参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 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方法:《监狱法》50条规定,我国现阶段采用实物量标准。 ※ 被服管理:御寒护体、历行节约、整齐清洁、便于识别(按实物量标准) ※ 作息时间: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每天睡眠不低于8小时;每天学习2小时;生产需要,监狱长批准可调 整;未成年犯劳动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 监舍标准: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生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 ※ 医疗卫生: 1) 监狱设立理发室、浴室,罪犯定期理发,保证能洗热水澡,罪犯要及时洗晒被服,保持个人卫生 2) 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对患病的罪犯予以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有必要要及 时隔离;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卫生部门的规划。 10(会见亲属和监护人: 1) 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2) 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3) 会见场所、方式的安排(优待会见场所、常规会见室、从严会见室;每月1至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禁闭期间一般不准 会见亲属); 4) 监督会见过程; 5) 检察探视物品(日常用品经检察可交罪犯本人保管、使用;非日常生活用品告知不能接收,由其带回;送给罪犯的现金由监 狱代为保管;违禁品没收) ※ 外籍犯会见: 1) 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会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会见证并经监狱长同意方可会见。 2) 所属国驻华大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需向外交部或省级外事部门申请。 3) 在指定地点会见;每次1人,16岁以下直系亲属可随同探视;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会见双方使用本国语 言或监狱同意的一种语言,需要监狱指定的翻译人员在场。 11(会见律师: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应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书;代理申诉的律师除 需上述文件,还需提前申请,监狱接到申请后1星期内安排。 12(罪犯通信: 1) 通信,A.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B.由监狱指定狱警对罪犯信件行使检察权;C.依法对罪犯信件行使扣留前;D.有限密封, 其写给监狱上级或检察院的信不受检察。 2) 邮包,监狱代寄代收,收到物品同探视收到物品同样处理。 3) 汇款,代汇代收,现金监狱代管,外汇可按罪犯意愿,由监狱代收或转寄家属。 执行刑罚:监狱对,经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后生效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 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 执行刑罚的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刑罚执行: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其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 执行、释放等。其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共同构成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 ※ 刑罚执行的原则: 1) 依法执行,在收监、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2) 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惩罚是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则在于预防,因此,一方面应根据判决严格执行, 另一方面也要适时调整罪犯之刑罚,以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 3) 个别化,这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即根据罪犯的多样性实施个别化管理,对服从改造的要从轻,反之从重。 收监: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收监的条件: 1) 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2) 法院判决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书); 3) 执行; 4) 结案登记表; 2、收监的程序: 1) 审查法律文书,无文书、文书不齐、文书无效、文书有误——不收监; 2) 身体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者——暂不收监; 3) 人生与物品检查; 4) 入监登记,填写《入监登记表》; 5) 通知家属,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 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1) 罪犯在狱中提出申诉,应请法院或检察院处理; 2) 罪犯申诉材料监狱及时传递,不得扣押; 3) 监狱设犯人申诉箱并由专人处理,以接受犯人申诉材料; 4) 对罪犯申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 5) 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2、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1)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 及时转递罪犯控告、检举材料,不得扣压; 3) 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及时处理或转送检察院、公安机关; 4) 设立检举、控告箱并由专人负责,以接受罪犯控告、检举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因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改为暂时监外 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 暂予监外执行之条件: 1) 被判有期或拘役的罪犯;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 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两类。(刑罚的减轻,表现为刑种上的减轻或刑期上的减轻。) 1、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 1) 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2)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2、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程序: 1) 减刑的提请,A.集体评议;B.专门部门审察;C.提请减刑委员会评审;D.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则由减刑委员会复核); E.审议决议(监狱长办公室会审决议);F.提请(监狱长签字,加盖公章,连同材料,向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特殊 审核,无期罪犯,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向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2) 提请减刑的通报。(监狱向检察院或派驻监察室) 3) 减刑的审理。(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起,30日内处理,特殊可延30日) 4) 减刑的司法监督。(法院裁定后,将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后者20内可提出纠正意见;法院收到纠正意见,组合议庭审理, 30日内做最终裁定) 3、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 1) 起始时间,5年以上执行1年半后;5年一下参照上款适当缩短;重大立功表现例外。 2)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判10年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 3) 减刑间隔,5年以上2次间隔不短于1年;10年以上一次减刑2-3年的,再减时间不短于2年;5年一下参照上款;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例外。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条件: 1) 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刑为无期;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为15-20年有期。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程序:2年期满而未犯罪,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建议,后者同意后提请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参照“特殊审核”) ※ 死缓经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短于12年,且不包括缓刑的2年;死缓2年期内,若有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 1) 适用对象,有期、无期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以上的 罪犯。】 2) 适用时间,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执行10以上;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例外。 3) 行为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4) 假释程序,(参照减刑程序) 释放: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它的监狱刑罚执行的终点,标志着行为人犯罪 身份的消失。 1、刑满释放的程序: 1) 出监教育3个月; 2) 安置准备,释放前1个月; 3) 办理释放审批手续,填《出狱鉴定表》; 4) 发给回家路费,发还监狱代管物品与现金; 5) 发放《释放证明书》,用于其落户。 2、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与帮教: 1) 帮助其度过危险期; 2) 巩固监狱改造成果。 3) 主要措施有,出狱资助、就学保护、就业保护。 分押:即分类关押。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监狱分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 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制度。 1、分押的层次: 1) 依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各种层次重要性递减) 2) 按犯罪类型分押,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其它类型罪犯。 2、分押的注意事项: 1)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不集中编队关押,条件好的监狱可实施分类关押; 2) 数罪并罚按主罪归类; 3) 初犯与累犯分开; 4) 同案犯与同伙犯分开; 5) 有地域特色的罪犯且人数较为集中的当单设监区、分监区; 6) 少数民族罪犯一般单设监区、分设监区关押; 7) 外籍犯、无国籍犯应单设监区、分监区。 分管: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狱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与相应待 遇的制度。包括分类管束和分级处遇。 1、分管的要求: 1) 财产型罪犯,强化物品管理治贪;强化行为管束治散;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2) 暴力型罪犯,严密防范其结成不良团伙,讲明“哥们义气”之害;自控疏导,缓解、排泄情绪;以静制动,强化自控力。 3) 性罪犯,净化环境,规范行为;组织劳动循序渐进;帮助解决家庭关系。 2、分级处遇: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1) 级别划分,从严、普通、从宽(延伸:如监狱级从严、监区级从严)。 2) 分级标准,入狱时间和改造标准。 3) 处遇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 4) 注意问题,合法合理。 检查监督: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检查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 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法律监督形式和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形式。 1、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2、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收押; 2) 监督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 3) 监督暂予监外执行; 4) 监督提请减刑、假释; 5) 监督释放; 6) 监督狱内侦察活动。 3、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大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大众批评权的保障。 安全警戒三道防线: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即“社区联防”,指在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的社会单位结成联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 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证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1、狱内看守的义务: 1) 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 2) 白天负责留守区、监室罪犯的管理工作; 3) 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察验证和登记工作; 4) 管理禁闭室和管理禁闭室的罪犯。 2、境界设施的检察: 1) 外围检察重点,狱墙; 2) 电网即报警设施; 3) 警戒地带; 4) 照明设施; 5) 监管警戒重点,监门; 3、生活区的检察: 1) 重点,防止罪犯把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带入监舍,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 清监,狱政管理部门或监区每半月进行大检察,监狱重大节日前进行全面清察。 3) 日常,A.罪犯出入监舍的登记检察;B.值班狱警亲自点名、察铺;C.至少二人同行夜间巡逻。 4、劳动区的检察: 1) 重点,各种生产工具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防止罪犯利用生产工具作为又犯罪工具。 2) 方法,带班警察随时巡察,监区、分监区定期、不定期清察,监狱定期清察。 5、罪犯人身检察:出工前、收工时检察,对危险分子进行严格人身检察。 6、重点部位检察:监狱的重要区域,通道或者重点场所,主要有禁闭室、重要地段(重要通道、罪犯经常活动的区域、狱内较 隐蔽的区域)、重要场所(伙房、医院、变电所、仓库) 7、武器使用条件: 1) 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 2) 必须使用武器制止。 8、武器使用规定: 1) 警告,来不及警告例外; 2)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 报告(向公安机关、所属机关); 4) 法律责任(违法使用造成不必要损失,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受损失人可申请赔偿)。 9、警械的使用: 1) 不能作为刑具; 2)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当以制止违法为限度,得到制止立即停用; 3)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戒具,罪犯有逃脱行为、暴力行为、正在押解途中,其它危险情形需要使用戒具的。 教育改造: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 进行的有目的、有、有组织、系统的影响活动。 1、教育改造的特征: 1) 法定性,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罪犯必须依法接受; 2) 强制性,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义务; 3) 综合性,教育改造的核心是对罪犯犯罪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想的转化,要求监狱以常规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题教育与辅 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等多种教育方式相结合。 2、教育改造的原则: 1) 因人施教原则:根据罪犯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 加强调察研究,掌握罪犯情况,做到“四知道”;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教育;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2) 分类教育原则: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型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 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 科学划分犯罪类型,实行分类教育;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了解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教育。 3) 以理服人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事实说理的方法,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 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疏通引导;坚持耐心说服;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4) 循序渐进原则: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只是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 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的进行教育;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 5) 注重实效原则: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注重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 造的实际效果。 ※ 教育改造应紧密联系罪犯时间情况;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制定,防止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监狱对新收监的罪犯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第一道工序。其目的是为了详细了解罪犯的 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为监狱 随后系统的教育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 入监教育的内容:监狱知识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前途教育。 ※ 思想教育的内容: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 文化教育的内容:扫盲班(1-2年),高小班(2年),初中班(3年),高中或中专班(2-3年)【成年犯每年不少于500 课时,未成年犯每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 技术职业教育:根据狱内岗位技能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要求。 出狱教育:对刑满释放前的罪犯所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是对即将释放的罪犯如何正确适应社会、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而进行的强 制化改造措施。它是教育改造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检察改造质量的验收环节。 ※ 出狱教育的内容:总结教育、补课教育、适应社会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各种手段,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 监狱文化建设内容:健全监狱文化制度、完善监狱文化设施、搞好监区文化活动、优化监狱环境。 心理矫治:监狱为促进改造目的的实现,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展开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 咨询与治疗、心理测试等,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及其它心理障碍。 1) 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健康教育、心理预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2) 心理矫治人员的条件,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个别教育:针对罪犯个别的、特殊的问题,采取面对面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大、沟通性强的特点。 1、个别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启发引导、表扬鼓励、警告规劝。 2、集体教育的方法和内容: 1) 讲授法,上课、报告、讲座等,用于理论色彩浓、内容系统、分量重的教育内容; 2) 讨论法,狱警指导下按一定教学内容进行讨论; 3) 评比法,对罪犯的日常或专题活动进行评比,促进其自我教育与相互教育; 4) 体验法,参观、训练。 3、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狱警在课堂上教育,在短时间内传达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同时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等,占领业余阵地。 4、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狱警的经常性教育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社会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进行教育。 劳动改造: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1、劳动改造的特征:改造性、强制性、人道性 2、劳动改造的作用: 1) 转化作用,转化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2) 矫正作用,矫正罪犯的恶习; 3) 养成作用,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 习艺作用,学到一技之长。 ※ 以下情形之一不必劳动:罪犯不满16岁;罪犯年老或患有严重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经主管人员批准;加戴戒具或关禁闭 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 3、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1) 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适度结合; 2) 狱警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3) 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4、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监狱法》69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5、安排罪犯劳动项目的要求: 1) 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意愿、监狱生产和监管安全的需要; 2) 有一技之长的罪犯,监狱创造条件,使其专长得以发挥。 6、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作: 1) 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2) 严禁使用罪犯到监外经商; 3) 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挖土机等,经监狱首长批准,可在监狱内进行); 4) 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5) 不准使用罪犯为狱警各人服务、充当办公室勤杂工、食堂炊事与、理发室理发员等。 7、劳动生产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1) 罪犯生产区与生活区要分隔封闭,生产区内道路通畅,有齐备完好的防火、防爆和防暑降温设备; 2) 工业单位车间要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并设污物箱、卫生箱,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 3) 农业单位的生产必须标明警戒线等其它警戒标志,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 8、劳动现场控制和管理的要求: 1) 出工时狱警亲自带队,负责现场管理的狱警亲自整队、清点人数,检察罪犯着装及随身物品,布置具体劳动事宜,注意罪犯 行为、表情等异常表现,防止意外;收工时狱警要督促罪犯擦拭、情理、保养机械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并按 规定时间交接班,在清点人数、检察随身物品、简短队前讲评后带回监狱。 2) 劳动区域控制和定置管理,主要是限定罪犯活动区域和固定罪犯劳动岗位。 3) 生产工具及外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现场的生产工具,做到统一保管、发放、回收,严禁罪犯将工具私藏或带 回监室;对劳动现场的危险物品要分类存放,加密加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检察外来车辆及人员,未经监狱首长批准不得 进入罪犯生产区。 4) 零散劳动现场管理,控制人数,平时不过5%,农忙不过10%;严格选用从事零散劳动的罪犯;严格控制零散劳动罪犯之活动。 5) 罪犯监外常设作业管理,选用监外作业罪犯之标准,同零散劳动;作业现场由狱警亲自带班,带班实施双人制,负责外场作 业之狱警应佩戴警具、望远镜,作业偏远的要佩戴对讲机等其它通讯设备,武装警察负责外围警戒;监外作业还应预先勘察 现场,确定警戒线或其它警戒标志。 10.劳动时间:《监狱法》71条,8小时/天,休息1天/周,国家规定的节日及其它休息日休息。 11.劳动报酬:《监狱法》72条,按照规定适当给予报酬。 12.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监狱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有危害罪犯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13.生产安全:监狱在组织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 动场所生产安全。 未成年犯: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1、未成年犯的特征: 1) 生理,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旺盛,需要热如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发育,需要有生理发展的客观环 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知识。 2) 心理,独立意识强,认识能力差;自尊意识强,辨别和自控能力差;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3) 行为,波动性,可能为一句话而动武,也可能因几句劝慰而激动;模仿性;纠合性,很容易在罪犯群体中寻找伙伴,但这种 圈子不稳定;反复性,改造过程中易于反复。 2、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 1) 一般原则,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 2) 特殊原则,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管理;“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管理方法与未 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 3、未成年犯的权益保障: 1) 受教育权,完成9年义务教育,其文化教程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规划。 2) 劳动权利,习艺性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3) 民事权利,隐私权,不得公开其档案,对其采访报道须经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监护权,其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和义务, 协助其改造,不得遗弃或歧视。 4) 诉讼权利,审理和讯问未成年犯案件可通知其反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 5) 对未成年女犯的保护,应与未成年男犯分开关押,由女性狱警直接管理和教育,对其进行青春期生理知识教育并适当增发卫 生费。 4、未成年犯的收押: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男女分押,收押后通知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 5、未成年犯的转送:年满18岁且余刑超过2年,应转送成年犯监狱。 6、未成年犯的减刑: 1) 原则,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2) 条件,无期执行1年零6个月以上;有期执行1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6个月以上;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 3) 幅度,无期减为15-20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减为10-15年;有期一次减刑1年零6个月,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一次可减 2年零六个月;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后不少于6个月。 7、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假释;对犯罪集团首脑、主犯、累犯和重罪犯应从严掌握。 8、未成年犯的释放:刑满释放发给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家属接回或由人民警察送回;具备复学和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 应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9、未成年犯的警戒:警戒和看押统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机构负责,其监区围墙可安电网,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 装置。【警械的使用:不使用戒具,符合《监狱法》45条情形之一可使用手铐。】 10.未成年犯的生活:A.饮食方面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设单灶;B.作息时 间,保证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C.卫生医疗方面,每年体检一次,禁烟禁酒。 11.未成年犯的会见: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表现突出者可准许其与亲属进餐或延长会见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 12.未成年犯的通信:同成年犯;经批准可与亲属和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13.未成年犯的离监:其离监探亲适当从宽。 14.未成年犯的考核:其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由人民警察直接考察。 15.未成年犯的奖罚:有《监狱法》57条所列情况之一可给与警告、记过或禁闭;禁闭期限为3-7天,每天放风2次,每次不少 于1小时;奖罚应通知其家长。 16.未成年犯的教育: 1) 方法,集体与个别、课堂与辅助、所内与社会之教育相结合。 2) 内容,思想(定期升旗,开展成人宣誓),文化(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技术(技术 培训,考核合格发技术证书),出所入所教育(各不得少于2个月),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3) 保障,师资队伍(符合国家学历的人民警察任教,按押犯人数4%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育设施,教育时间 (每周不低于20课时,每年不低于1000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时数的70%),社会力量的参与。 17.未成年犯的劳动:为习艺性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不得从事过重或危险性作业,不得从事外 役劳动。 18.未成年犯管教所: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惩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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