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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20-03-08 50页 doc 224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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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16年度) 用人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三聚盛项目部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 电子信箱:278907359@qq.com 目  录 1、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2、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为证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 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4、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 6、 职业病防治经费 7、 职...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16年度) 用人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三聚盛项目部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 电子信箱:278907359@qq.com 目  录 1、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 2、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为证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3、 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4、 职业病卫生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 6、 职业病防治经费 7、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8、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 9、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10、 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 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 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 职业病防治计划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责任制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罚挂钩)。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注:视企业具体人员情况而定。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4、单位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5、职业病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性职业病报告。 a、 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坐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 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2)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 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c、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行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6、检查计划 职业病防范检查分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生产场所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生产性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生产性噪声引起的听觉下降;高温作业引起的免疫下降。外部检查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兆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7、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年度防治经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浓度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 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注:部分行业并不涉及此内容。 10、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害物质或能量产生;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二次污染。 11、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采购计划,并付诸实施。严把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管理六个环节。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如有限空间)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12、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3、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1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定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5、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6、生产设备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a、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b、 危害后果; c、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 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e、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f、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8、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 a、 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b、 消除病因。 c、 增强免疫性治疗。 19、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二、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目标顺利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治职业危害产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单位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领导组: 组长:邵军涛 副组长:崔永安 成员:各相关职能科室班组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科室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分解落实。 具体措施如下: 1、单位采用巡检制度和挂牌巡检制度,尽可能地减少工作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产生;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2、单位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3、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单位为每位涉害岗位职工进行体检,为单位每位涉害员工建立个人监护档案。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4、单位在消除职业危害上采取的措施 (1)对产生粉尘的生产系统、作业点采用湿式作业、密闭作业、加装了喷淋装置,减少粉尘的外溢。员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止这些岗位员工尘肺的发生。对车间尽可能安装自动操作装置。 (2)每月对工作场所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重要设备安排大修大检,设备的使用状况专项记载,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减少有毒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3)单位聘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报告整治建议对照整改。 (4)要购置必要监测设备、培训人员、加强日常作业环境管理。 (5)每周进行全项目部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5、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单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计划及时采购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使用监督,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为全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单位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单位结合职工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 7、单位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饮用水的方便,改善员工的休息条件,为宿舍配备暖气,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合理安排劳动组织,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8、单位给女工的保护。 不安排女工到职业禁忌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他们身体要求的岗位;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险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产假。 9、单位要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培训的工作,每年将至少举办一次职业卫生“三级”培训。通过“职业卫生宣传周”“六月安全月”、班前会议、安全会,作业场所悬挂职业卫生警示告知牌,搞好职业卫生培训宣传工作。 10、单位将在办公区和车间内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管理公告栏、警示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如内容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更新补充完善,同时要及时将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正或更换。让每位职工了解本岗位可能受到的职业性侵害,懂得防和治职业病。 11、单位将改进产生职业性危害生产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年    月    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采购计划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 序号 日期 职业病防治计划内容 实施情况 负责人 备注                                                                                                                                                                                                                         编制: 审核: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年度职业病防治经费一览表 用途 工作内容 经费/元 项目负责人 备注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         生产车间改造         生产工艺改造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评价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人诊疗         警示标识         其他                                                 合计         编制: 审核: 年 月 日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防护设施名称 型号 使用车间和岗位 防护用途 生产及安装单位 验收日期                                                                                                                                                                                                                         编制: 审核: 年 月 日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 地点   车间负责人   防护设备名称   检修时间   检修、维护情况(包括检修原因、检修部门、检修费用、检修效果等) 验收意见: 验收人: 年 月 日         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 序号 作业区 告知项目 配置低点 警示内容 标识数量 责任区                                                                                                                                                                                                                                                             编制: 审核: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2015/12/24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工作场所地址 娄烦县静游镇岩头村 企业规模 大 行业分类 建筑施工 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 法定代表人 王庆 联系电话 130********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专职 2 兼职 4 劳动者总人数 55 职业病累计人数 0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44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44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44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其他 有○ 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作业场所1) 煤尘   44     …   (作业场所2) 噪声   44     …   …           …   合 计 44 企业所属行政区划: 云南 省(自治区、直辖市) 昆明 地、市 五华 县、区 西站12号 乡镇 填表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煤销三聚盛工程项目部 填 表 人: 许亮 审核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186******** 填表日期: 2015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汇总表 填表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煤销三聚盛工程项目部 序号 用人单位名称 体检机构名称 体检日期 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吕梁凤凰体检部 2014.6.26 2                                                                                                       填表人:  许 亮        审核人:              填表日期:  2015  年  12月 24  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目  录 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十一、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十二、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 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整改,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 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安监总厅安健【201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合同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危害告知书。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及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解除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用人单位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危害因素、理化特性、健康危害、解除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四、职业健康检测结果告知 如实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警报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供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音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罩”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等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涉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维护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绝缘、反光等)的材料制作。标识规格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执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三、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申报时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要求需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招聘来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知识 2)车间级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5)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和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岗员工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考分花名册。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形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放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并且要建立发放记录。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适应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严格把好“采购、验收、发放、保管、维护、报废”关口。 八、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不惜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把监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做好年度计划的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认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本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关的备案和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专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七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慰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的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入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由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专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单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体检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病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的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一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0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任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管控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未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去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者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确保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主要职业危害 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主要有粉尘、噪声等对人体危害的因素。 二、职权 1、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生产中不正常情况及事故的处理,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正确处理设备故障,配合搞好检修。 2、有权对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并及时报告。 3、对不安全的设备和现场跑、冒、滴、漏现象,有权提出检修或更换,消除职业危害。 4、有权对于干扰本岗位操作和损坏本岗位设备、管线及清洁健康的行为进行制止。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三、责任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如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操作,负有违章的责任。 3、对本岗位设备运转情况及管线负有全部责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加强班中的巡查及检点。 5、对设备有提出更换检修的责任,检修后有验收的责任。 四、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当物料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泄漏进行通风,并及时回收和清理。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在岗位进餐;工作完毕立即洗手,工作服勤洗勤换。 6、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7、作业场所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应定时对车间地面进行清扫,通风除尘系统定期检测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生产过程应采用机械化、连续化、密闭化作业,工艺允许时尽可能采用湿式作业。粉尘严重岗位的工序不应设固定操作岗位。 9、粉尘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点的下风侧,车间地面平整防滑,设坡向排水系统。 10、控制室与粉尘作业区草去隔离措施。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定 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2、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设有公告和警示标示,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二、前期预防 1、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救护设施。 3、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三、防治措施 1、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有害气体造成中毒现象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可能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 3、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4、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安检部门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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