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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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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2004-11-3 10:26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1、工伤伤残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4)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5)出院小结;(6)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7)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9)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2、因工死亡职工家属领取待遇时须提供的资料:(1)由死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2)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死者的身份、户籍证明;(3)死者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死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5)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见后)每人4寸彩色生活照片2张,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涉及医疗费用的,须由厂方提供医院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重要仪检报告等诊疗资料。 工伤保险争议的申诉与仲裁 2004-11-3 10:28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1、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3)签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医疗程序 2004-11-3 10:24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 及时将伤者送附近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入院时,必须向医院申明是否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医院或当地社保机构书面建议,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3天内凭医院的转院建议到当地社保机构补办转院手续。 4、对于经临床治疗后伤口愈合,伤病情况稳定,无需特殊治疗,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参保职工,单位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将职工转东莞市工伤康复中心的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费由社保基金按协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认定处理程序 2004-11-3 10:23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事故是属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伤害的,须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单位为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3)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非参保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职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或工资记录)或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等;(2)《工伤认定申请书》;(3)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办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本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有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8)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经核实属于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属工伤保险范围 2004-11-3 10:22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 其他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待遇标准 2005-12-14 10:15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一次性伤 本人工资 社保支付 残补助金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级 15个月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社保支付 四级 12个月 一次工伤 五级 10个月 医疗补助本人工资 六级 8个月 职工与单金 七级 6个月 位终止劳 八级 4个月 动关系是 由单位支九级 2个月 付。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本人工资 五级 50个月 职工与单 残就业补六级 40个月 位终止劳助金 动关系是七级 25个月 由单位支八级 15个月 付。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本市上年 丧葬补肋 度职工月6个月 社保支付 金 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本市上年 亡补助金 度职工月60个月 社保支付 平均工资 一级 90% 二级 85% 社保支付 本人工资 三级 80% 四级 75% 伤残津贴 五级 70% 劳动关系 未终止又六级 60% 本人工资 无法安排 工作的由 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生活护理一60% 社保支付 费 本市上年级 度月平均生活护理二50% 工资 级 生活护理三40% 级 生活护理四30% 级 配偶 40% 其他亲属 30% 怃恤金,工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亡职工家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本人工资 社保支付 属享受待基础上增加百分之遇, 十~但总和不应当高 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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