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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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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89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 〔2006〕89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6-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豫政 〔2006〕8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89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 〔2006〕89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6-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豫政 〔2006〕8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农场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准确把握政策方向,认真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发展。    总体要求: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九年义务教育、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提高农场经济效益,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场和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    凡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耕地、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国有农场,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    (一)减轻农工负担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对农场农工自行缴纳和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2005年没有落实到农工承包户的,2006年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并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7年如数抵退给农工。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对涉及农工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农场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不得向农工收费。农场对农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承包土地的农工只负担农工自身受益和农场共同生产两项费用。农工自身受益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农工自行交纳,或由农场统一收取后交纳。农场共同生产费用,经农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农场承包土地的职工筹资解决。农场要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接受农场职工的监督。向农工发放负担明白卡,建立农工负担社会监督机制。    (二)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2005年年底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资产等数据为基础,将国有农场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被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移交单位的直接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与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相对应的转移支付相应划拨给接收地政府。    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包括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编制部门按照2005年年底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超编人员和不符合政策的人员不予划转。教育和农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教师资格,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当地政府中小学同类人员政策负责人员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资金。对异地农场自办的中小学,移交给学校所在地政府,并比照以上政策进行移交。    国有农场自办医院的移交,按下列办法进行: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将医院的资产、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整建制移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农场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方式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停办或改建为农场内设的卫生所。农场自办医院分离后,实行自负盈亏。国有农场医院(卫生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国有农场所办学校、医院移交后,当地政府要按照同类性质的学校、卫生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不下降、卫生服务水平不降低。    国有农场所辖行政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行政村的经费支出,参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支出水平,通过转移支付拨付给国有农场,由国有农场支付到村。    (三)精减农场管理人员,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国有农场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土地规模、总人口、农工数量为依据,核定管理人员和费用标准。切实减少管理层次,压缩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农场税费改革后管理费用应有大幅度下降,相关政策由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改革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    (一)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农场办社会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维护农工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少农工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农工的土地承包权。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将失地农工纳入地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再就业培训体系,使农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农工利益。    (三)依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土地资产,是广大农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国有农场农用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报经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占用的农场土地,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向农场支付各种费用。    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办法。    (四)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公路村村通工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认真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农场农工子女中的中小学生与农村中小学生一起享受“两免一补”等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工纳入农村低保、救灾(济)、优抚等政策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农工负担反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严肃纪律,落实,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实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向农工发放负担明白卡,建立农工负担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农工负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严肃处理,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六)妥善处理好国有农场社会事业性负债问题。农场在改革前因修路、兴办公益事业等相当于“乡镇五项统筹”而形成的债务,依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不得转嫁给农工。    五、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广泛听取农工意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各省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所辖国有农场的实施方案,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省辖市所报改革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方案,由各级政府印发各国有农场,政策落实到农工,并张榜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农业、人事、编制、教育、卫生、劳动、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改革情况报告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要严肃改革纪律,对违反改革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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