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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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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节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纠纷明显增多。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益增多。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一种是分散型。所谓集中型,就是说一...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节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纠纷明显增多。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益增多。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一种是分散型。所谓集中型,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属于统一的组织系统,服从统一的管理,适用统一的标准。所谓分散型,则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或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中,法国属于比较典型的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则堪称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 集中制是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传统和基本特征,因此,法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集中型的特点。法国的司法鉴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要接受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主持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工作的专门人员,还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指定的鉴定人员,一般都应该是列入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从该名册以外挑选鉴定人的话,则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专门的审查和宣誓程序之后方能进行鉴定。 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国家警察部门,而国家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集中型的系统。中央的国家警察总局下设司法警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犯罪侦查工作。司法警察局下设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提供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 ?法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由于司法警察局在法国各地设有19个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所在地区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所以实际上法国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都直接由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另外,直属国家警察总局的巴黎警察局下面也建有两个大型的司法科学实验室,一个是巴黎警察局中心实验室;另一个是专门的毒物学实验室。这两个实验室除了承担巴黎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外,也向周边地区的中小警察局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法国的地方警察局建在市镇一级,规模有大有小。一般来说,比较大的地方警察局都建有自己的司法科学实验室,负责本地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工作,但是它们 ?都接受国家警察总局的统一领导。 建立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有利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利于加强对疑难问的研究和对尖端技术的开发,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和司法鉴定科学的发展,并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2、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 分散制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除联邦政府外,美国还有50个州政府(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和7万多个县、市、镇政府,而且这些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州政府和县、市、镇政府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在这种政体框架内,美国的执法系统自然也具有分散制的特点。美国大约2万个大大小小的警察局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和各自为战的。 ?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26页。 ?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198页。 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或官方的实验室;另一种是民间或私人的实验室。美国绝大多数司法科学实验室是由政府建立的,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市或地方的政府部门。其中大部分实验室属于警察机构或执法机构;其他则分属于司法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县级政府的验尸官或法医检验官办事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美国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表现之一是许多执法部门都建有自己系统的实验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包括: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和缉毒署实验室,隶属于财政部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实验室,隶属于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不仅向本系统的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且可以应邀向美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提供相应的鉴定服务。即使在1个州内,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分散独立的。例如,州警察局有实验室,县警察局有实验室,市警察局也有实验室。而且这些实验室的建立和发展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实验室仅从事毒物方面的检验鉴定,有些实验室专门提供枪弹检验方面的服务。当然,大型实验室一般能提供较为全面的司法鉴定服务。这些大大小小的实验室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内独立从事鉴定工作,很少交流与合作。此外,美国还有许多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包括完全由个人成立的和大学等私营机构或组织建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的规模比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它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系统的需要,但是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牺牲。于是,美国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朝向集中制的改革。例如,有些州在各地建立了州中心实验室的分支机构,以便向各地方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多县联合实验室,在管辖区内统一向各县警察局提供鉴定服务。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州内各实验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通过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 然而,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分散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也是分散的。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更没有法国那种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存在若干专丁刁性问题,需要聘请专门人才对此进行鉴别和评定,且该项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时,才需要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二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性工作,是对司法活动中需要待定事项提供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但司法鉴定本身并不是司法活动,不能替代司法活动;三是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司法职能,另一方面要便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四是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要按照币场经济的规律要求配置司法鉴定资源,既要开展竞争,又要相对集中。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式 团体设立不同于团体的成立,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夯便和程序使拟成立的团体获得法律人格的整个过程或行为;而后者则指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了法律人格的事实或状态。团体设立的本质在于使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由于团体宗旨、性质、组织机构不同,团体设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何种方式,是采用审批制还是登记制,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过程中争论的重要问题。所谓审批制,是指团体的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登记制,是指法律规定团体设立的条件,团体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条件,无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批,就可直接 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理论上讲,审批制和登记制是界限分明的,但随着审批、批准、审查、核准等形式的出现,在实践中审批制和登记制也越来越难以区分。在审批和登记双轨运行的情形下,两者还容易划分;而在单轨运行时,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审批还是登记,登记是否包含实质性审查,是很难回答的。考虑到上述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目前在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上,采用的是登记制。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人员条件。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未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不同。例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条件之一是“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4人”。 2、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的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并不需要太多的仪器设备条件,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等,但更多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所以,与其他类型的机构设立不同,设备条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更为重要。《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把“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 3、资金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维持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如购买和维持设备,支付工资和报酬等。资金是司法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有、窥动财产,司法鉴定机构将无法维持生存,更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当然,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有所不同,法律往往确定最低资金限额。 4、场所条件。场所是司法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场所不同于住所。住所是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团体意思(决策)机关所在地。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管辖地;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受送达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债务履行地;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而场所则主要是为团体的活动提供空间。 5、名称条件。名称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区别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符号,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志。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才能使自己的司法鉴定活动特定化,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尚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往往参照其他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将实行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6、章程条件。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司法鉴定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持否定意见的人通常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社团,其不属于人的联合,其活动往往涉及面小,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知情义务,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文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一定的,以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给予登记。一般说来,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直辖市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司法鉴定许可证》应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七)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之间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的承担方式。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全民制事业单位,未来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采取全民所、合伙所、合作所等组织形式,司法鉴定界有不同的看法。鉴于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待进一步探索。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次 司法鉴定机构设在哪一级,或者说是否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或者与四级审判机构相对应设立,司法鉴定界存在不同认识。国家对此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级。 (九)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控制 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数量控制,是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都应予以登记。但是,如果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过多,则不利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有些地方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予以控制。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已有规定外,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设省、市(地)两级,每级每一行业最多不超过5个。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社会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限定性,这种限定就是其业务范围。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登记管理部门在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时应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鉴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员情况确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属于分散管理模式。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认证制度,也无统一的管理机关。在我国,司法鉴定专业的职称评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等都是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诸多方面,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协调统一,还涉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本身的方方面面,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等等。 一项司法制度管理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即使是统一法系的国家,法律的集成传统基本相同,制度的管理模式也会不尽相同。我国应根据国情,按司法鉴定所涉及专业学科性质不同,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阶段的管理模式。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应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阶段:一是行政管理为主阶段;二是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行业管理手段为辅全面协调阶段;三十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并重, 行政领导与行业管理并举阶段;四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调控、行业组织具体管理为主的 ?阶段。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社会,政府集中管理具有深厚的基础,行业自律没有形成一种社会风气。我国有的行业已成立协会,但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扮演的是“二政府”角色,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式的行规来运行的;有的行业协会形同虚设,徒有虚名;有的行业尚未成立协会,如司法鉴定行业。行业自律管理必须依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水平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实行。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应采取对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模式;对非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模式。 在目前体制下,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调节和管理手段。如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可采取直接的手段进行管理,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则餐区间接的或政策导向性的手段进行指导与管理。又如,对事业性非营利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靠主管机关来规范和管理;对营利性企业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则在国家统一宏观管理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来进行指导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 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后,因特定事项的出现致使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行为或状况。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资产数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时,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变更资产数额的,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被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消灭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因故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履行注销登记申请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1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1年的,视为自行终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朱淳良:《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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