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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文件

2017-08-31 4页 doc 22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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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文件金华市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发〔2008〕4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 创新,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根据《浙江 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资 金),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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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发〔2008〕4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 创新,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根据《浙江 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资 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资金3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补助; (二)专利实施的奖励; (三)专利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经费及专利执法环境建设; (四)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及奖励; (五)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凡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户籍在市区的个人在本市 从事专利申请、实施、管理等的,均可申请补助、奖励。一件专利 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五条 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计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补助标准加倍,每件专利限补 —2— 助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在省补助两个国家(或 地区)之后再补助第三和第四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新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评选特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评选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评选二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评选三等奖8名,各奖励2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 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 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 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确定。 第六条 申请市专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还应提供专项审计及会计报 表。 第七条 市专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申请手续。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 —3— 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专利资 金补助、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 发文。获补助、奖励者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专利申请补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常年办理,一年分二次 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专利资金的申请、使用实施监 督检查。专利资金申请人、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发 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奖励资格; 已获补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04〕5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 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4—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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