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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副本

2017-10-17 3页 doc 14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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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副本如何确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副本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探讨 颍上县法院法院民一庭 李式然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也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问题。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先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农村居民,2014年3月在上海市某公司务工。2015年5月25日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请求按照上海地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徐...
如何确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副本
如何确定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 副本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探讨 颍上县法院法院民一庭 李式然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也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问题。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先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农村居民,2014年3月在上海市某公司务工。2015年5月25日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请求按照上海地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徐某,农村居民,在家务农,其妻、子常年在深圳某公司务工。2015年7月在去阜阳购物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妻、子请求按照经常居住地深圳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不难看出案例一的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案例二赔偿权利人系受害人的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上款原则确定。”按照该规定,上述两案例的权利人的请求都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条的问题出在对“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中的“其”字的理解上。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指的是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能会因为受害人生前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而得到更高 的赔偿。例如案例一。如果“其”指的是受害人近亲属,赔偿金数额可能会因近亲属住所地赔偿高而提高。例如案例二。支持案例一的赔偿请求,目前没有争议,支持案例二的赔偿请求,则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如果“其”指的是受害人近亲属与法相悖,应该理解为受害人。 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论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中的“其”指的是受害人。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采取“继承丧失说”的。【1】“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2】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虽然历来存在争议,但“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3】是我国司法调整所认可的。死亡赔偿金的多少取决于受害人生前的收入水平,而不是取决于受害人近亲属的收入水平。因此,只有在受害生前收入水平确实较高的情况下,赔偿基准地才有调整的必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 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从该复函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的,而不是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认。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4】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中使用“其”,而没有直接使用“受害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也许是立法者只注意一般情况下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系同一人,而忽略了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不一致的情况。 【1】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5年9月第二版,第330页倒数第2-3行。 【2】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5年9月第二版,第333页倒数第4-6行。 【3】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5年9月第二版,第339页倒数第11-12行。 【4】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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