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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精简版)

2017-10-17 4页 doc 15KB 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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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精简版)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精简版) (定稿版) 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 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 从今年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较为突出。现已检查建筑安装企业414户,有问题户数306,占74%,查补收入2311万元,其中查补税款2016万元,加收罚款、滞纳金307万元。 一、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纳税时间普遍滞后。在被检查的建安企业中,普遍存在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结转工程收入,并进行申报纳税。原因是企业收到的工程款与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造成营业税等流转税缴纳的不足和不及时。如某...
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精简版)
建筑安装业会计(精简版) (定稿版) 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 建筑安装业会计制度 从今年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较为突出。现已检查建筑安装企业414户,有问题户数306,占74%,查补收入2311万元,其中查补税款2016万元,加收罚款、滞纳金307万元。 一、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纳税时间普遍滞后。在被检查的建安企业中,普遍存在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结转工程收入,并进行申报纳税。原因是企业收到的工程款与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造成营业税等流转税缴纳的不足和不及时。如某市检查的1户具有二级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预收帐款”挂帐480万元,其中已竣工交付使用应确认工程收入的达80%以上,但企业仍以工程未结算而迟迟不转收入,仅此一项少缴税款10万元。 应计税项目未足额申报。一些甲方单位自购建筑,这些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进行申报纳税时,只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不包括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价值,应税申报不实。 总承包人未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被检查的建安企业中,有不少企业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仅靠提供企业自身的施工资质,吸引工程队挂靠,以按开具发票金额的5%—7%收取管理费来维持企业的运作,用来缴纳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应交税费及附加税金和企业管理费用的开支。而这些管理费往往不能满足企业的收益,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或谋取更大的自身利益,一些总包人就截留部分应扣缴的税款,造成大量的税收欠缴和流失。 工程成本难以准确核算。建安企业由于工程项目多、工作量大等原因,企业会计往往采用估算方法,根据收入倒挤成本,到年末或工程完工后,又不及时进行调帐,难于对工程成本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造成“糊涂”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自制收据、白条入帐等现象普遍,工程成本无合法凭证入帐,乱列成本导致成本不实,企业的帐面普遍亏损。 挂靠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 (定稿版) 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是项目经理人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项目经理人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 少缴小税种的税款问题普遍。多数建安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所签定的合同以及工程决算书不交财务部门备案,导致财务部门对印花税计税额的掌握不准确,不但影响自身申报,也给检查带来不便,税务部门只能按经营收入进行核定计征印花税。同时,未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资源税的流失。 二、原因分析我省当前建筑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滞后等原因。 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建安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广、业务量大、建设周期长,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施工多个工程项目,既有本地的、又有外地的,既有短期的、又有长期的。客观上使财务力量不强的企业,核算上存在不确定性,核算数据的可靠性较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另外,经营方式的多样和复杂性,如总包、分包、转包、项目部等经营方式,给税收征管和检查带来困难。 行业经营机制转变与相关税收法规滞后。随着建筑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核算方式发生了较大转变,由过去以工程形象进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更改为以收到工程款为的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这种核算方式,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悖,对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和企业纳税资料的真实、可靠性造成一定影响。 经营方式的变化与税收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纳税人为应对竞争、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因此建筑企业是营业 (定稿版) 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但在实际中,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转包现象的经常性和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的普遍性,建筑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承包人才知道工程进展的程度及工程款的回收情况。缴税人和实际负税人的不一致,缴税人只凭实际负税人提供的资料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申报的不真实、不及时。同时也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缴税款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都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 以票管税和项目管理不能同时并重。目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同时,税务部门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严重。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与税务部门管理不够。一些建筑公司对转包工程不进行税款代扣,只管提取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税务部门负责建筑行业税收的人员不足,尤其对分散在各行各业中的建设项目管理无暇顾及。 三、征管对策 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在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时,必须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严格控管那些没有施工队,只靠代-开-发-票维持的建安企业,由税务机关监管代开票,按开票金额代扣相关税费,从源头防止税款流失。 实行工程施工备案制度。要严格规范总承包人的纳税申报,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动工之前,将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复印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按企业工程项目分户、分号建立明细台帐。 以结算工程价款时间界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环节。即建筑业纳税人纳 (定稿版)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建设方进行已完工程结算的当天;相应的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建筑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与建设方结算的完工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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