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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7-09-19 2页 doc 14KB 2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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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吴**,女,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吴**,女,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8 被申请人:谢***,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源乡**村5组。身份证:*****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69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1年7月2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长安面包车一辆等。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申请人向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原告吴**与被告谢**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坐落于**县岳阳镇兴安路TDT-2栋一楼住房一套,安房权证字第**9号)、已由被告售出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的价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谢**于201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坤菊7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还剩余69000元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未按照调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2011)**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四川省**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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