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打官司
借条打官司
篇一:
拿着借条,怎么输了官司 Microsoft Word 文档 拿着借条,怎么输了官司 【要旨】
1、借条是重要的书证。一般说来,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载明的事实,否则,数额较小的借条是认定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
2、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仅凭借条不能当然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借出款项人有义务证实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借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
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初,原被告共同出资整体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处商业用房(包括
7、8号门面、二楼商业用房,即本案涉案的三处房产),房屋总价款包括佣金、相关税费等合计140余万元。二人约定,前述房屋中的7号、8号门面归原告刘某所有,二楼商业用房归被告王某所有。
在原被告购买前述房屋的过程中,原告刘某及被告王某均通过自己的帐号向开发商、拍卖公司等支付房款及其他相关税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其中大部分款项是通过原告刘某的帐户支付出去。被告王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陆陆续续向原告刘某账户转账若干,以归还原告刘某垫付的部分购房款。
2017年11月19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刘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人王某。
因双方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中各自应承担的购房款数额,以及被告王某应向刘某支付垫支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7月初,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要求王某偿还自己代王某垫付的购房款等款项。 在前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原告刘某向渝北区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自己的借款30万元。
在后案庭审中,原告刘某称自己在2017年11月19日是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王某30万元,并称该30万元现金来源于自己经营洗脚城的营业收入。 被告王某辩称该借条是应原告刘某要求而写,是双方在共同买卖涉案房屋过程中,在原告代自己向开发商支付部分房款后,确认被告该支付给原告刘某垫付的购房款;原告刘某并没有将该30万元现金支付给本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书写借条属实,已能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被告承认借条系自己书写,仅辩称原告未实际支付所借款项,但不能举证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遂判决:
被告王某应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30万元。
被告王某不服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分析】 作为被告人王某的二审代理人,笔者在仔细研究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理出了自己的代理思路:
1、从证据上看,对被告王某最为不利的证据是其在2017年11月19日亲笔书写的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若径直否定该借条不是被告自己书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推翻被告王某的辩解,王某既达不到抗辩目的,同时也会给法官留下不诚信的印象,极为被动。此思路不可行。
2、本案借贷纠纷案标的高达30万元,属于较大数额的借款。按照生活常理,如此大额借款若真实发生,原告最安全、省事的做法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划款;原告称自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30万元不太符合生活常理。
3、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属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原告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原告还应补充证据,证实被告实际收到款项。但原告的陈述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情之处,其证据效力达不到证明
要求,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此思路抗辩,当为有效。
【辩论提纲】
一、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借条是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有效的借条就代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小额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的凭据 在现实生活里,小额借贷现象司空见惯。在这些借贷行为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交易习惯,以便利为原则,出借人有用转账方式借出款项的,也有用现金方式借出款项的,两种支付方式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的凭据,这种认定正是基于对人们日常生活交易习惯做法的尊重与认可,有现实生活的基础,自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0万元,属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原告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原告还应补充证据,证实被告实际收到款项。但原告的陈述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情之处,其证据效力达不到证明标准要求,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此思路抗辩,当为有效。
【辩论提纲】
一、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借条是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有效的借条就代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小额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的凭据 在现实生活里,小额借贷现象司空见惯。在这些借贷行为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交易习惯,以便利为原则,出借人有用转账方式借出款项的,也有用现金方式借出款项的,两种支付方式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借条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的凭据,这种认定正是基于对人们日常生活交易习惯做法的尊重与认可,有现实生活的基础,自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第8规定: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一份,该《借条》明确载明:借条》明确载明》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是说只要借款人没有提供借款,民间借贷
就没有成立生效。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定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负有举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必须提供以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负有举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债权人不得计算复利。
三、提供借款的证明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务必要保留证据,律师建议贷款人最好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借款人账户,千万不要转到第三人开设的账户,免得借款人不承认收到借款,其次,最好让借款人亲笔书写收条并签字捺印。
四、注意及时主张还款,切莫超过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2年,时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时起算。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还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还款时应当销毁借条或者由借款人收回,还款的金额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到出借人本人账户,保存好银行转账
,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签字捺印。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条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明、蒋德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篇三:
有借条就能打赢讨债官司吗 有借条就能打赢讨债官司吗, 不一定,要具体分析。借条只是证据之一,并非唯一。一般还要参照一下情况 第一,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
第二,对方的证据。比如对方有还款的收条,就可以对抗借条。
第三,要看客观条件,比如:
1、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2、对方是否已经去世或者破产等,如果去世且没有遗产的,也难办。等等。
打赢官司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篇四:
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 打官司能赢吗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借贷通常不讲究借条等债权凭证的书写规范,导致在后期诉讼时出现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问题,比如法律上所讲的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出借人在借条上没有写明自己的名字,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起诉时,才发现自己所持有的的
容上没有自己的出借人身份存在,那么,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借条内
司能赢吗,
一、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乡下多年的邻居,一次张某因儿子考上大学家中资金紧张,于是向邻居李某秘密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表示“张某今借款5000元,一年内还清”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但是出借人李某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上面签字,由于是秘密借款,因此也没有见证人存在。一年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持借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益。张某辩称借条上并没有说出借人是李某,不承认借款的存在。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
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评析 第一,对于李某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关于是否能胜诉。一般情况下,如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会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本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这两种除外情形是:
1、假如法官通过最终的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不能认定仅凭借条就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将不会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假如张某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张某是出借人的事实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关于利息。由于张某和李某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与“在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出借人身份证登记名字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借款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并非债权人的,且出借人能出具证据证明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其为同一人的,应推定该持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人应向借条持有人(出借人)归还本息。
以上就结 语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的问题解读,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规范书写借条,免得将来发生争议时,难以处
样的理,但是有时候出借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在借条上签名,这又是为什么,这借条依然有效吗,篇五:
借条陷阱 借条陷阱 案例分析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四)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17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17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17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五)借条不写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编辑本段借条写法 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免不了会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你借钱,这时最好就要写一借条,那借条应怎样写呢?为了尽可能不发生纠纷,借条应这样写: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
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保护。)、利率(和利息不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
还钱的过程也要小心,还钱时最好还要有其他人在场,出借人在把借条给借款人时要确保能取回借款,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骗取借条后把借条撕了甚至吃了却不还钱,结果打官司。而借款人还了款要把借条原件取回,不能取回复印件,而且借条要烧了,有这样的案例,借款人还了钱却没取回借条原件结果出借人 持借条原件又起诉。有人持撕烂了又粘贴好的借条起诉,一方说已还钱借条也当场撕了一方说借条被骗取撕了却没还钱,使法官也难辩真伪。
借款金额较大时则最好签定一份借款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借条是单纯的借款,而欠条可以是买卖、赔偿、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