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物价管理办法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物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公司业务经营总体设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价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搞好物价工作~对增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信誉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凡在公司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正确执行国家定价、指导价~保证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和调整企业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对各商场提报的残损滞背商品订价,严格贯彻执行商品明码标价
、物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物价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三,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组织物价人员开展市场采价工作~根据市场商品供求趋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定价政策和经营决策~为企业经营服务。
,四,宣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接受物价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企业信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组织物价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技术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物价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物价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
,六,加强价格管理~建立商品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物价
。
第二章 物价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物价工作~实行营运本部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实行营运本部、门店、门店营运部、商场,商品部,、柜组五级管理 。
第六条 营运本部和门店营运部设专职物价人员~商场,商品部,业务主管为兼职物价员~共同做好公司的物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营运本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价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公司各门店的物价管理工作。
,二, 根据公司经营政策~制定价格策略。
,三,公司各项物价
的制定和修改。
,四,监控公司商品价格实施~确保公司商品价格正确进行。
,五,组织各门店物价管理人员进行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交
流和培训。
,六,进行价格调研~结合公司价格运行状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增强商品市场竞争力。
,七,对各门店的物价工作结果进行汇总、评价~予以奖惩。
第八条 门店总经理职责
,一,领导门店营运部的物价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
出改进措施。
,二,组织贯彻实施上级下达的物价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教
育职工遵守物价政策~正确执行商品价格。
,三, 对在物价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
违反物价法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门店营运部职责
,一,在营运本部和门店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物价政策~监督指导本店各商场,商品部,正确执行各项物价管理制度。
,二,组织、督促各商场物价检查工作~按商品作价原则~制定、调整本企业经营商品的价格~物价员与门店财务部共同对残损、滞背商品看货订价~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定期组织商场,商品部,业务人员进行市场采价~开展各层次的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市场需求~研究价格动态~收集、整理、反馈市场价格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最新资料。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价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五,不断加强同物价管理部门及物价信息机构的联系~协调好与当地各执法部门的关系。
,六,对门店的物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存。
第十条 商场,商品部,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一,在营运部的指导下~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管理好本部门的物价工作~使本部门商品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其它同类商品价格。
,二,根据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作价办法~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包括批量优惠价、销价等,提出定、调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监督检查本商场,商品部,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职物价员每月应与兼职物价员共同对市场进行一次调查~了解门店商品价格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做好相关纪录~核实后对价格有差异的商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建立物价台帐、价格资料信息档案~定期汇集各项物价情况统计资料~及时向主管领导提供情况。
第十一条 柜组职责
(一)按规定权限与流程调整本柜组的商品价格。
,二,正确执行商品价格~遵守明码标价制度。商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项目齐全、货真价实。
,三,了解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计量法规~掌握本柜组经营商品的
价格管理形式和作价办法。
,四,了解日常经营中商品因价格调整引起的需求变化~收集有关价格方面的顾客意见~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
第四章 商品价格制定
第十二条 价格制定原则
,一,属于国家定价商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对于国家指导价商品~原则上执行指导价。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应遵循随行就市的定价原则。“人有我有”的商品,即大众商品,~制定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持平或略低~同类的商品价格水平不高于市内其他零售大店,“人物我有”的新商品~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加价幅度可以适当放开~具体情况视商品特性而定。
,三,整数订价原则。销售商品价格在100元以下的尾数保持到“角”可舍去“分”,超市及价值很低商品除外,;价格在100元以上的尾数保持到“元”,价格在千元以上的尾数保持到”十元“,同时尾数避免用4和4、7数字的组合。零售价格=含税进价*,1+顺价率,或零售价=含税进价*,1—倒扣率,。
,四,水果、蔬菜、茶叶、海产品、鲜花插花类、日用杂品、工艺礼品类首先执行“同类商品价格水平不高于市内其它同类零售大店”订价原则,与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相比~品质相同或差异不大的~
采取最高限价法:
单位价值小于200元的商品~银座的零售价最高不高于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50%,单位价值大于200元的商品~银座的零售价最高不高于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30%。
第五章 商品调价
第六章 滞背、残损、变质商品削价处理程序
第七章 出租项目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项目的价格制定、调整必须依据公司的物价管理办法。价格变化时与此相同。
第十四条 对于厂商自定零售商品价格的商品~公司在引进时~必须掌握其进价~同时了解市场行情~确保价格合理。厂商自定零售价格受公司对其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市场采价要求
第十五条 市场采价是制定价格、参与商场竞争的依据之一~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重视并坚持认真、有组织的实施。
第十六条 采价工作按季度由营运部组织进行~要求柜组长、兼职物价员全部参加~采价对象为市内各大商场。采价结束后~兼职物
价员根据柜组提报的采价资料~写出采价报告~分析价格差异原因~填写采价表~报营运部汇总。
第十七条 全体业务人员应注意市场行情的调查研究~及时收集、通报和反映同行业的商品购销价格变化和顾客反映等情况~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信息~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
第九章 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出售、陈列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商品价签填写要求:
,一,项目齐全:包括商品编码、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物价员审核等项目。
,二,整洁清楚:一律使用机制价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打印机制标价签~可暂用手写标价签。填写标价签注意字体工整、一律用碳素墨水正楷书写~无错别字、整洁美观、零售价格盖价格章。
,三,准确无误:商品编码、计量单位、零售价等项目要核实准确无误~商品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单位。
第二十条 商品标价签由柜组领用、填写~经兼职物价员审核后才能使用~并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摆放整齐、位置醒目。商品售完或价格调整~价签要及时撤换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一货一签制度。凡商品编号、产地、商标等不同的商品必须做到一货一签。
第十章 物价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国家物价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落实~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营运部对内行使物价检查和处理违纪行为职能。
第二十三条 物价检查采取商场,商品部,、柜组自查和商场,商品部,互查、营运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营运本部对各门店的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物价检查内容
,一,制定价格是否符合有关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和分工权限。有无任意定价、擅自变价、随意削价、涨价及质价不符等问题。
,二,商品明码标价是否
。
第二十五条 物价检查形式
,一,日常检查 每日营业前柜组长全面检查柜组商品标价、标价签是否符合规定~兼职物价员抽查。商场,商品部,每周组织一次物价检查,分店每月由营运部组织一次检查。
,二,调价检查 对调整价格的商品在执行当日营业前~兼职物价员进行全面检查~营运部抽查调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季节检查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四大节日前~由分店统一部署~营运本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物价法规~所有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按规定的权限、作价办法、审定程序制定~不准越权定、调价格。
第二十七条 商品价格调整及其它价格促销办法~在未执行前均
要严格保密~更不准利用调价之机营私、投机取巧。出售商品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保证商品质量~严禁以次充好。
第二十八条 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公开出售~不准私分~弄虚作假。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坚持原则~出色完成物价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物价政策~违反纪律的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违纪处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记轻度违纪一次并出100元:
1、标错商品价格~被消费者投诉,
2、不按期执行调价通知~不经审批私自调价,
3、出售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变相涨价,
4、对滞背商品混同残损商品处理或削价私分~损公肥私,
5、违反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
6、对滞背残损商品先处理销售后审批,
7、不按营运本部、门店营运部物价工作要求、
执行物价工作,
8、不配合各级物价部门检查而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记重度违纪一次并处
200元罚款:
1、对坚持原则、抵制或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2、对违反物价法规、纪律行为包庇纵容者,
第三十四条 对不执行物价政策~违反公司物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货商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一, 店内所售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二, 在促销活动中虚假打折,
,三, 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调价,
,四, 因物价问题被职能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视公司形象受
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营运本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