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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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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 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 规...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 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 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 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 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 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 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 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 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 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 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 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 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 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 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 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 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 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 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 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 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 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 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 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的,差 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 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 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 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 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 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 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 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 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 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 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 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 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 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 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 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公 式如下: 1、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中人) P基本—基本养老金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个人账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2、P基础 =(W在岗+Y指数)/2×N缴费×1% W在岗—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累计12个月为1年) Y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与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即: (1)Y指数=W在岗× n平均指数 n平均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截至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 数。 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 前二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 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 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 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 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 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 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 (2)n平均指数 =(a0/A1+a1/A2+…a2006/A2005+a2005/A2004+…+a1995/A1994+?)/Z a0、a1、a2…a1995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1995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 1-3月份退休的,为职工1-3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4-12月份退休的,为职工4-12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2005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A2004…A1994为 2004年至1994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和; Z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个数。 3、P帐户=Q/计发月数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4、P过渡(中人)= Y指数×N视同×X系数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N视同—视同缴费年限 X系数—计发系数,按1.3%取值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 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 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 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 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 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 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 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 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 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 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 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 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 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 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 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 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 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 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 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 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 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 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 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 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 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 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 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 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 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 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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