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关于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04年1至9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葫芦岛锌厂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累计发生额达36.69亿元,占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6%,截至2004年9月30日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为8.51亿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3.12、7.3.14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侯宝泉、王尚绵...
关于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04年1至9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葫芦岛锌厂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累计发生额达36.69亿元,占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6%,截至2004年9月30日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为8.51亿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3.12、7.3.14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侯宝泉、王尚绵、吴明观、魏凤华、高良宾、郑登渝、潘恒礼、王海昌、魏凤柱、金铁山、独立董事刘凯、齐立荣、周景祯、魏仁田、乔丕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曲路新未能促使你公司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规则》5.1.4条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2.1、12.2、12.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侯宝泉、王尚绵、吴明观、魏凤华、高良宾、郑登渝、潘恒礼、王海昌、魏凤
柱、金铁山、独立董事刘凯、齐立荣、周景祯、魏仁田、乔丕先、董事会秘书曲路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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