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太原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131号)

2019-01-14 11页 doc 54KB 52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655

暂无简介

举报
太原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131号)并食药监食生〔2014〕131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办法(试行)》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 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
太原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131号)
并食药监食生〔2014〕131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办法(试行)》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 太原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GB14881-2013)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行动(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信用分级标准 (一)信用评定等级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设置为四级: 1.A级:诚信; 2.B级:基本守信; 3.C级:失信; 4.D级:严重失信。 (二)A级企业评定标准 A级企业: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具备法定条件; 2.按照《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附件1)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果为良好等级,即各次动态评定平均得分90分以上; 3.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资产状况良好;2.一年内在相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4.银行信用良好。 (三)B级企业评定标准 B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按照《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果为一般等级,即各次动态评定平均得分为60-89分; 2.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 3.一年内一般违法记录1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3.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四)C级企业评定标准 C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按照《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果为较差等级,即各次动态平均得分为60分以下; 2.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累计3次以上(含3次); 3.一年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 4.一年内严重违法行为1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出现资不抵债;2.在相关行政部门有违法行为记录;3.有骗贷行为记录。 (五)D级企业评定标准 D级企业: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被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2.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 3.一年内累计严重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 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1.出现严重资不抵债;2.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3.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六)违法行为情形 本办法所列轻微、一般、严重三种违法行为,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作如下划分: 1.轻微违法行为:指处以书面责令改正、警告、对企业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违法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违法行为; 3.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二、信用评定程序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时由县(市、区)食药监局组织实施,待与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后,再依托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软件自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信用信息录入。县(市、区)食药监局在试行期间进行纸质录入;待与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后,在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二)信用等级评定。与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前,县(市、区)食药监局按照《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进行打分,并结合日常监管进行评定,拟制《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事先告知书》(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将预评定意见告知食品企业。待与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由系统自动生成《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事先告知书》(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将预评定意见告知食品企业。 (三)信用异议核实。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评定意见有异议的,于获悉评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县(市、区)食药监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待与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后,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通过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县(市、区)食药监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四)信用等级公示。县(市、区)食药监局在政务网上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被评审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县(市、区)食药监局提出意见,由县(市、区)食药监局进行核实。 (五)信用等级公告。公示、核实后,县(市、区)食药监局对企业发放《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告知书》(附件3),并对各个信用等级的企业进行归档备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三、分类监管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 1.采取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方针,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减少日常检查;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 3.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对企业形象宣传予以支持。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 1.采取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频次; 2.对被处罚的企业采取案后回查; 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 1.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适时开展飞行检查; 2.对被处罚的企业采取案后回查,责成其整改; 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 1.作为重点监督和防范对象,采取暗访突查的方式,加大飞行检查力度; 2.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 3.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 4.将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符合从业限制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限制。 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后,根据评定标准实时调低至相应安全信用等级。 四、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将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报送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部门。同时,要重视整合政府其他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食品全过程监管的资源支撑,作为部门监管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 五、评定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1.《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 2.《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事先告知书》 3.《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告知书》 附件1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量化标准 单位名称:                                        产 品 名 称: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号:                          评估环节 序号 项目 评估要点 评分分值 得分 原辅材料管控 1.1 原辅材料生产商资质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材料生产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等资质。 0 3 5 8 10   1.2 入厂查验 采购的每批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材料均进行了入厂查验;每一批次均有质量合格证明或已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0 3 5 8 10   1.3 实物质量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0 3 5 8 10   1.4 管理记录 原辅材料采购、验证记录齐全,记录与实物相吻合。 0 1 2.5 4 5.5   生产过程管控 2.1 仓储管理 原料库、成品库的防鼠等防护设施齐全。 0 0.5 0.9 1.2 1.5   2.2 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专区(柜)存放。 0 0.2 0.3 0.4 0.5   2.3 物料管理 记录每批次进出库原辅材料、成品的批次、品名等信息,进出库管理规范,台帐完整。 0 0.5 1 2 2.5   2.4 生产场所卫生设施 加工场所洗手、消毒、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 0 0.5 1 2 2.5   2.5 生产场所卫生状况 生产场所清洁卫生,不积水、积垢,废弃物、不合格品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0 0.5 0.8 1.2 1.5   2.6 配料、投料管理 如实记录每一班次生产食品的配料、投料情况,具体包括所使用全部原辅料的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0 1 2 3 4.5   2.7 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要求,无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0 1 2 3 4.5   2.8 关键控制点管理 确定了关键控制点,制定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管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进行了记录。 0 0.5 1.5 2 3   2.9 交叉污染管理 人流、物流分开,原料、半成品处理、加工、成品等工序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0 0.5 1.5 2 3   2.10 人员卫生 生产人员的衣帽符合规定,无不良卫生行为,不同清洁区人员无串岗行为。 0 0.5 0.8 1 1.5   出厂检验 3.1 检验能力 检验室、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及药剂与出厂检验项目相匹配。 0 0.3 0.8 1.2 1.5   3.2 出厂检验情况 每一批次产品均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符合要求,有相应原料记录,每一份报告进行了归档。 0 0.5 1.5 2 3   不合格品管理 4.1 不合格原辅材料的处理 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的未投入使用。记录处理情况。 0 0.5 1.5 2 3   4.2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了销毁等处理。处理记录齐全。 0 0.5 1.5 2 3   食品标识 5.1 标识规范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标准等标识正确,产品名称与产品属性对应,不存在虚假、欺骗、误导等行为。 0 0.5 1.5 2 3   销售台帐 6.1 销售台帐 建立和保存了每批次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 0 0.5 1.5 2 3   人员管理 7.1 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均进行了上岗前检查和定期检查,持有合格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取得上岗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 0 0.5 1.5 2 3   质量诚信 8.1 守法情况 遵守有关规定,没有因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而被处罚。 0 3 6 8 10   8.2 问题整改 产品抽检不合格、质量投诉等问题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处理到位。 0 3 6 8 10   分值 9.1 合计 0 25 55 75 100                      
/
本文档为【太原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131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