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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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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 虑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09笠第23卷第4期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于晓辉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狭窄的赔偿范围和过低的赔偿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要求.提 高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英美国家广泛存在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一 直以其高额的赔偿金为人们所注意.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引入国家赔偿法以缓解国家赔偿法与现实之间的矛...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 虑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09笠第23卷第4期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纳人国家赔偿制度之考虑 于晓辉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狭窄的赔偿范围和过低的赔偿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要求.提 高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英美国家广泛存在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一 直以其高额的赔偿金为人们所注意.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引入国家赔偿法以缓解国家赔偿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已 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国家赔偿 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9)04—0124—02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损害赔偿制 度,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美一些学者对其所下的定义 是:它是金钱性损害赔偿金的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给予原告赔偿性损害赔偿之外的一种金钱性损害赔偿,其目 的是惩罚被告对原告所施加的过分侵害.《美国第二次侵权 法重述》将其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赔偿之外, 为惩罚极端无理之行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未来从 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邪恶动 机或鲁莽置他人利益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科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进行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后,199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承认了这一制 度,2003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首次从司法 解释的角度确立了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恶意违约 和欺诈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即便是如此,在我国民法中也尚未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 概念,在民事立法中也很少看到惩罚性赔偿金的例子.在 这样一个背景下谈论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引入国家赔偿中是 否为时过早?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行政人员的执法现状和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凸现的问题来看,在国家赔偿领域确 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一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引入国家赔偿的急迫性 (一)执法现状令人堪忧,急需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 罚功能予以改善. 2004年12月25日,汤强驾驶自用轿车开回居住地,在 小区门口被一自称有急事的瘦高男子拦下,要求汤强将其送 作者简介:于晓辉,东南大学法学院. ? 124? 到河北承德,并允诺支付300元费用.汤强按照该男子的 指引将车开进一小巷,结果被驻守在此的客运管理处的执法 人员拦下,以"所驾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为由罚款3 万元.执法机关用欺骗的方法,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处 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而成了 执法机关谋取利益,执法创收的工具.l2 在日益多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中,这种 性质恶劣的违法侵权行为不在少数.这种侵权行为虽然可以 通过刑事与行政惩处对工作人员个人追究责任,但是,却 不足以体现法律对该种恶劣行为的态度.威廉.韦德说: "政府雇员的压迫性或违宪性行为可以证明对于惩罚性的损 失赔偿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这种损失考虑到被告粗鲁行 为的因素,而实际赔偿的并不仅仅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像 是此种具有明显恶意的行政侵权行为,不仅给公民权利造成 侵害,更使得国家机关的形象大打折扣. 而惩罚性赔偿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就在于它的惩罚性, 高额的赔偿金势必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视,其所体现出的报复 性和对权利的保护性也将极大地改善执法人员的行为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急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与以拓宽.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司 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 所询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 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 法讯问23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 拘留l5天.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 明自己还是处女.随后,麻旦旦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500万.5月11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 决赔偿74.66元.麻旦旦当场在法庭昏倒.E3] 在这一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 提出了5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 确地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而落空.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 范围的列举规定都是限于人身权,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也只限于财产权.而且,赔偿范围内的人身权实际上也只 有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这三大类.这显然已经不 适应我国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精神损害 赔偿案件. 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除了惩罚性功能之外,其第一位的 作用其实还是损害填补,更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金之损 害填补功能主要在于填补精神损害等无法用金钱计算的损 害.英美法系早期的惩罚性赔偿也多是集中于受害人尊 严受损害的情形.张新宝教授也曾指出,广义上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大部分的精神损害的发生 都是伴随着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带有主观恶意的或者重大 过失行为而发生的,因此完全可以对其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来间接的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引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历史渊源上的可行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事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多发生在民 事侵权行为之中,而引发国家赔偿的国家侵权行为原本就是 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二者有着很深的 渊源.而且,在最先出现惩罚性赔偿的英国,首先使用该 制度的判例就是一起行政侵权案件. 英国最早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为1763年的 Wilkesv.Wood一案.由于当时英国政府的腐败,JohnWilkes 创办杂志,批评政府的作为.英王遂下令以破坏治安与诽谤 起诉该杂志出版商与作者.英国行政机关签发45份逮捕搜索 令,但该命令中仅载明控诉之不法行为,而未载明特定的罪 犯姓名.Wilkes被逮捕至伦敦铁塔询问,其书房被搜索,文 件被携走.Wilkes被释放后,对执法人员提起诉讼请求侵权 损害赔偿,陪审团在本案判决被告应赔偿1000英镑,被告则 以判决赔偿金额过大为由提起上诉.法官认为:"陪审团有权 判决比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金额.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在于满 足被害人,且须惩罚该罪行,吓阻未来类似事件发生,并彰 显陪审团对该行为本身的厌恶."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 政府公权力提出已经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了,而且,国家赔偿 基本上是以民事侵权法为基础发展出来的法律,国家赔偿责 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发展演变而来的赔偿责任,因此不存在 任何适用上的矛盾. (二)惩罚性赔偿在适用条件上的可行性 ,法 虽然英美法系早就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德国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均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理由主要在 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阻吓与惩罚目的,与恢复原状的填补 性赔偿性质迥然不同,系属"刑事处罚"之性质,应属刑法 或行政法所规范,在私法领域不应承认.而国家赔偿作为一 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恰好就是行政机关的公法行为所引 起的,正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依据. 惩罚性赔偿以高额的赔偿数额为特征,因此,各国在其 适用上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张新宝教授提出了惩罚性赔偿适 用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加害人有故意;其二,侵 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具有感 情意义的财产 由于我国民法上还未完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将 其引入国家赔偿时适用范围也不宜过宽.而且,国家机关作为 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进行日常的管理行为时必然会承担 一 定的风险,有时难免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在适 用惩罚性赔偿时应采取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而惩罚性赔偿自 身的适用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这刚好可以达到遏制恶意执法行为而又不过分的目的. (三)惩罚性赔偿在赔偿金额上的可行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它高额的赔偿 金,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制定之时就是考虑到国家财力问题 才在赔偿标准上采用了赔偿额较低的抚慰性标准.在这一点 上看似二者是不可调和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鉴于惩罚性赔偿金运用频率以及施加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方面的急剧增加,近年来,各国一直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 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限制惩罚性 赔偿的赔偿金额.如有的规定不允许惩罚性赔偿金超过实际 损害的一定比例,有的则是确定一个上限.因此,我国完 全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限制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另外,我 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正式通过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国家财力已经有大幅的提升,即使在赔偿上确有困难,也 可以通过赔偿保险等等社会分担的手段来解决赔偿经费问 题.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国家赔偿的意义 (一)有效遏制国家机关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改进 我国的执法现状.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又有数 十年的"集体本位"思想的影响,只是"个人本位"和 "权利本位"的意识淡漠,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时有 发生,甚至有些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纯粹属于故意违法, 无论是动机,手段,程序,没有一处是合法的.这是典型的 违法乱纪,是明目张胆的蔑视法律和践踏人权.如果对这种 违法侵权行为也只是进行抚慰性的赔偿,可谓是情理难容,对 违法侵权行为没有一点威慑效应. 另外,由于追求政绩的需要,同时还由于赔偿金额较低, 国家机关往往会动用内部的小金库来支付国家赔偿金,而并 不是用国家财政列支的专项赔偿金,因此,根本无法产生促 使国家机关改进执法质量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必将有效的改善这一局面.惩罚性 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威慑不法行为,它既可以防止被 告人重复进行加害行为,又可以防止其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 为.它对加害人处以高额的赔偿金,可以给予国家机关沉重 的负担促使其提高执法水平. (二)促进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 曾经有美国学者在提及惩罚性赔偿金的功能时提出, 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法律实施的功能.惩罚性赔偿金对原告 来讲是一笔"横财",原告和律师更有动力提起相关的诉讼.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可以促进法律的 实施. 在我国,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崇尚以和为贵,以 "无讼"为价值取向.尤其是在行政领域,普遍存在着老百姓 不敢告的情况,因此,并没有发挥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公权 力行为的监督作用.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国家赔偿法, 可以视为是一种鼓励机制,应该可以更大的激发起公民的诉 讼热情,从而促进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ll2—122 [2]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O05.18O—l85 [3]胡锦光.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2O 编辑:林军 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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