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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2017-11-14 4页 doc 15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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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文法学院经济法1001班 李婷 学号:3102102004 1、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2、如何正确理解伤残程度评定的时机,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
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文法学院经济法1001班 李婷 学号:3102102004 1、护理期限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2、如何正确理解伤残程度评定的时机,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并以此作为相关依据。恰当的评定时机,有助于做出最正确的评定结果。而这个时机的选择应结合诉讼程序、法医病理以及法医临床检案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应符合鉴定标准规定。对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是否成熟,首先要看是否符合两院两部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伤情实际。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的目的,是正确判断损伤程度,也就是用标准的尺子去量具体的伤情。不同损伤,有不同的评定时机,鉴定时应根据损伤部位、特点、致伤物以及伤者个体差异等的不同,运用系统的医学、法医学知识和临床检验来判断其伤情是否稳定后,再决定鉴定的时机。虽然外伤后不同时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有明显差异,在不同时机评定损伤程度有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但有些损伤的鉴定与鉴定时机关系不大,可依据情况处理。最后,应符合受理和处理案件(事件)的需要。 从诉讼程序看评定时限。人体重伤标准是依照《刑法》第八十五条(新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统一标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致人重伤,势必提起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法律明确规定了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一般是三个月,最迟也在七个月内。评定肢体残废的案件可视为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的范畴,但肢体残废评定亦应在七个月内完成。 从法医病理看评定时机。生活机体对各种损害因子的反应过程中,重新进行一些修复、组织损伤后再生修复,除了生物进化过程中获得的某些特性外,还受机体全身或局部的许多因素影响。骨折的完全愈合所需的时间变异颇大,它决定于骨折部位、断端接合情况、愈合期间固定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欲达到解剖上的完全修复常需六个月以上。骨折愈合从组织学和生物学的变化角度可分为三个阶段,三者之间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织演进。但在临床检案中,我们常常遇到肢体骨折后愈合缓慢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部分骨折患者的伤残评定宜在受伤六个月以后进行。 从法医临床检案看评定时限。我们认为,轻微伤的鉴定应把握在被鉴定者 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评定轻伤,应同时注重轻伤标准总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与具体损伤条目的规定。评定重伤,应遵守重伤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评定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应根据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并应以人体损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为了不违背诉讼程序,又符合“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判决前完成”的评定原则,保证鉴定质量,我们认为:对于被鉴定者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尚存在变数时,宜在伤后三个月内先出具检验证明,以便为侦查提供线索、民事调解提供依据,在受伤六月后进行损伤程及伤残等级评定,为审判提供证据。对于极个别的特殊伤者,则需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3、简述新损伤程度标准的鉴定原则及鉴定时机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何为医疗事故,试述医院中哪些部门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进行法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在医院中,外科手术是最易发生医疗事故的部门,同时外科又分很多科室,如普外、心胸外科等。其次是妇产科、输血科等其他科室。内科等科室不易发生医疗事故。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 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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