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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2017-12-07 4页 doc 15KB 1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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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魅力理论CHARMINGCHINA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 一一 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祖罗金外琼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10) 中图分类号:D91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140—01 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 置等方面存在严...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魅力理论CHARMINGCHINA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 一一 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祖罗金外琼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10) 中图分类号:D91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140—01 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 置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及时修改立法规定,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开胸验肺;现状分析;立法建议 一 ,问题的提出 2009年6月,河南省农民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进行了开胸验肺手术,并被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三期".这与 此前郑州市职防所做出的"无尘肺O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 核"诊断结果大相径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郑州市职 防所是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机构但这是否意味着其鉴定结果比 其它医院的诊断结果更具权威性?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 况应该怎么处理?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应由谁来 监管? 二,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分析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 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 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但从张海超艰 难的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 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第一,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合理.职业病防治法》第 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 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按此规定.很 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相比, 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如果在用 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 重质疑.同时,当劳动者发现疾病时,往往会选择回到户籍所 在地进行医治,这样就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带来了巨大的 不便. 第二,诊断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第11条的 规定并没有具体界定申请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 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基于 企业自身利益往往不会主动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或者利用雇 主地位与劳动者私了,而劳动者很多时候又没有能力独自提出 职业病诊断申请.这极易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 有效的保护和赔偿.这是否意味着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有 权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第三,申请诊断的时限模糊不清.界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时限对于明确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材 料,准确认定主体问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的价值.但现行《职 业病防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限.其对于 从申请职业病诊断到出诊断证明也没有时限要求. 第四,诊断机构设置不明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 条,第42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 有权向省,市,区等三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起申请,而不受行 政机构层级的限制.这样的程序明显不符合常理,一方面导致 了各级诊断机构工作量的悬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 方面,如果劳动者对省级医院做出的诊断书不服,再由市级鉴 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会因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导致 说服力不强.此外,法律将对职_业病患者所患病情的诊断,以 及认定劳动者所患病情是否是从事特定职业所致两项权力统一 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使职业病鉴定权力失去了制衡,导致 职业病鉴定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频发. 三,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的若干建议 据此,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 度: 第一,修改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规范.《职业病防治 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修改为: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 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方式上,建议将现行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 时,应当组织5名以上的单数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诊断医 师应当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分歧的,按 多数人的意见出具诊断结论,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扩大职业病诊断的申请主体范围.《职业病防治法》 可做出如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提供以下: ?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 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资料;?诊 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通过立法规定,将劳动者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机 构限制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辖区内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对 诊断结果有异议提起鉴定申请的,应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并且其成员应该履行相应的回避义务,以保证鉴定工作的相对公正性. 第四,现行法律应进一步明确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时限 以及从申请职业病诊断到出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时限,并根据职 业病诊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适当做出灵活性的规定. 完善我国的职业病制度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如果法律不做出修改,张海超绝不 会是最后一个"开胸验肺"的人,利益博弈会驱使人们重复利 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会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参考文献: n]林雪红.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现状与对策[J].地方病通报.2000.(5):104 [2]魏静兰,吴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9):26. [3]胡世杰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试析口].中国职业医学 2008.(1):49-50. [4]李步云人权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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