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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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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
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 幼儿园选址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规模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每班15人。 (三)园舍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4m2/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m2。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表1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2单位:m 规模 建筑形式 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6个班 楼房 3962 22.01 9个班 楼房 5686 21.06 12个班 楼房 7359 20.41 注:1.本表建筑用地按楼房计算。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为0.9。若为平房建筑则按实际用地面积、房前和院内道路等测算。 2.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均按4?/生计算。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幼儿餐厅。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2 单位:m 幼儿园规模 6班 9班 12班 使用面积 1362 1904 2419 建筑面积 2270 3173 4031 生均建筑面积 12.61 11.75 11.20 注:1.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利用系数。 2.本表按楼房计算,平面利用系数K=0.6。若为平房则按平面利用系数k=0.8计算。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3-1、3-2、3-3。 表3-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2 单位:m 6班 9班 12班 每间使用 用房名称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间数 间数 间数 小计 小计 小计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40 6 240 9 360 12 480 卫生间 10 6 60 9 90 12 120 教师办公 ※ 15 6 90 9 135 12 180 多功能活动室 1 120 1 150 1 180 专用活动室 90—180 小计 960 1365 1770 注: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4.带※的为选配用房。小计中不包括选配用房面积。 表3-2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2单位:m 6班 9班 12班 用房名称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行政办公用房 75 123 139 教师办公室(按人均4?) 72 108 144 会议兼接待室 30 40 45 图书资料档案室 30 40 45 卫生保健室 15 20 20 仓库 18 18 18 器材室 18 18 36 传达(警卫)室 22 22 22 教工厕所 12 15 20 小计 292 404 489 表3-3 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6班 9班 12班 用房名称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厨房 70 90 110 辅助用房 40 45 50 幼儿餐厅 ※ 120 180 240 小计(不含幼儿餐厅) 110 135 160 注:幼儿餐厅为选配,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1)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 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4-1)。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4-1 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cm 课桌尺寸 座椅尺寸 靠背上桌椅 桌下 座面 儿童身高适应范桌面座面座面缘 靠背下缘距座型号 围 净空有效高 高 宽 距座面面高 高 深 高 幼1113, 52 ?450 29 29 27 24 13 号 幼2105,119 49 ?420 27 27 27 23 12 号 幼398,112 46 ?390 25 25 25 22 11 号 幼490,104 43 ?360 23 23 25 21 10 号 幼583,97 40 ?330 21 21 23 20 9 号 幼675,89 37 ?300 19 19 23 19 8 号 (2)寝室: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4-2。 表4-2 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单位:cm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高度 30 30 35 40 床铺标准 宽度 70 70 70 70 长度 120 120 130 140 (3)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4)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5)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剔旧更新。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应配备教师用计算机、摄像机。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做到持证上岗。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 专职教师:平均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儿童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适当减少。 保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一般配1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适当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七、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所需,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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