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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

2018-02-28 3页 doc 13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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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关于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只是一类行为的简称。依据《刑法》,非法集资行为应该涉及了以下几个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四个罪名,都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归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会参照国务...
关于非法集资
关于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罪名,因此,“非法集资”只是一类行为的简称。依据《刑法》,非法集资行为应该涉及了以下几个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四个罪名,都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归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构成要件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 二、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追诉数额标准,应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 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当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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