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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意见

2017-09-20 1页 doc 13KB 3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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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意见关于原工农选煤厂答复意见书 原工农选煤厂职工:     你们于2012年4月9日、13日到市政府、市委上访,并递交了《工农选煤厂全体职工上访书》,要求按原出售价格集资购买原工农选煤厂,同时对2011年12月21日,区信访局张明华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表示不服。经过调查,对你们的诉求答复如下: 1、关于对区原信访局长张明华2011年12月21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提出质疑和不满问题 张明华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未按照规定向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报送审阅,因此复意见属于个人行为,同时,区委、区政府已经将该人调离出区信访局,并且将此情况向市信访局、省...
信访答复意见
关于原工农选煤厂答复意见 原工农选煤厂职工:     你们于2012年4月9日、13日到市政府、市委上访,并递交了《工农选煤厂全体职工上访书》,要求按原出售价格集资购买原工农选煤厂,同时对2011年12月21日,区信访局张明华出具的答复意见书示不服。经过调查,对你们的诉求答复如下: 1、关于对区原信访局长张明华2011年12月21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提出质疑和不满问 张明华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未按照向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报送审阅,因此复意见属于个人行为,同时,区委、区政府已经将该人调离出区信访局,并且将此情况向市信访局、省信访局进行了说明。 二、关于是否存在企业职工欠款的问题 经查,2008年结欠时,原工农选煤厂90名职工已经领到结欠工资并签字,此情况有区人社局存档的《职工结欠情况表》为证。 三、关于集资款利息的问题 原工农选煤厂是国有企业,并不是股份制。当时的集资并未改变企业的性质,经向原工农选煤厂留守处了解,集资时企业和职工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事项。 四、关于2005年企业资产拍卖的问题 2012年4月25日,我区主管领导和信访局同志找到市工商银行马勇行长,向其了解当时工农区选煤厂拍卖的有关情况,据马勇行长介绍,原工农区选煤厂在生产经营期间曾分别在市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用企业资产抵押贷款,后来因为企业资不抵债企业资产被工商银行银行依法收回,2005年3月28日市工商银行公司依照法定拍卖程序委托黑龙江省鑫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拍卖,成交价309万,买受人为鹤岗中煤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马行长称,整个拍卖过程是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完全按照拍卖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暗箱操作等违法问题。 五、关于要按原出售(拍卖)价格集资购买原企业的问题 原工农选煤厂资产拍卖给鹤岗中煤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现海港精煤公司)后,因海岗精煤属于民营企业,企业资产已经变为私有性质,而且购买企业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畴,买方和卖方应平等协商,政府部门无权干涉,这个问题也不属于信访事项内容。                         中共工农区委员会信访局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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