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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017-12-22 3页 doc 1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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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 否受理 当前~当事人因进行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借用他人的身份,哥或者姐的姓名、年龄,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不能在一起生活~一方提出离婚。对此类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次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各法院法官的认识不同~由于认识不同各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能取得较好的法...
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借身份骗领结婚证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 否受理 当前~当事人因进行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借用他人的身份,哥或者姐的姓名、年龄,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不能在一起生活~一方提出离婚。对此类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次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各法院法官的认识不同~由于认识不同各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不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就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理由是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采用欺骗手段进行结婚登记~骗取结婚证~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当事人是明知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种意见是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类案件。理由是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虽然采用欺骗手段进行结婚登记~骗取结婚证~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不能在一起生活~一方提出离婚。此诉讼,有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当事人弄虚作假~采用冒名顶替登记结婚~该类情形属违反法定结婚程序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当事人采用冒名顶替的方法满足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的条件~而事实上并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无效不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依法宣告无效。同时该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故该类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受理。应当立案审理。 第三种意见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先撤销该结婚证~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一方提出子女抚养和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理由是人民法院如果先立案审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无效~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进行处理~但对该结婚证不能作 出处理~结婚证对以其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且照片也是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后~认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许可的是进行登记的是符合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情况即姓名和年龄的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并非是结婚证照片上的俩人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证上有一方的姓名和年龄等身份情况却是当事人的哥或者姐的姓名和年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其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的案件~所审理的是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俩个人的人身关系案件~即结婚证照片上俩人人身关系的案件。因在起诉时~原被告均是用其真实身份进行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不论是调解或者是判决结案~其解除的是原被告的人身关系~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为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该结婚证并未因诉讼而被否定~该结婚证仍然有效。因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日益~现已进行微机管理~电脑只认其姓名、年龄等人的身份情况~已被许 可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俩人即结婚证上登记的姓名、年龄的俩人要再进行结婚登记的~是不可能给予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不能宣告该结婚证无效~或者撤销该结婚证。该类案件在一些地区发案较多~不作处理~会引发社会矛盾。 笔者认为~这一类案件有两条途径进行处理:一条途径是已被许可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俩人和结婚证上另外的一个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该结婚证。另一条途径是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后~行政法规已没有授权给婚姻登记机关行使撤销的权利为由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判令对该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许可其为合法夫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结婚证被撤销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俩个人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结婚”的可按事实婚姻来处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就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并非全是 因其感情破裂不能相处而“离婚”~有的提起“离婚”诉讼~其目的并不是想要“离婚”~而是双方因相处感情较好~想要把结婚证上登记的与实际在一起生活的俩人身份不真实的部分即哥或者姐的姓名、年龄变更为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不把该结婚证撤销~当事人双方申请进行结婚登记~该申请是得不到行政机关许可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其“离婚”诉讼~也难以处理该结婚证的问题~其不能获得合法的夫妻关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些权利当事人就不能合法享有~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该诉讼从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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