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正宣种植基地
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城县正宣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
》、《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城县正宣种植基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一律上交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公司设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设
财务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计财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五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六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5.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1.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2.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 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8.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资产均为赤城县正宣种植基地所有,必须纳入公司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一节 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公司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只有总经理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对每笔超过10000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除差旅费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1000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经理复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5000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
、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10日内报账。
4、对末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并传至总经理。月终前可根据公司资金变动的频繁程度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按照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报送.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副经理(主管会计工作)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7、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专人妥善保管。
8、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应收款的发生:公司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计财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台帐,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
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
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部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将比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列作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建帐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统一提取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公司财务部,一份给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任何部门经理的调动、离任等都必须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审记范围。对于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固定资产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1. 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帐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发生的净损失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双签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董事会审批。
3. 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4. 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暂时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可以办理固定资产退还手续,由行政管理部统一保管,重新调配或处置。
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现使用部门(须经现使用部门经理签字,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送财务部审核备案后按报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
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三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合理加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帐户,纳入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
第三十八条 发票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用。
发票须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应建立发票的购买、领用登记簿。领用发票时要详细登记发票的种类、版本、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使用时按发票号顺序使用,不得隔页跳号。对已开据的发票要及时入帐,作废发票要全联留存注销,不得丢失。整本发票用完要及时存档。
第三十九条 收据的购买、领用、保存参照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发票管理方法。
第四十条 原则上必须在收妥款项之后才能给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
未收款之前不得先开发票或收据。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四十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
应由董事会拟订,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2. 公司应当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扣除公司当期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3. 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完,不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 公司不得预分利润,即无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 公司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但要使股东有一定的获利,还要保证公司今后有充足的资金以进一步发展。
6. 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如:现金、股票、财产等。
7. 公司管理当局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全体股东签字(签字):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