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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_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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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_3318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_3318 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 我曾于2009年5月11日发表了《信用卡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性质也不能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刘明祥教授上述论文”心得体会之一”的博文。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骗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其中存在分歧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信用卡”的概念、认识、理解存在不同看法造成的。 在我国关于“信用卡”的规定已经有过三次的历史沿革 1、1992年12月29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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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_3318 信用卡、银行卡、借记卡应如何正确区分 我曾于2009年5月11日发了《信用卡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性质也不能得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刘明祥教授上述论文”心得体会之一”的博文。 从我国第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质的何鹏信用卡诈骗罪的三抓两放开始在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问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从来没有休止过。其中存在分歧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信用卡”的概念、认识、理解存在不同看法造成的。 在我国关于“信用卡”的规定已经有过三次的历史沿革 1、1992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2〕298号文件颁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此时对信用卡的概念还不十分明确。但规定了其内容即第十三条 各银行发行人民币信用卡必须附具章程载明信用卡帐户中备用金存款利率、透支额度、透支利率等事项以及办卡年费、挂失费等 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额度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公司普通卡为5000元各银行另行制定标准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27号文件颁发了《信用卡业务》。其中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文同时废止。 3、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9〕17号文件颁发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者注该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专业法规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刑法第196条规定是以《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六十八条、特别是第二十一条的含义进行制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信用卡无疑是从广义而言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在现行刑 法公布后进行修订的一项法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及“银行卡”的概念作了较大的修订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此时的信用卡无疑是从狭义而言的故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了关于刑法中的信用卡是否包含借记卡的争议。编者注何鹏恶意取款案的三抓两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为了避免因认识分歧导致执法的不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参见刘明祥教授《许霆案的定性 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其二的内容】【编者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解释决不是改变立法原意而是进一步的强调了立法原意。】 有人提出“何鹏、许霆用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是银行的借记卡并非是信用卡借记卡根本就不具有透支的功能怎么能说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呢”。看来这些人是非常不了解上述有关信用卡银行卡立法的历史沿革也不了解刑法第196条规定的立法历史背景造成对刑法第196条的误解而提出了疑问。因此在这里本人认为刘明祥教授在《许霆案的定性 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文中的论述十分精辟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信用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刑法中所指的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从广义而言的。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解释】 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从狭义而言的。该办法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银行卡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提出来的名称。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编者注这个概念与原广义信用卡完全相同。所以可以说银行卡的概念与刑法中所指信用卡的概念是完全相同的。也可以说银行卡就是广义的信用卡】 借记卡也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新提出来的名称。该规定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编者注借记卡是从信用卡分离出来的名词。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编者注借记卡虽然不具备透支功能但是借记卡发生了透支现象的事实已经屡屡出现。 普通老年一兵 20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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