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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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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节众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管是从公司股权结构,还是法人治理结构到财务制度的整合,使之符合上市要求,至少需要1-3年以上的时间。一般地讲,企业上市(中小板、创业板)需要经历三个步骤: 一是上市前的准备,二是上市申请,三是上市发行。其中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有句话说得好,“机会只会留给那些有准备的人”,因此,立志到内地上市(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应及早作划筹,高瞻远瞩,冷静分析自身的条件及现状,权衡利弊,合理规划,选择企业成长的适当时机,以最经济有...
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节众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管是从公司股权结构,还是法人治理结构到财务的整合,使之符合上市要求,至少需要1-3年以上的时间。一般地讲,企业上市(中小板、创业板)需要经历三个步骤: 一是上市前的准备,二是上市申请,三是上市发行。其中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有句话说得好,“机会只会留给那些有准备的人”,因此,立志到内地上市(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应及早作划筹,高瞻远瞩,冷静分析自身的条件及现状,权衡利弊,合理规划,选择企业成长的适当时机,以最经济有效的形式到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把企业做强做大。值得一提的是,投资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尤其是符合上市要求的项目(创新型与科技型),更容易赢得资本市场的青睐。 一、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    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财务顾问及保荐人的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二是要看财务顾问及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财务顾问及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五是看是否有成功案例。 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财务顾问或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定位)。     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财务顾问或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财务顾问或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找出与上市条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组织和人事状况,公司的生产和产品状况,销售网络及市场拓展状况,售后服务情况,所属行业与竞争状况,重大资产及其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安排等等。   由财务顾问或保荐人会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在进行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认真分析拟上市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协助企业运作,进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目前现状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组的目标、股权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内容、重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上市操作的相关事宜;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责划分等等。   第三是改制与重组。     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没有按公司法建立现代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所以在上市前大部分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第四是要规划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创业板上市的规则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进行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方应当职责明确,各项议事规则(制度)应当健全,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到及时归档。   而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而且还得有比较优秀的盈利模式,同时要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和成长性。当今时代是一个创新时代,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如何让人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将知识转化为人力资本。上市不仅仅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条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要让企业掌握如何吸引和留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人才,以构筑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也就是所谓的“融智”。那么,如何吸引并留住人才呢?股权激励制度无疑是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国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实施股权激励。而在我国,除了公司自身条件所限外,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在实行长期激励方面虽然具有相对于主板市场的先天优势。因此,拟上市的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设计时应适当考虑。 二、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 (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 (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 (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 (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财务顾问或保荐人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开。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组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需要不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变更,即使最终确定后,在运作检验过程中,通常需要由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辅导。   近年来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情况: 三、近四年IPO审核通过或被否公司数量及否决率 年份 审核家数 通过家数 被否决家数 否决率 2007 166 128 38 22.89% 2008 116 95 21 18.10% 2009 199 171 28 14.07% 2010 410 349 61 14.87% 四、2010年A股IPO企业上市情况 1、2010年全年349宗IPO和约4780亿元的融资额使得中国大陆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融资市场; 2、2010年共计408家拟IPO企业上证监会发审会审核,为2009年199家的2.05倍,2008年116家的3.5倍,是2007年166家的2.45倍。 3、2010年IPO上会企业总数创出历史新高,但被否决比例却相对较低。 4、2010年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的过会率分别为86%、87%、92%,平均每10家公司上会,就有约9家公司过会上市。 五、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相同点 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适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税务问题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向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规范运作 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规范运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六、各板块上市条件的差异分析 主板和中小板 创业板 重大变更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七、上市基本条件对比分析     比较要素 主板(含中小板) 创业板 公司法要求 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4、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证券法要求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记录 1、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主板);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本规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资产规模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业绩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成长创新 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发行人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司治理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湖南大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大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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