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

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

2018-02-20 14页 doc 32KB 28阅读

用户头像

is_983143

暂无简介

举报
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 [摘要]在政治生态学的视野内,澳门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其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行政主导下的行政、立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长期形成的族群文化、民间社团和以博彩业为龙头的经济模式构成政府的施政基础。为加快特区的社会转型,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需加快澳门的政治发展进程,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则体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实现“一国两制”下的共治与善治。 [关键词]政治生态 基本法 配合与制约 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
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 [摘要]在政治生态学的视野内,澳门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其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行政主导下的行政、立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长期形成的族群文化、民间社团和以博彩业为龙头的经济模式构成政府的施政基础。为加快特区的社会转型,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需加快澳门的政治发展进程,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则体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实现“一国两制”下的共治与善治。 [关键词]政治生态 基本法 配合与制约 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6,0005,07 在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日益紧密的开放时代,政治生态已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新切入点。所谓政治生态,不是专指自然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或通过政治权力来改变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而是借鉴生态学的系统分析来研究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力系统,探讨其政治结构和内部诸次体系之间的组合规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及其生态化推演过程,从理论上寻找一种普遍适用的政治运作模式,来谋求政治体系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运用这一思维方法来解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结构模式,寻求完善自生体系以及与外部政治因素协调共长的路向,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国家认同意识,将有利于澳门特区的社会转型与政治发展进程,以实现“一国两制”下的共治与善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政地位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是政治、经济、文化的载体与保障,因此,现代法治的首要涵义就是宪法之治。澳门特区作为单一制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地位是由宪制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称“基本法”)设定的。该法第1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一法律定位不仅是对传统政制模式的创新,也成为探索澳门宪政地位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历史上看,“澳门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治权虽有变化,却从未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新中国成立后,澳门未来的政治走向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直到《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其发展前景才得以明朗化。为确保澳门的顺利回归和特别行政区管治体系的及时建立,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据“一国两制”原则制定了基本法,确立了澳门的政制模式,赋予特区以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了外交、防务归中央管辖外,其他属于自治范围的事项全部由特区的相应机关自行处理。 国家主权不可分是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原则,然而,政府管治权的行使却存在着分权和授权的不同形式。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组成邦之间实行分权,并由联邦宪法作出规定,各邦可以在本辖区内自由行使管治权,但必须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在单一制政体下,地方政府无论职权有多大,在本质上都是由中央授予的,至于授权的程度有多大,取决于客观情况的需要。”澳门回归祖国后,虽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与国家主体不同,但它的地方政权性质并没有改变,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均来自于全国人大的授予,其本身并不拥有授权以外的其他权力,更不具备所谓历史或习惯产生的固有权力,在对外交往和对内管治中均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需要指出的是,授权与分权属于不同的政治概念,达的是不同的权力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授权是权力主体将自身权力作出授让,被授权者享有的权力以授权范围为限,未授予的权力仍保留于权力主体。而分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力主体分割权力,除明确划分归属各主体的权力外, 还需要解决“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此外,在授权的情况下,权力主体对被授权者有监督权,而在分权的情况下,各权力主体独自行使权力,相互之间发生的争端一般需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解决。明确授权与分权的迥异,对于正确认识澳门特区的宪政地位,妥善处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至关重要。事实上,在基本法框架内澳门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远远大于联邦制国家各邦的分权,也多于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授权。 二、澳门特区的权力配置与运行规则 长期以来,人们把权力制衡看作是国家政权稳固的基石,并确认“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为政治信条。而产生于1990年代的新宪政理论则认为,“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监督和制衡体系,似乎成了新社会项目的障碍。现在政府内的协调,而非公共机构之间的竞争,已经变得必不可少。”所以,“新宪政理论不否认在宪政制度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它需要表明民主政府是怎样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该学说的核心是在强调权力制衡的同时主张建立必要的权力协调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权力运行的效能。澳门基本法吸纳了上述理论的合理因素,在对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作出明确划分的同时,还规定了各权力间相互配合与制约的运行规则。 (一)行政长官居于各项权力之首 对于澳门权力架构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建立了一种独特的、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行政长官制。它的特点之一是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以行政为主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也明确指出,澳门的政治体制是参照香港基本法又有澳门自身特点的行政主导型体制。所谓行政主导,其实质就是行政长官主导。之所以要在澳门实行行政主导体制,是因为在“一国两制”下,要理顺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澳门就必须有一个能协调各方的权力中心,在对本行政区实施有效管治的同时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基本法把行政权置于各项权力之首。并赋予行政长官以统领和协调其他权力的职权。 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表现在:(1)具有双重首长身份。依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特区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和进行工作联系;又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在对内对外活动中与相对方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职权大于其他权力。行政长官行使立法创意权、政策制定权和行政命令发布权。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和澳门的公共利益就不受任何干涉。(3)享有人事任命权。在提名政府主要官员,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命法官、检察官和行政会委员时无需得到立法会的同意,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能诉诸司法程序。(4)具有法案签署权。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和行政决策都必须经特首签署方可付诸实施。即使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财政预算案,也要由行政长官签署才能发生法律效力。(5)拥有特别处置权。包括颁授澳门特区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对市民的请愿、申诉事项进行处理等项权力。 (二)行政机关受行政长官领导 首先,政府机关在行政长官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长官除了负责组建政府,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长、海关关长等重要官员之外,还可以直接任免政府机关的中下级官员,对失职人员实施纪律制裁,受任命者必须服从行政长官的命令并接受其监督。此外,行政长官代表政府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根据《澳门政府组织纲要法》规定,由行政长官代表政府向立法会 阐述政府的施政理念、政策指引与将要采取的施政措施,并回答立法会议员提出的质询。 其次,政府机关必须执行行政长官作出的决定。在基本法框架内,政府虽然有制定经济、文化、市井等社会领域的政策,管理特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的权力,但行政长官对这些事项却拥有最后决定权,政府必须按照行政长官的决定来执行政策与办理行政事务。同时,政府需要向立法会提出有关公共收支的动议、请求审议的法案或议案,必须事先呈请行政长官审查和批准,然后由政府机关负责具体执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政府工作一旦出现差错,行政长官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 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行政主导、立法配合的政治体制,但并没有照搬回归前的总督集权模式,这是为了避免长期被澳人诟病的“一权独大”和擅权腐败现象的再度出现。不仅如此。基本法还积极借鉴了代议民主制的权力制衡原则,建立起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的机制。基本法第65条规定特区政府要对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辞职。如果不主动辞职立法会有权对其启动弹劾程序,就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从另一角度来看,澳门特区立法会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行使中受到行政权的较大制约。如部分立法会议员要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行政长官可以在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区整体利益时发回立法会重议;可以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解散立法会等等。基本法就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所作的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澳门高度自治权的行使和政治民主氛围的形成。 (四)司法权对行政权形成监督 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被统称为司法官,审判权和终审权由自成体系的三级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单列编制,采取“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工作方式,担负着直接侦查或指挥警察侦查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与指控各种犯罪,监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实施的职责。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两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也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负责,这包括中央的相关机构和特区的行政长官。 司法监督行政主要是通过审判行政案件来实现的。根据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普通法院外单独设置行政法院,专署管辖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税务诉讼和海关诉讼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行政诉讼与一般刑事、民商事诉讼基本相同,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由中级法院或终审法院处理。澳门特区专门设置行政法院的原因,除了继承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之外,还在于用司法裁判的方式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作出评价,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有效规范政府的管治活动。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五)制定法受司法的被动审查 司法权除了可以制约行政权之外,还对立法权形成一定的监督。司法监督立法在法理上一般称之为违宪审查,即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活动来确认制定法或某案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及其适用效力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司法至上”原则,形成了普通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司法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来专司违宪审查的职责。对于澳门特区法院是否享有违宪(即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然而,司法活动并不因为学术上存在争议就不去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2006年澳门中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就作出数个有关行政法规违反基本法的裁判,并在对其违宪理由进行具体论证后明确指出,“法院有权宣告法律违反基本法以及拒绝使用违反基本法的法律。” 对于这一宣示。笔者认为,澳门特区中级法院的做法并不违背基本法精神,而对特区的法治建设和规范立法活动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学术界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就法律依据来说,虽然澳门基本法没有就此直接作出规定。但是,该法第143条在明确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解释。而现在讨论的问题是特区法院对于特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有违宪审查权,对此基本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这里的“有的法律”就是专指基本法之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发现“与本法抵触”的机关除了立法会之外,就是行使审判权的各级法院,它们可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所涉及法律进行审查,进而认定其违反基本法而宣告其无效。由此可以认为,只要案件涉及基本法有关特区自治范围的条款和不属于中央管辖事务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特区法院都有权就该案是否违反基本法作出解释。显而易见,澳门法院在上述情况下行使的就是违宪审查权,其行为特征是被动监督立法权和行政权。这里所指的“被动”,除了司法审查一般表现为事后审查和请求审查之外,还需要坚持“司法谦仰”原则,即法院在审查处理时,“不要轻易作出‘违宪’判决,要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决定或行为”,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行政执法的效率。 三、影响澳门政治进程的社会因素 澳门虽然只是一个面积不到30平方公里、人口约50万的小城,但是,她却有着独特的历史传统、种族分布、人文景观和管治模式。受到与其自然生态极不相称的政治性或非政治性关注。 (一)澳门的居民状况与文化特色 澳门原属广东省香山县管辖。包括澳门半岛和凼仔、路环两个离岛。自葡萄牙人在这里立足之后,最初来此谋生的人中有许多福建沿海一带的居民。他们居住在城外的望厦村,与广东籍的居民和睦相处。19世纪澳门被中国政府确定为南方对外贸易口岸后人口激增到近10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又有不少内地人迁入,到回归前澳门已成为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其中华人占人口总数的96,以上。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澳门定居者中仍有1万余名“土生葡人”,他们属葡萄牙人血统或是葡人与其他民族通婚所生,拥有葡萄牙国籍,使用中葡双语,认同葡萄牙和中国文化,自称是“本地之子”,对澳门有较强的归属感。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影响,有学者称土生葡人是澳门回归后社会稳定、发展、繁荣的重要因素。?澳门还居住着少数英国、美国、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国籍的人,他们带来各自的本土文化传统。形成不同民族和种群相互交汇的多元文化现象。 在澳门成为东西文化交汇地之后,其宗教信仰也呈现出五彩缤纷的状态。土生葡人信仰天主教,华人除少数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外,大多数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妈祖文化也有较大的影响,这种五花八门的民间信仰成为澳门独特的人文景观之一。同时,澳门各民族都依据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不同的生活圈子。世界上的重要节日在这里都有人庆贺,使不同的文化习俗在这里实现了融合。随着澳门的回归,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其国际参与程度在不断提高,这种文化特色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澳门的经济发展、民族和谐、民生改善和政治生态稳定提供了良好的智力资源。 (二)澳门的社团组织及其功能 在殖民统治时期,澳门社会形成了华人与葡萄牙人共处分治的双层二元结构体系,政府机构和社会 管治体系全部由葡国人掌控,葡文是惟一的公共教育和官方使用的语言,绝大多数华人不学也不用葡语交流,对政治表现出普遍冷漠的态度,使澳葡政府的威权统治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为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实现华人社区的互助与自救,大量的民间社团便应运而生,并一直延续至今。据澳门政府2004年的统计,民间社团已达2363个,平均180人就拥有一个社团,随处可见的社团牌匾、眼花缭乱的社团活动和媒体广告成为社团现象的外在表征。 回归前澳门社团的功能主要集中在:团结社会不同界别的民众,传承爱国爱澳的民族文化: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提供部分社会公共服务;集中并传达民众利益诉求,推进民间与政府的沟通:发挥民智、民力整合作用,促进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澳门回归后,特区政府已成为强势政府,功能完备的公权力体系完全有能力担当起为全澳门人民服务的职能,原有社团的上述作用正逐渐式微,数量也在不断减少,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开始发挥组织民众参政议政,向政府输送政治人才的作用。现在活跃在澳门政坛上的不少社会精英大都有社团工作经历,他们通过参与社团活动增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不仅拓宽了视野,陶冶了社会服务意识和健全的人格,并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成长为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领域的栋梁之材,在经过委任和选举途径进入政权体系后担当起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的重任。 (三)澳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趋势 当18世纪40年代香港被英国人占领并取代澳门成为国际贸易中心后。澳葡当局为在夹缝中求生计,于1847年宣告赌业合法化,从而奠定了博彩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基础。澳门回归后,特区政府实施博彩业改革,将赌牌一分为六,使之发展成为世界第一赌城,博彩旅游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5,以上,而制造、轻纺、捕捞等传统产业却出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此外,因博彩业的高酬劳吸引大量青年从业,甚至有些初中生也弃学加盟,不仅为日后低学历中年人失业埋下隐患,还加大了产业结构多元化及产业升级的难度。而且外资的大举进入对澳门政治进程的影响也将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博彩业被几大利益集团所控制,其中美资占据大半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鉴于利益驱动和价值追求等诸多因素,外资企业已经并将继续采用在员工中组建社团或派员直接参与立法会选举等方式。来对特区的立法、政策制定和政治发展进程产生影响。此外,对于澳门这个熟人社会来说,人际关系既直接又复杂,法律和规则很容易被边缘化。近年来,因博彩业扩张带来土地出让中官商勾结的丑闻不断。已向社会发出须提防商人干预政治的警示。其次,博彩业的畸形发展导致产业结构失衡,物价上升过快,贫富差距扩大,社会风气不彰,功利主义盛行,进而诱发许多社会矛盾,使政府的威信受到考验,施政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最后,博彩业是风险极大的投机性行业,极易受国际环境、周边地区的政策措施以及天灾人祸的影响,一旦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博彩业不能正常运转,其他产业又难以弥补缺位时。特区的财政收支就会出现变数,直接影响到澳门的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2007年世界贸易组织对澳门关税区进行评审时就明确指出,这种高度依赖旅游博彩业的产业政策使经济体系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强化与外部经济体的合作,适度发展制造业、会展业、服务业与高科技产业成为澳门特区的当务之急。 四、澳门特区的政制发展态势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确保社会稳定则需要有良好的政治体制作支撑,因此, 构建既能体现人文精神又利于实现管治目标的政治体制一向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价值体系。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ms)开始,直至近现代的诸多思想家都在深入探索行为与制度的设计,意图寻找一种至尊的人性标准和至善的管理方式,使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几乎成为恒久不衰的元课题,并在探索与试验的基础上提出多种权力配置与治理模式的设想。我国“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与实践,为现代政治学增添了崭新的内容,也为澳门政制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基本法实施将满十年之际,需要就澳门的现行管治体制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并对其政制发展的态势和基本路向进行展望。 (一)建立科学的规范体系,保障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 众所周知,社会转型本质上就是一场破旧立新的革命,要确保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解放思想,立法先行,在大胆摈弃旧体制束缚的同时借鉴成功的法治模式,为改革创新提供先进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规范体系。因为法治进步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综合过程,既要追求法治所体现的理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实现的社会条件与文化因素。所以,任何一种完善政治法律体制的都应考虑完善的对象、方案的成熟程度和实施的基础等多方面的环境与条件。 澳门特区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与回归同步进行的社会转型和政权体系、管治模式的变革都取得了超过预期的良好成效,继续深化这场改革,就必须把社会公认的价值观融进规则体系,形成以现代法治思想为指导的良法之治。行政长官何厚铧在2008年施政报告中,将过去工作中仍存在失误的原因归咎于法律规制不健全和轻视权力运行中的监督,以致形成了“连锁式的滚雪球效应”。并指出强化法治必须从重视立法工作开始。可见,要确保澳门社会转型的稳妥进行,就必须用“以人为本”的思想为市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完备的法治保障。要达此目标,首先需要厘清立法会的立法权与行政法规制定权之间的界限。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的层级关系;其次是政府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实现自我完善,打造机制科学、运作规范、公正高效、勇于创新的管治团队:最后是立法会及其议员应当成为胸怀全局、善于思考、积极引领时代潮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在为政府施政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时建立完备的规范体系,以加快特区的法治现代法进程。 (二)构建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保护民力的官民衔接通道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西塞罗将国家定义为“人民的事业”,列宁亲手缔造了第一个“人民政权”,新中国的建立和日益强大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成功典范。从文化角度看,由“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体现出人们的价值理念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成为新时代的表征。澳门虽然只是一个边陲小城,但是,它的人均经济水平已领先于香港而排名亚洲第三位,公民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如政治民主、社团自治、人权保障、言论自由等在这里都有良好的表现。澳门回归后,传统的社团组织虽然仍继续发挥官民衔接的桥梁作用,但是,在社会管治体系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主要由选举产生的立法会,以及政府的行政会、市政厅等公共组织已成为体制内沟通民众的桥梁。这些组织的成员均来自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与广大民众朝夕相处,对其生活状况和基本诉求感同身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积极采纳其中正确的建议,将有利于民意表达途径的畅通和政府施政水平的提高。在特区未来的政治进程中,上述民意代表机构应当更好地担当起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保护民力的社会职责,拓展官民衔接的通道,为创建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发挥参谋、导向、沟通、警示、纠偏的作用。 (三)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 事实证明,行政主导体制具有权力集中、决策果断、行动快捷、效果明显的特点。但是,任何体制设计都是一把双刃剑,如何使其积极因素最大化,限制并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一直是政治家煞费苦心寻求解决的问题。从澳门的政制安排来看,基本法在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同时,又赋予立法会以代议民主制的立法权和重大事项议决权,赋予司法机关审判行政执法争议和审查现行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就是为了确保特区的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出现擅权越权的现象。就澳门特区曾出现过的博彩业极度扩张和土地出让中的权钱交易问题,澳门有识之士就明确指出,“经济繁荣带来贪读日趋严重,其关键是在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下,监督的力量太微弱。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会没有真正监督政府的权力。比如,有关官员可以不回应议员提出的质疑,行政当局有时扮演立法角色等等。”可见,为规范行政权的有效行使,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应当尊重立法会的监督职责,对议员、民众依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动议、批评需给以必要回应,并及时调整不当的政策和发生偏差的施政活动,即使是有误解的批评也应当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对于掌握话语权的新闻媒体和学术界来说,应当严守职业伦理规范,正确面对立法会、咨询机构、社团民众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其在事项表决、民主选举、社会咨询和政治进程中所表达的意见持宽容态度,避免出现用传统思维来给人乱贴标签的方式扼杀善意的监督。 (四)积极推进政治民主进程,用共治来赢得善治 研究认为,建立现代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和民主的政治体制,政府应当在焕发执政班子聪明才智的同时,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官民共治来取得善治的积极成效。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在探索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表现为逐渐由经典的法治形态向柔性法治、共同协商、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方向发展。其特点是从刚性施政向刚性与柔性相结合转换,从单向管理向双向反馈治理转换,从分散的单向治理向综合性治理转换。从本质上看这一管治方式与法治并不矛盾,而是以法治为新的起点,通过共治来达至善治的效果。以此观之,为顺利推进澳门特区的政治发展和社会转型,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行政主体要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使之积极投身于澳门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形成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众星拱月的共治格局。 要实现上述目标,特区政府应当认真总结十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的成就,正视现实中存在的不足和广大民众的基本诉求,提出科学的完善方案与具体实施措施。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澳门的政治进程与社会转型,提升居民的国家意识和对基本法的认受性,建立符合澳门实际的民主选举制度和科学的决策执行机制,将最能代表公众利益的政治精英送入执政团队,使那些年轻的政治家、法学家和文化界名人在特区的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总之,通过不断优化政治生态,把澳门特区建设成“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治典范。 [参考文献] [1]吴志良,澳门政治发展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王禹,论简单单一制、复杂单一制和复合单一制――兼论中央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几个问题[J],港澳研究,2006年春季号。 [3]许昌,澳门过渡期重要法律问题研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引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美]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宪法[M],宋华琳。毕竟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5。 [6][美]埃尔金,索鸟坦,新宪政论[M],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 [7]肖蔚云,论澳门基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何超明,澳门检察制度的建立与检察机关职能的性质[J],人民检察,2007,(4)。 [9]黄先雄,司法谦仰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0]杨允中,土生葡人――澳门社会稳定、发展、繁荣的重要因素[A],澳门与澳门基本法[M],澳门基金会,1995。 [11]关红玲,雷强,澳门赌权开放带来的社会政治影响分析[J],学术研究,2005,(12)。 [12]韩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的基础[A],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C],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13]参见刘颂杰,澳门制度漏洞造就“豉文龙腐败案”[Z],凤凰网,2007-01-31。 [14]参见强世功,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J],中国社会科学,2007,(5)。 责任编辑:杨向艳
/
本文档为【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态与发展态势研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