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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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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011年9月 第24卷第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Sept.,2011 Vo1.24No.3 【民商法研讨】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范怀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作为民法上对物的基本分类,具有表现动产与不动产的价值 差异,构架物权法体系的基础,广泛的国际认同度等意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学界有不同 的观点,实际上主...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011年9月 第24卷第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Sept.,2011 Vo1.24No.3 【民商法研讨】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范怀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作为民法上对物的基本分类,具有现动产与不动产的价值 差异,构架物权法体系的基础,广泛的国际认同度等意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学界有不同 的观点,实际上主要是物理与登记标准的分歧.我国未来立法仍应当坚持物理标准.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划分意义;物理标准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1)03-0083一O3 一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 自罗马法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以来,该项 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沿用至今,并对财产法理 论和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具 有其他分类无法替代的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的价值差异.无论从生活上还 是从法律上,人类之所以要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并为 不动产设置了特殊的法律,反映了不动产非凡 的价值以及人们对它的重视和珍惜.不动产的有限 性,永久性及不可替代性使其成为人类生存的基础 和发展的源泉,也使得不动产与动产表现出明显的 价值差异.近代民法上,由于所有的财产都被商品 化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本质差异在逐渐缩小,但两者 在自然性质上的差异仍很明显.典型的动产与不动 产差异有诸多方面,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点,即经济 价值上有很大差异;位置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 同.?两者的差异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流通性质和 范围,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纠纷管辖的差异等.拿 破仑在讨论《法国民法典》时说:"个人如何处分其 宝石或图画意义甚小,但是个人处分其土地的方式 事关整个社会,这正是社会需要制定规则并对其处 分权加以限制的理由",突出了不动产的特殊地位. 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像土地,房屋这样的传统 意义上的不动产,作为人们的安生立命之所,是其财 产的主要部分,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近现代民法建构一切 民事法律规则特别是物权法体系的基石.而正是由 于以上差异的存在,不动产在物权立法上受到特别 的关注.近代民法的物权制度体系主要就是围绕着 不动产而制定的,动产的规则只能算作补充.物权 法上不仅规制动产与不动产的法条数量相差甚大, 而且制度设计上,不动产设计的多层次性,权利体系 的全面性可见一斑.依传统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 而创制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几乎都发生在不动 产上. 3.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对绝对所有权观念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法国学者马洛里和埃勒斯认为:"这 种分类的重要性并不能以其分类本身解释,而只能 从历史的角度予以解释."土地对古代人类的生存 至关重要,当个人永久占有土地时,对土地分割所有 的秩序自觉不自觉地在人类社会中逐渐形成,人可 以放心地拥有土地,在意识里或者事实上排除他人 的使用,产生了对土地的权利意识.在定居农业社 会,对土地的投入除劳务以外,还有其他继续,长期 的资本的投入,赋予投入者对土地的权利成为必要. 一 般认为,罗马法所有权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的"do— minium",它意味着从有限的家父权转化为对物的 完全控制权,其产生的过程实质是罗马土地公有制 收稿日期:2011—06—20 作者简介:范怀娟(1986一),女,云南昭通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 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 物权法. 8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4卷 与私人所有的斗争过程."只有个人持有土地以 后,他才能享有绝对的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整个 社会在个人完全占有土地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种占 支配地位的绝对所有权的观念."_2 4.区分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同度.尽管各国对于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有些差异,但作为法律对 财产的基本分类,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同性.大陆法 系自不必说,在英国,动产称为"personalproperty", " personalty"或者"chattells";不动产称为"realp roperty"或者"realty".在历史上,英格兰法律中的 不动产包括那些能通过物权诉讼予以特定追索的物 和物中的权利.不动产后来指土地和附属于土地并 构成土地一部分的物,以及可以继承或可以终生享 有的土地权利._3美国法中的"不动产"一词,并没 有统一的解释,但"不动产"本质上都包括土地,固 着在土地上的定着物和附属物.动产与不动产已成 为国际通行的物的分类方法,是国际通用的关于财 产方面的术语.在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上,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也是确定诉讼管辖和冲突规则的一个基 础.我国《物权法》坚持二者的区分是适应国际化 趋势的正确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动产与不动产仅是对有体物的 划分,一些国家或地区将无体物作为动产给予规制, 但无体物并非动产,只是适用动产的某些规则.有 些无体物还适用不动产的法律规则,从这方面来说, 无体物的法律适用本身有赖于动产,不动产的区分 以及区分标准. 二,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标准——对物理标准 的坚持 在我国,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主流的 观点是传统的物理标准,即以物是否可移动,且移动 后是否影响其价值为标准.然而也有人提出了其他 的划分标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登 记标准,即须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不须登记的财 产为动产;L4第二种是物理为主,登记为辅标准; 第三种是物理兼物权变动要件标准.l6动产与不动 产的划分,我国未来立法仍应当坚持物理标准. 1.依登记标准,登记的财产为不动产,未登记的 为动产,存在逻辑混乱问题.按照物权公示原则,不 动产与动产的变动适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登记为不 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也就是说,登记的前提是动产 与不动产已经被区分开来,登记只是针对不动产的 一 个公示.但按登记标准的逻辑,将财产登记入册, 则其成为了不动产,是登记让财产变成了不动产. 实际上,正是由于事先有一个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才能将划分出的不动产登记入册,使其成为或者称 为登记的财产,而不是由于将一项财产登记人册,则 其变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无非是赋予物权变动 以公信力,从而保证交易秩序和特定物权的存在状 态.与其说登记是划分标准,不如说登记是物划分 后的公示方法.登记标准显然有本末倒置之嫌.此 外,既然登记作为一个划分标准,则按照登记标准划 分出的财产,应该称为"登记财产"与"非登记财 产",完全没必要称为动产与不动产,也就是说,如 果根据登记标准划分财产,则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没存在必要,也否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意义. 2.依据登记标准,登记的对象是具有社会重要 意义的财产,凡社会认为是重要财产需要登记的,必 须经过登记,其他财产则不需要登记.既然登记的 财产是那些重要的财产,则对一项财产的登记与否 还需要对"重要财产"有个明确的识别与判断标准. 虽然论者认为登记标准只能证明财产的重要而不能 决定那些财产更为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对"重要性" 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则登记机关如何决定哪些财产 属于"重要财产"而给予登记,哪些财产不属于重要 财产而无需登记.然而重要性与否主观色彩极其浓 厚,重要性不是一个物理或者数字的概念,而是具有 非常丰富的内涵.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 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更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对于一 些对社会生活意义重大的财产,一个社会能达成一 些共识,但对于众多社会资源,由于人们所处的利益 角度不同,而将其归人不同的类型.重要财产的范 围不断发生变化,从而使人难以把握.所谓对社会 有重要意义的物可以从"人类生活的一般需求"和 "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需求"两个方面来把握是很 合理的,但其操作性值得怀疑.这种把握需要一个 长期的过程,将这种"把握"与具体的"登记目录"对 应是非常困难的.作为衡量登记与否的财产重要性 都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果将登记作为区分动 产与不动产的标准,其实是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增加了一个不确定性的标准,反而增添了累赘与混 乱. 3.对物的划分设定一个标准,其目的在于通过 该标准可以明确的区分不同的物,而非通过该标准 体现出物的其他性质.持登记标准论者认为,与物 理标准相比,登记标准具有全部覆盖所需指代的重 第3期范怀娟: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85 要财产的功能,实际上,从民法角度而言,物的性质 是多方面的,如以物与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将物 分为主物与从物;以物是否可被同品种,同质量,同 数量的物所代替,将物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以是 否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将物分为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物理标准的功能仅在于划分动产与不动产,虽然事 实上这些不动产确实大多是价值重大的财产,但作 为一个划分标准,其不具有表现物的其他性质的功 能.任何一项物的划分标准,无法完全表现出物的 各种性质.不动产的社会价值其实不在于财产是否 可动,而在于指代了重要财产,将不动产等同于重要 财产是不周延的,因为物的重要性,不能完全依物的 不动性来加以认定.通过登记标准确定的不动产, 也无法涵盖一个社会的全部重要财产.因为如果不 动产为登记的财产,则这份不动产的登记目录将采 用列举的方法列出不动产的范围.若采不穷尽列举 法,则仍然有大量的重要财产未列入登记目录中,这 显然达不到全面覆盖所需指代的重要财产的功能. 但采穷尽列举是不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来说 具有重要意义的物不计其数,加上人们的认识水平 和能力的有限性,很难穷尽所有的重要的物.登记 目录的无法穷尽性,导致不动产范围的不确定性,则 登记标准使登记财产,不动产,重要财产三者成为外 延完全相同的概念,不产生任何歧义和冲突的美好 愿望也无法实现,最终反而导致动产与不动产划分 上的混乱. 4.物理标准历经近现代各国民法之检验而不 衰,说明了物理标准是具有世界普适性的标准,这一 传统的划分标准具有显着的意义及强大的生命力. 物理标准直观且有说服力,能为一般人所理解和应 用,而且千百年的经验证明,绝大多数不动产对于人 们的生产生活确实作用甚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 可或缺的资源.而这些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中所共 通的一点就是其不可动性.物的可动与不可动的客 观标准与我们对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与否这样 的主观认识标准相吻合,也切合我们的法技术处理 上的实际需要.而且,不动性是客观的,鉴于物的自 然属性,这种区分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发生变化(虽 然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某种变化).物理标准作为 对物予以划分的标准是客观性与现实性的结合,满 足了现实生活的内在需求.此外,正如上文论述的,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同度,二者 分立规则在世界各国具有很大的共性.英美国家同 样是以财产是否可动作为主导的区分标准,物理标 准是通行的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3]戚兆岳.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o9. [5]李飞.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之比较研究[J].学海, 2003(3).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白丽云) TheDiscriminationofChattelandRealty FANHuai—juan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once&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Thedivisionbetweenchattelandrealtyistheforemostclassificationofprope~yinci villaw.Thiskindof divisionhasthefunctionofrevealingthevaluevariancebetweenchattelandrealty,constructi ngthe~undationof reallawsystem,andwonwidespreadinternationalconsent.Differentscholaradoptsdifferen tcriteriontodivide them,infactthedifferenceisbetweenregistrationcriterionandphysicalstatecriterion.Thefu turelawofourcountry shouldinsistthecriterionofphysicalstate. Keywords:chattel;realty;divisionsignificance;criterionofphysical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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