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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7-11-23 19页 doc 39KB 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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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 一、合同 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 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 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 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 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 一、合同 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 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 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 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 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 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 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 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 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2 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 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 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 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 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 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5【法条】 要约的撤回:[17]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18]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 要约人。 不得撤销情形:[19]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 表示。 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法条】 承诺迟延:[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的以外,为新要约。[2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8.【法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3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3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3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5]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1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 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 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2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违约金条款、免责 条件和具体事由;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不由当事 人自由约定。 3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可得利 益也包括履行本身;缔约过失责任中,当事人只能根据 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 4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作出一定限制;缔约过失 责任中,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社会或交易上 的接触,形成实际接触和磋商关系以及特殊信赖关系; 侵权行为不存在此前提与基础。 2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附随义务;侵权行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一般义务。 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侵权责任保护 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 4缔约过失责任是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只是弥补侵权责任 不足的一种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内容【案例】 1.免责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无效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 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约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3.【法条】 合同的形式:[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合同的效力【案例】 1.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 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 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的履行 1.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简答】 2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 同。 3协作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 行义务。 4经济合理原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 对方的利益。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 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要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 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要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要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1经济状况严重 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他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六、合同的保全【论述】 1.概念: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2.特点: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效 力。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行使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效力:1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2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 3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拒绝参加。 4.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行使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债权人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 2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 3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若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法条】 1.合同变更:[77]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78]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 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禁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受让人与从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 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八十三条 【债务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 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 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 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八十七条 【债权让与与债务转移的审批与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 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合同的概括转让】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 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 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九十条 【合同的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八、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法定情形【法条】:[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清偿抵充: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种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 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成立条件:123 确定方法: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 2指定抵充: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指定权 人为清偿人) 3法定抵充:在当事人未指定抵充时以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 务。【法条(解释二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 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 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 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 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 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3.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法条】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抵消【名词】: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 内消灭。 5.提存【名词】: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论述】 1.概念: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 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 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具有相对性3主要具有补 偿性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4.违约行为形态:1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 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 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2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的,构成实际违约。(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 部分履行5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5.双方违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6.违约责任主要形式:1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指在一方违反合 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 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3支付违约金: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 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7.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8.责任竞合:【法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十、合同的解释【法条】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十条 【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 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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