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2005)合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被告合肥男性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丰荣胜,院长。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晚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波,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男性医院、新安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
为由,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为1386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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