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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7-09-18 2页 doc 12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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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典案例】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 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春辉律师 (注: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 案情:张某与李某、王某、王某某均系同村村民。2009年3月某日夜晚,李某经王某介绍,借宿张某家中。次日早晨,张某起床后发现家中被盗,遂叫醒李某。经清点后发现,张某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品丢失,李某财物未丢失。后,双方报警,公安机...
【经典案例】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典案例】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 被迫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春辉律师 (注: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 案情:张某与李某、王某、王某某均系同村村民。2009年3月某日夜晚,李某经王某介绍,借宿张某家中。次日早晨,张某起床后发现家中被盗,遂叫醒李某。经清点后发现,张某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品丢失,李某财物未丢失。后,双方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但因无线索,案件未破)。同时,由李某通知王某、王某某到场。张某以其财产被盗,但是李某财产却未被盗为由,李某给个说法,并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不同意赔偿,但张某不让其离开。经过长达6个多小时的谈判,王某按照张某的意思,草拟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李某今借宿张某处,因本人未关好门窗,致使张某笔记本电脑等丢失,经双方赔偿张某人民币X元,2个月内还清”。但是李某不同意签字,张某遂威胁“不签字不让走”。李某无奈,在欠条上签字。后,李某被允许离开张某家中。后,李某未按期给付赔偿款X元。 庭审及结果: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赔偿款X元。 李某答辩称,张某要求我给付赔偿款款X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一,我对张某的财物无保管的义务,张某财物的丢失系被他人入室盗窃所致(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与我借宿无因果关系。张某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的丢失,应向案件嫌疑人主张权利。第二、关于张某持有的欠条,系我在人身自由受到张某限制(被张某非法拘禁长达6个多小时)、遭受张某胁迫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在写好内容的欠据上签字而形成的。我被迫在欠据上签字,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欠条不具法律效力。庭审中,在场人王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证明张某强迫李某签字,“不签字不让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对李某有胁迫行为,李某签字的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赔偿款X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不签字不让走”足以对李某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等造成要挟,张某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在欠条上签字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为无效,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欠条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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