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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

2017-10-13 19页 doc 39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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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 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 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 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 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 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 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 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 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 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 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 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 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 (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 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 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 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 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 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 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 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 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 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房地产继承变更登记需提交: 1. 申请书; 2. 继承人身份证件; 3. 原房地产权证; 4.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 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6. 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 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 房屋估价单。 扩建、改建房地产登记提交: 1. 申请书; 2. 房屋权利人身份证件; 3. 原房地产权证; 4.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 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由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7.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8. 房屋竣工平面图; 9. 公有房屋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面积核 定单; 10. 其他有关文件。 房屋倒塌、拆除、灭失登记需提交: 1. 房屋权利人身份证件; 2. 原房地产权证; 3. 批准拆除证件或其他有关证件; 4. 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灭 失证明。 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备案需提交: 1.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抵押需提交: (1) 申请书; (2) 委托书; (3) 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 (5)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2. 房地产期权抵押(包括预 购、在建房屋)需提交: (1) 申请书; (2) 委托书; (3) 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5) 商品房预售合同;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 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 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 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 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 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 份证、户口簿等;?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 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 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 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 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 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 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 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 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 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 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 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 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 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 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 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 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 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 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 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 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 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 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 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 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 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 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 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 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 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 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 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 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 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 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 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 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 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 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 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 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本条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过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 赠。 (三)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 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 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继承人表示 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 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 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则这部分房产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单独继承了 遗嘱中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 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财产。(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 房屋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原房地产权利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 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 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 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 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 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 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 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中国 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 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 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要遗嘱继承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 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 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 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 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中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 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 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 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 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 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 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几类产权变更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 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 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 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中 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公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 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 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出具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 出证日期。 一、办理程序 申请(非商品房、非成套住宅需进行现场勘查) -- 缴费-- 领证 二、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赠与/继承公证书 (4)转让、受让方身份证明 (5)契税税票 三、办结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权属无争议的,自登记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 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 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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