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对黄标车的规定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排放
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城市客运出租车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应遵守本通告。
三、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
,一,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滨江中路、吉林大桥、南京街,江城广场至北京路段,、北京路,南京街至临江门广场段,、临江门大桥区域内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北京路,南京街至
青岛街段,、青岛街,北京路至解放中路段,、解放中路,青岛街至南京街段,、南京街,解放中路至北京路段,、天津街,重庆街至上海路段,、上海路,天津街至重庆街段,、重庆街,上海路至天津街段,,河南街及东市商贸区区域内道路,含通告第三条,一,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北山风景区德胜路,越山路至鞍山街段,、越山路,光华路至德胜路段,,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湖滨东路、湖滨西路,含通告第三条,一,、,二,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从2017年起,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