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
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
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txt13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管理精
英宣言
管理精英宣言
我要做有意义的冒险。我要梦想,我要创造,我要失败,我更要成功。
我绝不用人格来换取施舍;我宁愿向生活挑战,而不愿过有保证的生活;
宁愿要达到目标时的激动,而不愿要乌托邦式毫无生气的平静。我不会拿我
的自由去与慈善作交易,也不会拿我的尊严去与发给乞丐的食物作交易。我
决不会在任何一位大师的面前发抖,也不会为任何恐吓所屈服。
我的天性是挺胸直立,骄傲而无所畏惧,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界。所有的
这一切都是一位企业家所必备的。
《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
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
企业申请名称预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预先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上报企业名称,经审
查核准后,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名称预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的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即营业执照)。外
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企业名称的要素及各要素具体内容
一个规范的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
形式三部分组成,并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行业、组织形式被称为企业名称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县以下行政区划不能作
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部分进行登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文
字组成,企业可以选择字号,但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的
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公司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反映
公司生
产、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
字词;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 3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须反映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企业
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股份有
限公司字样。
哪些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名称:
1.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即具有 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 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授权 200多个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 记外商投资企业。为避免重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凡不冠以
行政区
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局核准。因此,为避免重名,简化手续,在一般情
况下,企业申请的名称还是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好。
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局核准。因此,为避免重名,简化手续,在一般情
况下,企业申请的名称还是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好。
企业名称用字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
列
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
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但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
“四川”等;?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使用序数词的,如
“第一”等。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选择字号的具体规定
企业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单独一个汉字,是不能作为企业名称
的字号进行登记的。一般为了好记、上口,企业大都选择两个到四个汉字组
成字号。当然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用字同样应符合名称用字的限制性
规定。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
政区划名作字号。所谓正当理由,是指企业选用的字号有纪念意义或为了突
出有特色的地方产品等。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字号。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
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中各级行政区划的核定权限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
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
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相近;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州)、县(包括旗)行政区划
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
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相近。如浙江省某县有一个水产品加工企业,欲申请“浙
江省振兴水产品有限公司”这一名称,则须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若该名称在省内重名,则无法获准登记;之后他向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请“××县振兴水产品有限公司”,若该名称在县内不重名、就有可能获准
登记。
若该名称在省内重名,则无法获准登记;之后他向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请“××县振兴水产品有限公司”,若该名称在县内不重名、就有可能获准
登记。
为了防止企业名称的重名,企业应重视名称预登记,在申请企业名称
预
登记时考虑两个以上的备用名称,特别是字号应有多个
,以减少因重名
而无法获准名称预登记的风险。
企业在初步确定欲申请的企业名称后,可以向当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咨
询,或者向当地企业登记服务机构(加工商事务咨询中心等)咨询;如被告
知己有重名,则应主动更换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如何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其分支机构也应申请相应的外文名称。外文名称统一使用英文,只能申请一个,并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行政区划在外文名称中统一使用汉语拼音的注音,其字号在外文名
称中可以行译,也可以意译。
所谓字号的音译,是指外文名称的字号使用中文字号的汉语拼音注音;
所谓字号的意译,是指外文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中文字号意义相同的英文单
词或词组。如舟山金岛饭店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外文名称
“
ZHOUSHANJINDAOHOTELCO.LTD.
”(字号音译)或
“ZHOUSHANGOLDISLANDHOTELCO.,(,) LTD.”(字号意译)。不管申请哪种译法
的外文名称,一经核准,只能使用一个外文名称。
企业申请的名称被核准后的保留时限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 6个月。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
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企业在开业登记前,不得以获准登记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该在
期限届满之日起
10天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也就是
说,企业申请的名称一经获准登记,在保留期内,不行企业是否办理开业登
记,在该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其他企业不能申请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的名
称;而过了保留朗,企业仍未办理开业登记的,则不再保留其名称的专用权,
即其他企业可以申请与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该企业若要保留原名
称,须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
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
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如:“××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申
请在××县设立水产品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就可以申请为“××市
金达食品有限公司××县水产品分公司”。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可以从略;如上例该公司在××县申请设立食品分公司,则可申请“××市
××食品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如:“××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申
请在××县设立水产品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就可以申请为“××市
金达食品有限公司××县水产品分公司”。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可以从略;如上例该公司在××县申请设立食品分公司,则可申请“××市
××食品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
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如上例中“××县××水产品有
限公司”再设立一个水产养殖场,就不能申请“××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场”。
企业从属名称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
以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
动和招揽业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
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
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
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30天内作
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
6
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
留期为
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
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
保留期届满需要续用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资金使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
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
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
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
额的
50,,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性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
赁协议的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工商
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可免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登记单位。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
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种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
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
管理产
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
资供销业”核准。
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
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
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
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
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
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限制发展的特种行业和项目,控制行业和项目,专营专卖项目,
须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登记。 2.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
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
济
组织或者个人。
3.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
资金(本)不得少于
30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
10万元;商业性公
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
5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 得少于
10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 1000万元。国家对
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
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
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但可以企业留利
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4.4.
在
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 30平方米以上;商
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
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
80平方米以上;
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
途。
5.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申请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内资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
发起协议、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决议:
6.场地使用证明;
7.依照规定需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开业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企业章程、合营合同;
4.场地使用证明;
5.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用证明文件、董事和正、副
经理身份证明;
6.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7.名称使用证明;
8.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交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
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
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
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
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设立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
为:
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筹建金融机构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
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提交的金融机构筹建申请在 3个月内予以答复;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一般要求在 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
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完成后,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开业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1.开业申请报告;
2.有效的验资证明和有关资本金或者运转资金及投资者情况的证明
材
料。
3.资产负债表;
4.4.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有关人员情况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 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
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
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
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
5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
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
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
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
辖市、
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
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
信托投资机构);
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
7.7.
为
500万元;
8.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
拥有
500万、200万和
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
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
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
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
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
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
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权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
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办期货经纪公司
申办期货经纪公司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4.注册资金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
20人;
6.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7.有完善的组织机
构
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
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证明;
8.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9.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10.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件;
11.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
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12.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
(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13.实行股份制的,按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申办医师、中医师开业执照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开业执照,由其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办理。
医师、中医师申请个体开业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获得高等医学
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3年以上(牙科、
针灸、推拿
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
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3年以上(牙
科、针灸、推拿
2年以上),经地、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3.
作
3年以上(牙
科、针灸、推拿
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申请办理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执照,应向办照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医师、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
3.体格检查表;
4.离休、退休、退职或无业证明;
5.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6.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
7.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8.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申办律师工作执照
律师工作执照是执行律师职务的专用证件。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
事律师职务,须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
律师工作执照有律师工作执照和兼职律师工作执照之分。在律师事务所
或法律顾问处从事专职律师业务的人员可申请律师工作执照;在高等法律院
校(系)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欲担任兼职律师者,可申请兼
职律师工作执照。
申请律师工作执照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担任审判员、检察员,或从事法学教育,
科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脱离现职工作改做专职律师的,可不经实
习):
3.非属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高等法律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除外)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申请律师工作执照的程序和手续:1.申请。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
实习期满后,由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两张证件照
片。
2.考评、申报。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作
出结论。如果是高等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申请兼职律师工作
执照,应向欲兼职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本单位的书
面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考评,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
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3.批准发证。地(市)司法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审批。符合要求者,发给律师工作执照或兼职律师工作执照。对不符
合条件
者,不发给执照。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我国税务登记的范围是: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不分经营地点,不论企业规模大小,
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
登记者外,也应自发给营业执照起
30天内、向当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 30天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
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
帐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
员;?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
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务开证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证登记,要按照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手续与程序进
行:
1.申请开证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如主管部门的证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等,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各一
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分送指定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
2.2.
3.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分别将各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
市、县主管的地、国税税务局,一份留存,一份连同市、县税务机关颁发的
《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申报人。
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
新招劳务工的审批及办证
需要新招劳务工的企业,按劳动管理关系报送计划人数、招用地点和用
工时间,经批准后,自主招用并到市、县、计划单列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有关劳务工手续。
建筑行业的劳务工,凭建设局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到市、县劳
动
服务公司审核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劳务工手续程序:
1.用工企业人事干部到劳力科领取《雇请劳务工申请表》,填妥后,附
政府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劳力科审批。 2.劳力科审批后发给企业《劳务工登记本》,建立用工档案,按批准人
数开具《招工介绍信》;企业购买《劳动手册》和一式四份的《暂住人员登
记表》。
3.用工企业或劳务工本人持《劳务工劳动手册》到各省、市、县劳动管
理站签章;各省、市、县未设劳动管理站的,由用工企业领导签名加盖公章
担保。
4.用工企业到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务工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用工企业持《劳务工劳动手册》、《劳务工许可证》或《暂住人员登
记表》到劳力科审核办理。
第一次办手续的人员,其身份证统一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劳动部门不
再审查,但用工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应在《暂住人员登记表》其中一
联的右上角签字、盖章,以示担保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怎样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劳动局外交处办
理用工登记,领取用工登记本和有关资料。
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主管或新更换的人事主管,应到劳动局外
资处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领取人事主管上岗证书。
根据企业开业投产后需用劳务工的数量及来源,向劳动局外资处提出用
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用工登记本;
3.用工申请表。
持经劳动局外资处审批下达的聘用、内派员工指标单直接在外资处办
理
用工手续,凭劳务工指标通知单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用工手续。具体程
序如下:
1.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2.凭审批过的暂住人员登记表到设在劳动局内的财政局收费点交纳城市
增容费。
增容费。
凭暂住人员登记表及缴纳城市增容费的收据及暂住人员身份证件到公
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及暂住证。
企业如何辞退违纪职工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
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
事部门备案,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
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
险暂行规定》办理。
生产许可、商标注册
生产许可、商标注册
办理申请工业用水手续
申请用水分临时施工用水和正式用水。用户根据各自的用水性质,按《申
请用水审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详细填写,并提供如下资料:
申请用水类别提交资料
申请临时施工
用水
A批准用地“红线图”.. B建设许可证.. C建筑面积及施工工期.. D施工
人员人数.. E“红线图”内的室内外供水管道图 申请正式用水
A批准用地“红线图”内的室内外供水管道竣工图.. B给水设计说明
C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分项用水量.. D定员的批准证明
申办工业生产用电许可证
新设立的企业到市供电局办理用电许可证,应提交用电申请报告,写明
有关用电性质、生产班次、装电容量、每日用电量等情况,报三电办公室审
批。同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批文,高低压
纸、配电
图纸等
文件。
怎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凡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各种隶属关系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按国家
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费自主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均可申请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分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开发型高新技术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主
要
依靠企业本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
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依靠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
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
申请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证书;
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3.质量检测部门对产品质量、
的意见;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 5.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6.替代进口产品证书。
办理程序:
申报——当地市科技局初审——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科技人员、
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科技局审批——公布并报国家科委、省科委
备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
4月开始受理,分批进行。
怎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机关,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
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
码标识,国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保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经济活
动中和其它社会活动中使用。我国工商企业登记、机构编制管理、银行帐户
管理、税收、物资调拨、劳动保险、产权登记等等,都将使用全国统一的代
码标识。
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申办
统一代码,领取单位代码证书。
企业办理代码证书,须先到指定办证地点领取申报表一武三份,填写加
盖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送各办证点,交纳费用,7-12日后领证。
有特殊情况急于使用证书的单位,可申请加急办理,一二个工作日内便可取
证。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凡生产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所列发证产品的企业,均有
权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营业执照;
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
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样、工艺文件进行生产和检验。
办理程序:
企业先到当地地市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登记,购取有关资料,填写
《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地市许
可证办公室。由地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预审,预审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
由申请企业报部门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地市许可证办
公室与部门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正式审查和评审工作。联
合审查合格者,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发证,统一公布名单。发放许可证
的产品,纳入监督检验目录,由当地地市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验。
联合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整顿半年后再次申请发证,如审查仍不合
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办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的出品种类范围较广。一般说来,国家对以下
几个方面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也就是产品的使用范围涉及到食品、卫生或安全
的产品。
的产品。
影响重大科技进行的产品,也就是其使用范围涉及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
产品。
面广、质量问
突出的产品。也就是化工行业的大品种,其产量大,使
用范围广或其影响大,但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
申请办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产品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门标准。
产品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须具有保证产品生产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卫生
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
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
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须有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
尘毒浓污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有相应的治理措
施。
申请办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经过下列程序并履行相应手续:
企业针对化工行业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按照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范
围,每年编制次年的准备申请发证的产品计划及后两年准备申请生产许可证
的规划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化
工部将安排发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表。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生产许
可证的时限为
2个月;省、市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考核检查的时
间为
2个月;化工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测部门取样,检测的时间为
2个月;
最后化工部审核、复查及审批的时间为 2个月。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好后,即
发文公布,通知有关部委(如农业部、煤炭部、石化总公司等)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同级地方的化工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化工系统的生产企业由地方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文
通知,其它系统的生产企业由有关部委或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生产
企业提出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在化工部文件上规定。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
生产企业(新技术企业除外)作自动弃权处理,以后不再受理该发证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申请。
生产企业在收到发证通知后,即可行文向当地市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公室(设在化工厅、局或公司)提出申请,抄报同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公室,须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由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颁发的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
企业的正式申请后,即可着手组织生产许可证考核、检查小组并进行技术培
训和宣布纪律要求。考核、检查小组应吸收同级有关行业的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和本地产品检测部门的同志参加,并接受本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
指导。
人员和本地产品检测部门的同志参加,并接受本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
指导。
化工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在收到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的审核
意见后,召开部内有关司局的人员进行讨论和审批,同时将审批意见报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凡经审批同意生产的申请企业,由化工部颁发许可证。
办理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查与测
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
员、
熟练技术工人及质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
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申请办理电子产品许可证需经过下列程序并履行相应手续:
1.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名索取电子
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附表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办法等文件资
料。
2.填写申请书和申请书附表,并把申请书、申请书附表和自查评定结果
经企业主管部门报本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3.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来的申报文件后,组织对申报文
件的预审。
4.申报文件预审合格后,由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地、
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工厂现场预审。
5.工厂预审合格后,由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将申请书(一式二份)、
申请书附表(一份)、工厂自查和省、市预审评定结果(一份)报发证办归
口审查部。
6.审查部在接到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来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人员
进行文件审查。
7.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审查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工厂现场审查。
8.工厂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工厂抽取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单位。
9.由申报企业将封样的产品寄(或送)达指定的产品确认试验样品。
1O.确认试验单位按产品标准对抽样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1.11.
12.当文件审查、工厂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合格时,由审查部将申报企业
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办公室。
13.发证办公室对审查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者,由机械电子工
业部经省、市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书。 办理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凡生产下列医药产品的单位,均须取得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1.化学药品。即:青霉素钾盐原料药及其制剂、青霉素钠盐原料药及其
制剂、葡萄糖(注射用)原料药、5,和 10,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
注射液。
2.医疗器械产品。即台式血压计、注射针、全玻璃注射器、单圈式金属
节育环、针灸针、电热恒温培养箱、单导和多导心电图机、压陷式眼压计、
医用诊断
X线机(包括:10、30、50、100、200、300、400、500毫安及口
腔
X线机)、钨酸钙中速增感屏、医用透视荧光屏、高速润轮牙钻机、高速
涡轮牙钻机车头、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救护车、裂隙灯
显微镜、体温计、电动流产吸引器、电动吸引器、合成树脂牙、冲反
射式超
声波诊断仪(包括
A型和
M型)、直接检眼镜、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 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尼龙针座注射针、义齿基托树脂、医用镊(包括敷料
镊和组织镊)、医用剪(包括组织剪、普通手术剪和心脏手术剪)、医用钳
(包括普通止血钳、蚊式止血钳和持针钳)、防 X线用钻玻璃板、X线防护
屏、手术无影灯、体外反博装置、医用 B型超声诊断设备(包括电厂扫描和
机械扫描)、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橡胶活塞、医用线(包括医用丝线和
医用羊肠线)、婴儿培养箱、医用缝合针、医用呼吸机、一次性用辅液器用
药液过滤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X线防护室、医用骨科内固定器材类
(包括金属直型接骨板、金属接骨螺钉、髓内针、三翼股骨颈固定钉、鹅头
接骨钉)。
3.药用包装材料、容器产品。即: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
申请办理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需有注册商标:
化学药品持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化学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高于药典标准的行业标准。医疗
器械、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在国家标
准和行
业(专业)标准;
企业应取得政府主管计量部门授予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计量合格证;
该产品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取得产品鉴定证书。
申请办理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经过下列方面的考核,并达到合
格标准要求:
有保证产品质量,组织生产需要的厂房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
测手段;
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等技术
文件;
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
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申请办理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应经过下列程序并履行相应手续:
1.印发公布发证产品计划
国家医药管理局每年印发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列为当年发证产品目录
的医药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品种计划,并对发证品种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
2.组织制订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制订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委托检测机构或局专业公司组织起草,召开有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
的实施细则审定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