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直属员工
劳 动 合 同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定本
,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在试用期间,工作有突出业绩者,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书面申请至人力资源部,考核通过后,可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工作表现未达到甲方要求或有违纪行为者,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或终止试用。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指定的工作。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聘任要求和工作岗位
,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考核乙方,甲方按照考核
的规定兑现奖惩和薪酬。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及考核结果等,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自愿服从在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地点变动或能力范围内岗位职务变动的安排,并自愿接受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如接受工作外派,调往其它部门或同一系统相关单位工作等等。
五、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工时制,即乙方每周工作为5天,每天8小时。其工资
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补助、商业保险补助等各项补贴在内。
二、不定时工作制。 级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适用标准工时制,其工资标准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特殊岗位补助、商业保险补助等各项补贴在内。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薪酬待遇
一、甲方每月15日和25日(特殊情况及节假日可顺延,但不超过5天)为上月薪资发放日,甲方应依据公司规定的薪资发放周期按月支付乙方的薪酬。
二、乙方月资按甲方《薪资管理规定》或及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乙方的薪酬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薪酬予以调整;
2.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调整后甲方工作岗位对应的薪酬水平支付乙方的薪酬;
3.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和考核方案,调整乙方的薪酬水平。
4.按对乙方月/季/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甲方月/季/年度完成利润情况及乙方实际工作表现,调整其月/季/年度工资。
三、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代扣代交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保险福利
一、甲方同意,在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按当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规规定比例分担,甲方有权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缴纳部分。
二、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下列商业保险。乙方承担保险费,共计 元/月,由甲方每月在乙方工资内代扣划付保险机构。乙方同意指定收益人为甲方,甲方将理赔保险金用于给付乙方按劳动法规应享有的劳动待遇。乙方如与甲方中止或终止劳动关系,该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乙方已缴保险费不得退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 元/人/月;
《补充工伤保险》保险费 元/人/月。
四、乙方同意参加“工源员工爱心互助会”(群众性互助互济合作组织),并缴纳互助费2元/月,由甲方每月在乙方工资内扣缴,转入工源爱心互助基金。乙方所缴的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不得退还。乙方同时享有互助事项申请资格。
五、甲方在经济条件的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乙方旷工一天则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处理。
四、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未经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兼职。
五、乙方有义务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经营信息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权益归甲方;在上述情况下完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甲方和乙方同时享有署名权,甲方并可单独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在上述条件下形成的管理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处理,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法的、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通过申请、登记等手段获得上述知识产权。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许可他人使用。
3.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有关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4.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能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主要招聘广告级资讯服务、人才劳务交流、人才派遣、劳务租赁、网上人才资讯类服务及物流服务等)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及员工等等。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奖励报酬中包含了对乙方支付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因此在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竞业避止义务,甲方无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包含敬业避止补偿金)。
5.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秘密信息是指尚未申请专利或虽己申请专利但未被依法公开或授权的技术方案、未经著作权登记并公告的计算机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方案、经营管理策略、方针、政策、财务资料,各种经营管理技术决窍(包括引进的国际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自行积累形成的与其他公司有别且不为外界所知悉的经营管理方法)等。
6.乙方如违反本合同关于商业机密和竞业避止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也不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违反保密条款,泄露甲方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甲方将视经济损失的大小,保留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绩效考核
一、甲方每月从乙方的工作完成量、工作态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方面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
二、甲方有权依照乙方的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岗位进行相应地调查。
三、当乙方的考核结果不合格累计达三次时,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聘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己修改的;
二、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对乙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关于乙方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包括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任职时间、薪资状况)、培训经历(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举办单位、获取证书)等有不实之处,被甲方发现认定乙方存在欺诈情形。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4.因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受到甲方两次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再次违规者;
5.乙方考核结果不合格,累计达三次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按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调整经营方针策略,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三十日向乙方说明情况,听取乙方竟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者不在此列);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好工作、财务交接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好此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非试用期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以弥补给甲方带来相应工作混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代通知金不足以偿付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则乙方另须赔偿不足部分。
3.乙方不通知甲方或不办理工作、财物交接手续即不履行本合同,除应向甲方赔偿上述规定项目费用外,甲方还可向乙方及其新雇用单位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4.乙方因委托甲方调户口,己向甲方做出书面服务年限承诺,期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与甲方签订的
,赔偿甲方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