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社会保险费补助工作程序
1、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2、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2.1 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2.2 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2.3 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3、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3.1 本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3.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
3.3 《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复印件)
3.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
3.5 《税务登记证》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
3.6 个人委托存档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3.7 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
;(审原件,留复印件);
3.8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3.9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1式4份)
4、办理程序
4.1 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审核材料
4.1.1 收审的材料;
4.1.2《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2 上报市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4.2.1 区县劳动保障局的请示;
4.2.2 收审的材料;
4.2.3《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3 日常缴费管理
4.3.1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
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4.3.2 社保所记载经营状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3.3 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
4.3.4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
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4.3.5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
4.3.6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4.4 停止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4.4.1 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1式4份);
4.4.2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4.4.3 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4.4 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图
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4.身份证及复印件
5.《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失业人员将请材料报所在街
6.《北京市失业人员保险金领取证》 道(乡镇)社保所
复印件;
7.《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
助审批表》
8.《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
社保所审核材料通过后上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上报材料包括:1.收审的材料
2. 《申请社会保险补助人员汇总情
况表》
3.《街道申请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名册》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
4.软盘
返回社保所
与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的人员签订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
助
》
建立《北京市自谋职《北京市自谋职业人北京市自谋职业人
业人员享受社会保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员享受社会保险补
险补助费台帐》 费补助协议书》 助费缴费明细表》
报区县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