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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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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一、 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一、 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 ?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 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即:在深圳地区,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总天数为30天。 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 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三、陪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 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四、节育手术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 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 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 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 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 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 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 全勤评奖。” 五、病假 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丧葬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 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 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七、探亲假 根据1981年国务院出台《职工探亲待遇规定》,休探亲假,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主体应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 职工; 2、 探亲对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方可享受探亲假; 3、 客观要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现在员工享有三天法定春节假和年休假,交通又比 较便利,很难说明自己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因为以前无双休,直到1995年5月1日 才开始实行双休制度)。 4、 现代交通工具基本已让探亲假不再具备空间、时间上的适用条件。 《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八、事假 关于事假,无明确法规予以规定,关于员工请事假的天数限制,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相应规章制度予以。 九、关于以上假期的工资发放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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