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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组织合法性与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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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组织合法性与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可编辑)
试论组织合法性与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可编辑) 试论组织合法性与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东番禺 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组织合法性与草根的行动策略 ??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 专 业:社会学 申请人:吕金城 指导老师:黎熙元 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 主 口 婶 委员: 。舻邪 信、勺粝 山大学硕七论文 论文原创性及使用授权声明 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 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 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渤 跏一年彦月细日忑 .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山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 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 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 文进入学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 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他方法保存学位论文。 岬年月卜日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彩 导师签名: 吁日 翔跪年厂月巾山大学颁士论文 组织合法性与草根的行动策略 ??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为个案 专 业:社会学 申请人:吕金城 指导老师:黎熙元副教授 摘要 组织合法性困境是当前中国众多草根共同面对的难题,也是限制草根 生存发展的重要障碍。在现行中国结社法律框架内,许多草根的合法 化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许多草根官方合法性直接缺失或不足。这种合法 性的困境给草根组织的发展带来的是一系列的内外部危机,影响了组织资 源的获取及活动的开展。值得研究的是,许多草根并没有在合法性不足的 情况下停滞不前或走向死亡,而是采取了一系列因应策略,在有限的生存空间中 维持生存和发展,并在维权运动、环境保护等社会生活领域扮演 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一个典型的组织合法性不足的草根为个案,通过对其组织合法 性困境和行动策略逻辑进行实证分析,阐述了组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对草 根组织生存发展带来的影响及组织的因应策略,研究发现,通过强化组织 的社会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采取网络化和分类合作的运作方式,并藉由非正式 网络的沟通,草根能够在合法性不足乃至合法身份缺失的情况下以其行为 的合理性获得政府的非正式认同,维持组织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甚至影响政府。 文章最后讨论了草根行动策略背后的逻辑,认为草根的行动策略实 际上是组织基于一种信任和依赖双重机制作用下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组织合法性,草根,行动策略,网络化运作,分类合作中山大学硕: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山大学硕士论文 目录 论文原创性及使用授权声明. 摘要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文献回顾.一.? 第一节 组织合法性理论渊源: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二节组织社会学新主义的解释逻辑:合法性机制??.... 第三节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组织合法性研究?... 第四节 国内组织合法性问题与行动策略的实证研究?.一一 第五节中国草根组织合法性困境的实质.... 第六节文献总结与述评.... 第三章研究设计.. 第一节研究问题与分析框架?.... 第二节核心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分析方法.....一 第四章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成立背景与发展史?... 第一节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成立的基本背景.一 第二节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发展简史.. 第五章打工族服务部的组织合法性困境??.. 第一节组织内部环境与组织内部合法性:.. 第二节组织外部环境与组织外部合法性. 第六章打工族服务部的应对策略??.一 第一节 内部合法性的建构和强化策略?.. 第二节网络化运作与外部合法性的建构.. 第三节 “分类合作”:服务部应对策略的模式...一 第七章结论与讨论??.一 第一节基本结论..一 第二节 讨论:形式合法性追求与草根行动逻辑?.. 第三节研究局限与不足..一 参考文献.卜 附录一访谈提纲??.. 附录二调研资料编码表??..一 附录三与社会团体相关的主要法律政策??.一 附录四论文发表.一 致 谢?..一巾山大学硕十论文 第一章绪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一 ,简称的蓬勃兴起。作为一种新型的组 织形式和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解决方案,非政府组织顺应时代变.? 化趋势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在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 要的角色。广泛参与民权运动、贫困治理、环境保护、消费者运动等社会 生活的各个领域,业已形成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美国学者赛拉蒙把这场变革描 述为:“一场有组织的志愿运动和创建各种私人的,非营利的及非政府的组织的 运动,正成为席卷全球的引人注目的运动莱斯特.萨拉蒙,。” 在世界发展潮流的影响下,中国从年开始相继在政治、经济、社会生 活和文化各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如政府机 构的改革和职能 的转变,给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开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的发展为非政府组织 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也为其提供了存在的必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 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市场的“双剑合壁”也不能满足益多元化的社会需要。 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看到了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发 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我们看到在有利的政治经济背景的孕育下和社会迫 切需要的推动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并在社会中 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是一股中介力量,把从社会中集聚的各种资源再奉献于 社会公共事业,尤其是在政府和市场触及不到的领域。就国内范围而言,非政府 组织的触角己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法规环境,目前 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的“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大量的未登记的草根 非政府组织由于无法满足年月和年月由国务院先后颁布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 例》三个行政法规的条件,被划分在合法非政府组织之外。据有关调查显示,未 经登记的民问组织大约是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的倍或者说近%的民间 组织都是未能登记,难以获得合法身份的谢海定,。它们既没有法定的巾山大学硕十沦文 非政府组织身份地位也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帮助,面临着比其他非政府组织更大的 困难。 学术界将这些没有法律合法性的非政府组织定义为“草根非政府组织”以突 出其民间自发性和其合法性地位的欠缺。它们很难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的关系, 资源的汇集成为难题,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草根非政府 组织由于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及资源的短缺,共同面临着资金、人力和法律环境等 方面的困难,往往支撑不了多久,组织就瘫痪或死亡,但与此同时我们观察到实 际当中一些组织合法性不足的草根组织却存活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究竟它们 是如何实现做到的背后有什么故事采取了什么样的因应策略 笔者认为,组织合法性机制是限制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核心要素。当前, 草根非政府组织受到的关注不够,对其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尚为数不多。已有的 研究大都拘泥于讨论这些草根非政府组织的特征、面临困难和发展限制、合法性 不足客观状况,而鲜少对生存下来的合法性不足的草根其组织的发展历程 或应对机制做动态的实证系统研究。在本文中,笔者以一个典型的组织合法性不 足的草根非政府组织为研究个案,力图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组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关系是怎样的它们如何在组织发展不 同阶段影响了该草根组织的行为各自的作用表现又是怎样的 在组织合法性如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不足的情况下,该组织采 取了哪些应对策略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不断发展如何利用有效的行动策略来 实现组织目标以及与政府达成隐性契约 该草根组织采取的行动策略意味着什么其背后的决策逻辑是怎 样的 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组织合法性视角切入,试图通过对以上三大问题 的探讨,以小见大分析草根非政府组织在合法性不足情况下的应对机制和生存发 展策略等问题。同时,希冀通过该研究丰富对组织合法性的经验认识,尤其是组 织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组织生存发展的动态分析,增进 合法性机制对组织发展作用的认识。此外,藉由对这~典型草根非政府组织采取 的应对策略的分析,积累组织材料,期望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推进国内同 行对该草根组织研究的认识并有助于同类组织的借鉴应用。巾山大学硕七论文 第二章文献回顾 帚一早义陬凹趴 合法性机制是理解组织行为的一个重要视角,但当前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研究 中对组织合法性的深入探讨仍然阙如。那么,什么是组织合法性组织合法性理 论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我们能从前人的研究中得到什么启示,对于中国非政 府组织的研究有何借鉴意义本章将通过对合法性理论渊源、合法性机制内涵及 国内外对组织合法性问题研究的系统述评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第一节组织合法性理论渊源: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合法性在社会学领域是一个与社会的权威、政治制度相关的一个问题。从社 会学的立场出发研究合法性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韦伯、帕森斯和哈贝马斯等。 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 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 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 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因此,韦伯认为合法性是指涉及那些被压迫群众所接受 和认可的条件。“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 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 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者命令形式出现的侯钧生,:。” 同时,在韦伯那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两重含义:对于处于命令一服从关系中的 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 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韦伯也正是在讨论社会权威问题中引入了合法性的讨论。根据韦伯的看法, 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 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 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伯在这种所谓“正当性’’信念的基础 上进一步引申出了权威的概念,并把权威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统治、卡罩斯马 型统治、法理型统治侯钧生,:,而且更加关注工具合理性的法理型山大学硕十论文 统治??科层制。这其实也是从社会组织视角对合法性的一个讨论,因为在韦伯 那“科层制”就是一个合理合法结构。 韦伯之后,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等一大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 家都试图对合法性概念做出进一步的发展,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合法性概念提出 自己的理解张康之,。社会学领域罩,帕森斯试图补充韦伯学术的不足, 认为韦伯仅仅指出合法性对于统治的意义和描述性地指出合法性与“下当性” 信念的关系,却没有真征地揭示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帕森斯希望就合法性的束 源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 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 帕森斯,:。同时,帕森 斯也是比较早从合法性角度对组织进行分析的社会学家。他认为如果一个组织想 要获得合法性,并因此使自己的社会资源诉求能够得到认可,那么这个组织所奉 行的价值观念就必须与更宽泛的社会价值观相一致,。 帕森斯之后,诸多社会学巨擘,包括阿多诺、马尔库塞、福柯、布迪厄、吉 登斯都曾论及权力与“合法性”问题,但最有影响力的当属尤尔根.哈贝马斯 .。被誉为“当代最有攻击性、原创性和体系性的社会理论家’’ 的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合法性理论的一位集大成者,可被称为 合法性论域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强调合法性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干 预经济活动,为了把政治事物转变成为“技术上的问题”,需要由科层制组织 的专家们用各种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结果出现了实际事务的“去政治化” ,为了做到这一点,国家就宣传某种“专家统治意识” 。这种专家统治意识的核心在于对“工具理性’’强 调,或者是对韦伯提倡的手段、目的理性的强调特纳,:。 回顾古典社会学对合法性的研究,我们从古典社会学家韦伯等那罩寻找到思 想的源头,组织合法性得到了部分的认识,但是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等都只 是从宏观的层面,利用“政治制度”、“社会系统或者“权威”对组合法性问题 进行了探讨,并未对组织合法性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同时这与下面我们要探讨 的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相比较是很不同的研究进路。中山大学硕十论文 第二节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解释逻辑:合法性机制 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产生于上世纪年代末。年,迈 耶和罗恩 发表了题为《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 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的论文,这篇论文后来成为该学派的奠基之作。此后,迪玛 奇奥和鲍威尔&,、托尔博特和朱克, 对该学派的兴起做出了重要贡献。华裔社会学家周雪光教授, 也是该学派的重要学者之一。自兴起以来,组织制度学派理论已经成为一个分析 组织,用以解释和理解组织的连续性和变革过程的重要维度。 这一学派试图解释的中心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各种组织的正式结 构和组织内的规章制度越来越相似此所谓“组织的趋同性问题”,也称之为“制 度的趋同性问题”。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的。 组织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任何社会组织的运行都遵循特定的逻辑,即在一定 机制的支配下运行。现代社会组织运行主要遵循两大基本机制,即效率机制和合 法性机制,因为组织面对两种不同的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 新制度学派将组织的环境区分为两种类型: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技术环境 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待组织的运行,包括组织外部的资源与市场、组织内部将投入 转化为产出的技术系统等。从广义上说,制度环境指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法 律制度、文化观念和社会规范等因素,但制度学派所关注的制度环境主要是社会 的共享舰念及规范因素,也就是支撑社会生活稳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 符号体系及其共同意义斯格特,:。 这两种环境对组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按效率最 大化原则组织生产,即遵循效率机制,这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解释逻辑;但是, 迈耶 .提出组织不仅仅是技术需要的产物,而且是制度环境的产 物。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制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合法性”,也就是 采用在制度环境中已被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做法对组织的内 部运作是否有效率。各种组织同时生存在制度环境中,是制度化的组织。组织的 制度化过程即组织或个人不断地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 式、做法或社会 事实的过程。如果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有悖于这些社会事实就会出现合法性的危 机,引起社会公愤,对组织今后的发展造成极大困难。因此,制度环境对组织的中山大学硕士论文 要求可能与技术环境相矛盾。为了满足这些相互冲突的环境要求,组织的一个重 要对策是把组织的内部运作和组织的正式结构分离 ,。一个组织建立了许多的规章制度却并不真的实施,这可能是因 为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应付制度环境的要求,与它的内部运作无关。在这种情况 下,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的实际运作没有实质的意义。 组织社会学研究者的该解释逻辑就是“合法性机制” 。合法性 机制是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是该学派共用的研究框架。简言之, 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 形式成为搿广为接受一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 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 周雪光,:。“合法性机制”强调的是,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不仅仅是 技术 需要的产物,而且受到制度环境特别是社会的共享观念的制约与规范。 第三节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组织合法性研究 何谓组织合法性 在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下,许多社会学家对组织合法性的概念和种类 进行了探讨,但常用并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迈耶等认为组织合法性是指一个 组织能够得到文化支持的程度??已经确立的文化说明系统为组织的存在提供 的解释程度 ,:。而根据萨奇曼的解释,合法 性机制是指“一套普遍的认知或假定,即参照现行的准则、价值观、信仰和定义 的社会构架系统,组织的行为是合意的、正确的或恰当的。”, :。另外,华裔社会学家周雪光则认为,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 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 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 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周雪光,:。 国内学者赵孟营在对组织理性论述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理性从一个新的角度 给组织合法性下了定义。他认为组织合法性是组织内权威结构的尊严性的确立, 英文原文为: , ,, .,:中山大学硕士论文 可以这样描述组织合法性的状态:“当社会组织内的权威结构获得承认支持和服 从时社会组织就具有了组织合法性,当社会组织内尚未建立权威结构或权威结构 尚未获得承认支持和服务时社会组织则不具有组织合法性。 赵孟营, 从以上几个主要学者对该概念的界定看,我们发现国外学者主要从文化认知 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组织合法性,对于概念的操作化仍然不甚明确。赵孟营则是 从组织的环境角度来进行定义,其基础仍然是基于社会学的文化认知角度。 那什么又是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曾给出一个操作性 定义,他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是指这样一种权利,使得组织 可以存在并在 社会中做事情;同时,这种合法性意味着组织的所做所言是合法的,恰当的,被 许可和被公认的,并且能够持续得到可识别的选民的支持。 在定义基础上,学者们同时对组织合法性内涵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最 早从文化制度观的角度把合法性的范围从组织中的权威系统扩展为与权威系统 相关的要素,从而把组织合法性分解为三个层次:制度层次合法性,管理或治理 层次合法性、技术或产品层次合法性,这三个层次松散地联系在一起。从被认可 的角度,合法性又进一步可以细为规范合法性:被公众所认可;认知合法性:逻 辑上认可和规制合法性:被政府所认可,。基于以上认识, 和认为从规范合法性的角度可以把合法性分为管理合法性和技术合法性两 个层面,制度合法性目标可以融入到这两个合法性之中讨论。.在回顾 组织研究中关于合法性的讨论时,在总结和等人对合法性的讨 论基础上,从组织发生学的意义上把新生组织的合法性分为认知性合法性 和社会政治性合法性? 。前者是 指新生组织被当作环境中正常产物而被接受,后者是指新生组织的正当性被重要 的风险投资家、一般公众、重要的意见领袖和政府所认可。其中社会政治合法性 包含了规范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国内学者赵孟营在其自己定义上,把组织合法 性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是指组织的权威结构所获得的组织 成员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外部合法性则是指组织的权威结构获得的组织外与组 织相联系的社会力量的承认、支持与认可赵孟营,。英文原文为:“: ? ,, .”出自: , ,. : ’, ‘.:. ....,山大学硕十论文 学者们对合法性内涵的进一步分类更多的是基于研究的需要,但都体现了制 度环境与组织的各个层面包括组织问、组织内部各个层面以及组织个体之间的相 互作用。总的来说,都说明了组织是一个不放系统,受到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的 影响,制度环境要求组织的行为、结构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得到相关利益者或 社会大众的认可,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组织失败。 二、组织合法性的分类 首先,在中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哲学等学科研究中都引进了“合法 性一词,但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语境,针对不同的主体,又有不同的界定和 理解,大致上主要有三种用法:“合法性包括“正当性”和“合法律性”; “合法性等同于“正当性”通常用在政治学领域;“合法性”等同于 “合法律性”,并与“下当性”对照使用通常用在法学领域刘毅,。 在此,笔者同意并采用第一种用法,认为“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 主要包括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合法律性”,意指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的 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个含义是“正当性”或“合理性”,表征一个行为或 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人们某种实体或程序的价值准则以及其 他非强制的原因, 而为人们所认可或赞同,进而自愿接受或服从。其中,“合法律性”等同于日常 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合法”一词,即“合法”是“合法律性”一词的简称。同时, “合法”或“合法律性”只是“合法性”内涵所包含的其中一个方面,不能将 “合法”或“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等同、混淆。总之,本文所指的“合法 性”概念或内涵包含了“合法律性”与“正当性双重内容。 正是因为“合法性”内涵非常丰富,其适用领域相当广泛。近几年来,学术 界开始涉及和讨论的合法性问题,并指出了的合法性包含的具体内容。 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者们根据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划分方法: 二分法:“形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合法性”。这是根据对“合法性” 中的“法”的不同理解来划分的。具体而言,“形式的合法性即合法律性,即国 家法律对民间组织的承认,是一种上对下的承认”,这旱的“法”主要指国家制 定的法律;“实质的合法性是指成员个体和社会对民间组织的承认”,是一种下 对上或平行的承认,这里的“法主要指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社会舆论等。王 林敏,中山大学硕论文 三分法:“政策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市场合法性”。这是建 立在“国家一社会一市场这一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中,“政策合法性 指“国家政府对是否认可和赞同,往往通过国家政府的政策体现出来, 又可细分为“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是指社 会成员对的认可、支持、评价、参与,主要“源于社会成员的志愿性与草根 性参与。“市场合法性”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通过捐赠、与合作等途径 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王绽蕾,。 四分法:“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社会 合法性”。这是由北京大学高丙中教授具体参考马克斯慌伯的关于社会秩序的 四个合法性基础即传统、感情的忠诚、对绝对价值的信念对价值理性的信仰、 对秩序符合法律的性质的承认,借鉴“合法性”内涵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提出的 高丙中,。其中,“政治合法性”指或其活动必须符合某种政治规 范,即“政治上正确”,才能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行政合法性”指政府部门 通过“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如名称、标志和仪式如授予的 锦旗”等形式对认同、支持甚至与之合作。“法律合法性,指的成立、 解散、开展活动等都由法律规范和调整。“社会合法性”指因符合“地方传 统”、“当地的共同利益”、“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而取得社会的认可、支持 甚至参与。 三、合法性机制对组织的作用及实证研究 在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的研究中,合法性机制对组织的作用是在两种意义 上被展开讨论的,一是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一是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曹 正汉, 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是说,社会的共享观念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使得组织 不得不采用人们共同认可的组织形式,组织和个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迈耶和 罗恩基本上是在强意义上论述合法性机制,他们认为,社会的共享观念往往不是 以人为凿刻的形式出现,而是以自然法则的形式出现,成为神化的东西,使得人 们无意中按照这种观念进行思维和行动。迈耶和罗恩把这种现象称为“理 性的神话”。按照他们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已经成 为“理性的神话”。例如,在人们的观念中,现代的大学应该有校长,应该分山大学硕十论文 科设系,每一个系要有系主任和若干教员,对教员实行聘任和考核制等。这种大 学的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我们的共享观念,成为类似于自然法则的东西,使得我们 自然而然地依此观念塑造大学的组织结构。我们已不可能仿照孔子授徒和王阳明 传道这类自由讲学的形式来创办一所大学了。 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制度环境通过影响资源分配等激 励方式,来影响组织的决策。在这里,制度环境不是一开始就塑造 了人们的思维 方式和行为,而是透过人的利益动机,鼓励人们采纳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和做 法。迪玛奇奥和鲍威尔从弱意义上论述了合法性机制,认为有三种机制导致了组 织行为、组织形式的趋同性,分别为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 ,。比如说,一个在形式上和做法上符合社会共享 观念的企业,更容易提高知名度,更容易与其他企业交往,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支 持,这就诱使企业采纳具有此种“合法性的组织形式和行为。企业这样做的原 因,不是出于企业家的固有思维方式,而是因为企业家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难以为继。 总之,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与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都是用制度环境即 社会的共享观念来解释组织层面的制度,得出的结论也相似,即相同的制度环 境决定了组织的制度结构也将趋于相似。这两种合法性机制的区别仅在于,前者 强调社会的共享观念塑造了人的思维方式,从而塑造了组织的结 构;后者则认为, 社会的共享观念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事实,个人出于自利的动机必须使自己的行 为符合共享观念,否则,他将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曹正汉,。 在实证研究方面,组织新制度学派的实证研究很多。比如托尔博特和朱克 , ,通过解释美国的各个市政府采纳公务 员制度这一现象,将理性选择机制和合法性制纳入到公务员制度采纳的动态过程 来分析,他们指出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机制的转化??从理性选择机制转变为合 法性机制。采纳制度的前期是出于理性选择,一个制度广为接受成为社会事实后 就会转化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力量迫使其他组织采纳接受。换言之,采纳公务员制 度在前期是受理性选择机制影响而在后期则为合法性机制所支配。此外,哈恩 研究了财务审核公司的规模中两级分化问题;保罗.赫希研究一种新的制度是怎样被人们接受的曹正汉,, 分析 巾山大学硕士论文 了美国非营利性出国留学机构是如何建构组织合法性的等等。 国外组织新制度学派的实证研究很多,在此我们没有办法一一述及。可以说, 制度学派对合法性研究逐渐走出了古典经济学的理性模式,探索出技术环境和制 度环境,但我们发现该学派并没有区分组织内部合法性与组织外部合法性。这是 制度学派的一个不足,或者是由于其研究视角决定的,只是关注组织所处的制度 环境,对组织内部的合法性缺乏解释力。 第四节 国内组织合法性问题与行动策略的实证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迅速兴起和发展。就国内范围而 言,非政府组织的触角己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也吸引了大量社会科学界的 学者来研究这一转型中国社会的特殊现象。当前,学者们对非政府组织的讨论百 花齐放,但同时可以说汗牛充栋,良莠不齐。‘ 世纪年代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引入“合法性”的概念和理论 来解释转型期的中国社团组织的生成与生存问题,而这些研究所使用的合法性概 念,并不是同一个含义。一部分研究者是从韦伯、哈贝马斯等人 关于合法性的理 论出发,将合法性理解为“由于被判定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接受。 结合以上第一节对合法性理论渊源的论述,笔者认为,在韦伯、哈贝马斯那里, “合法性”是一种范畴,所表明的是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 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法律条文、社会规则、权威,还是惯习,则要看实际情况 而定。另一部分研究则是沿着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的研究路径,将合法性 看作为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合法性” 不仅仅是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 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新制度主义所使用的“合法性”,指的是构成某一组织 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及推动或制约组织变迁的一种制度性因素,在这里,“合法 性”更确切地可以理解为一种组织与内外部环境间的相互关系。 以下笔者从“合法性”视角的两种路径切入,对近些年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合 法性问题与行动策略的研究进行一个回顾。中山大学硕十论文 一、韦伯一哈贝马斯“合法性”路径 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沦述出发,高丙中对转型期前年中 国社团组织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进行观察,提出,中国的社团组织除了要从社会和 法律获得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同时取得归行政单位和被证明“政治上正确”, 方可获得合法的身份,而在转型期中国大部分社团组织是利用局部合法性兴起 的。高丙中在研究中引申出了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 性等一组分析社团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性概念高丙中,。 持同一概念和研究路径,王绽蕾认为对合法性构建的努力是转型期中国非政 府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王绽蕾,。而与此相反,张立荣、金红磊 则主张,是政府自身合法性建构促成了转型期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康晓光也 持同样的观点,他把上个世纪年代以来中国社团的发展归因于政府的“政绩 合法性建设康晓光,。谢海定则研究了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 境, 认为,中国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合法律性困境,直接地由执法部门的执法不能导 致,归根结底由立法不当产生。现行民间组织法规体系,严重缺乏实效,处于正 当性与合法律性均不足的困境中,应当通过立法推进社团的制度变革,从控制型 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谢海定,。 .二、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刀路径 目前,运用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来解释转型期中非政府组织的研 究总体上不多见,但近两年开始有学者沿用该路径进行了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剩勇、马斌引入新制度主义关于“社会合法性”的 概念,对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的考察和解释。陈剩勇和马斌在对温 州商会研究中,以温州服装商会为典型案例,重点探讨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 问商会组织的自组织资源汲取能力的增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自治规则的完善、 行政依赖性的弱化、社会合法性的成长、与政府关系的理性化等 一系列的制度变 迁过程,提出了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生成和演进逻辑,并且提出了体制外生 成的民间行会组织产生、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 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建立,它们与政府间的相互 关系逐步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过渡到“准制度化”合作陈剩勇、马斌, 。巾山大学硕十论文 田凯沿袭迈耶和罗文开创的“组织趋同性”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同时纳 入了种群生态学家关于组织形式的研究,对转型期中国慈善组织的生成机制和生 存方式的研究。田凯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年代中后期,从中国政府内部分化出 来的众多慈善组织建立的动力机制和制度基础展开,具体分析了在转型期中国的 非协调性制度环境的约束下,慈善组织是如何运作,以取得组织领域参与者的合 法性认同,并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资源的。在研究中,田凯提出,转型期中国的慈 善组织存在着明显的组织形式与实际运作不一致的现象,而这种不一致的程度已 经达到了超越组织类别的程度,而呈现出一种“组织外形化”的现象田凯,。 田凯提出的“组织外形化”概念,超越了迈耶等人提出的组织的正式结构和日常 活动不一致的观点,比较准确地描述了中国慈善组织的普遍生成机制和生存方 式,并且对分析转型期中的产生和发展的普遍特性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孙立平等对转型期中国第三部门劝募机制的形成和运作进行了研究。 在他们的研究中,合法性既是构成转型期中国非政府组织生存环境的一个制 度性因素,同时,也是这些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政府、市场和社会进行互动 的一种机制。因而,他们在研究中所使用的合法性分析,在研究路径上与新制度 主义的“合法性机制”的解释逻辑是一致的。 陶庆以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例,从合法性的时空转换角度研 究了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这个“非法”的自治组织是如何能 够得到地方政府 权威的默认和支持以及它的合法性为什么也能够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形成,最后 合法注册。陶庆认为一方面正义原则是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合法基础,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业已认识到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危机并试图走出危机。地方政府与民间社 会暂时悬置相关法规,在互动中互补自身的合法性不足,使“非法”与合法语境 在法治框架中有效自如地进行时空转换,地方政府权威与民间社会权利在重建社 会秩序中因此能够相得益彰、和谐共处。合法性的时空转换,不是简单地指草根 民间组织趋向“合法律性的单向改造过程,即履行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律 程序;而是指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利各自匡正内在“合法性”,使“合法性”与 “合法律性”渐趋一致的动态平衡过程,因此它是双向的互惠互动。它不是国家 权威对草根民间组织的单向“收编”,也不是草根民间组织向国家权威的单向“靠 拢”:而是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在谈判对话、协商合作基础上, 转换各自偏好,山大学硕十论文 最终实现草根民间组织自身正当性与合法律性相一致且相统一的社会重建过程。 陶庆分析认为当下国家权力过大与国家能力下降的现象同时并存,需要国家权威 与社会权利“合谋”完成草根民问组织合法化治理过程;只有草根民问组织充 分获得了有效“合法律性”,政治统治才能由此获得更充分的政治“合法性”, 两者完全互为条件陶庆,。 张紧跟等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探讨了一个草 根的行动策略,分析了如何利用有效的行动策略来实现组织目标以及影 响政府。张紧跟提出了非正式政治的概念来论述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 会草根如何影响地方政府并以此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 的合法性不足并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张认为这种非下式 政治行动策略是在国家的底线控制与草根的夹缝求生互动中产生的,尽管有 其不可忽略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张认为业联会的非正式政治行 动策略主要起因于合法身份的缺失,尽管正式制度内的合法认同没有实现,业联 会仍通过积极配合政府,与官员建立良好私人关系来获得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而 赢得政府三年来的默许乃至支持。换言之,在正式制度失效时,业联会通过与政 府达成隐性契约获得后者的非正式认同;非正式制度平台依赖于隐性契约的力量 在于彼此间的承诺??政府承诺默许业联会的存在,业联会承诺在行为合法的范 围内维护权益、配合政府张紧跟、庄文嘉,。 与此同时,在合法性研究之余,对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特殊体制下草根 组织的行动策略的讨论也成为一个热点。目前,对国内草根组织行动策略研究较 有代表性的成果有:朱建刚对上海热爱家园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广州市绿色希望义 工网络做了长期调查,提出当前草根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人力、资金、 信任和知识血大困境。基于这些困境,草根组织内部逐渐形成了 以下共识和规范, 即做实事、平民化,扎根基层不涉及政治以及实现低成本操作等朱建刚,。 赵秀梅考察了妇女维权组织、自然之友、绿家园等在内的诸多非营利组织,揭示 了在当前政治语境下,这些组织如何利用行政权威增强自身组织合法性以及如何 利用自身领导人的私人关系来影响乃至介入政策议程和监督政府行为赵秀梅, 。辛甜基于对上海市慈善基会会的个案研究,分析了该慈善组织在运营过 程中,如何与政府、新闻媒体、捐款人和企业建立关系来拓展运作网络。她认为,中山大学硕:论文 该组织之所以能成功关键就在于该组织有效地经营了社会网络,社会网络的建立 使得他们获得了足够的信息和资源辛甜,。 以上是这些年学者们就组织合法性问题进行的主要实证研究,有部分学者在 研究中使用了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一些概念、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进行组织案例分 析,但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并不系统,且已有的大多数研究采取一种“静态” 的视角,而没有从一个动念的过程角度来进行观察和解释。 第五节 中国草根组织合法性困境的实质 当前,草根组织大量充斥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因无法“下名和统 计,故名目繁多、数据不等,如“非法、半合法的”草根组织为数众多张鸣, ;王名,;“未登记的”草根约占全国非政府组织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朱健刚,;王绽蕾,;俞可平,;未登记或转登记的“法 外民间组织”在数量上十倍于已经注册登记者王名、贾西津,;谢海定, ;“草根社团”约二百多力.个王绍光、何建宇,;袁野,等等。 上一节里,我们回顾了国内学者们或从学理层面或从实际案例出发,对非政 府组织合法性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对认识当下我国广泛存在、大行其道,但未 获注册登记的草根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分析视 角,但总体上对草根组织合法性困境的实质解释仍然未有很好的归纳。当前 草根组织所面临的组织合法性困境其症结究竟何在以下,笔者将结合前人 的论述,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维度总结草根的合法性 困境实质。 当前,中国草根组织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承认的问题:来自国家的合法 律性评价与来自成员及社会大众的合正当性评价。这里的两个评价,实际上是草 根组织所面临的三种不同层次的被承认问题。来自国家的合法律性评价,即 上对下的承认和认可,这往往表现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规则,具有 严格的表现形式,可以称之为“形式合法性”标准,形式合法性即合法律性、合 规则性。来自成员及社会大众的合正当性评价,即下对上或平级的合法性承认, 这是一种内心的观念,是一种群众性的共识,一种规范,可以称之为“实中山大学硕论文 质合法性”标准,实质合法性即合正当性、合目的性。有必要说明的是,来自社 会的承认是指来自成员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或者其他组织的评价和承认。社会的 承认不同于成员个人的承认,个人的承认是下对上的承认,而社会的承认是一种 平行的、间接的承认。以上这两种评价三个方面的被承认,在草 根组织身上 综合、统一起来,相互为用,缺少任何一种合法性都会使组织面临着生存方面的 困难境地。 从组织实质合法性或正当性来讲,任何草根组织的存在,都必须有一定 数量成员的自愿加入并受其规则或组织章程的约束,并且认为这种约束是正当的 因而是值得服从的,这样组织的存在才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每一个草根 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或者作为发起者在组织的成立过程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或者作为后来的参加者加入到某个草根组织,他们在草根 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对自己所在的民间组织的认可 与支持却是共同的。这种对所在组织的认可虽然不是出于强制,不以强制为保障, 但是这种承认却构成草根组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失去了成员的认可, 那么这个草根组织基本上就会寿终正寝。对于某个具体的民间组织而言, 参与者认可章程同意受章程的制约,就是其实质合法性基础。 草根组织的实质合法性来源大体上表现为文化传统、保障成员利益、 规则价值共识。草根组织的目的行为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能够促进社会 正义事业、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是民问组织获得实质合法性的源泉。否则, 仅仅为谋一己之私利,即使民间组织的活动能够符合传统要求、能够维护成员利 益、取得成员认同,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要求,也不能取得充分的实质合法 性。几乎所有的草根组织都是由具有共同利益或者共同爱好、有共同价值 取向的人们组成的,成员对所在组织的价值或章程规则的认可或者说归属感基本 上是不成问题的。 因此,中国的“草根”民间组织基本上不存在实质合法性评价的困境,其困 境的症结更多的是来自于合法律性,即形式合法性层面。从组织形式合法性或合 法律性上来讲,组织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国家法律的认可,表 现为规则的认可,若得不到国家法律的认可,组织就得不到充分的生存空间,这 也是目前纵多草根之所以仍然停留在草根层面的原因。在中国,组织的中山大学硕十论文 合法律性表现为要符合中国现行的结社法律体系的规定。根据结社法律的层次, 民间组织的合法性要分别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中国结社立法 中法律层面的规则尚付阙如,因此,中国组织的合法律性主要是指符合宪法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以及各 省市地方法规等,以下是主要的法条: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入条件”,但“下列团体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 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条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 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 员总数不得少于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 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 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 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 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由于现行法规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必须登记’’的规则,不符合上述法定条 件者,不仅没有登记资格,在法律上也没有存在资格,因此合法律性往往很难获 与社会团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参见附录二。山大学硕士论文 得。对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贫困山区的公民来说,关于会员数的规定、关于 活动资金最低限额等等的规定,无疑为他们划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同时,按照现行法规,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 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登记的外, 所有民间组织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在其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的, 不被视为有效的民间组织登记;“双重负责”是指,民间组织管理由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分级管理”是 指,依民间组织的规模,全国性民间组织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应的业务 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地方性民间组织由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应的业务 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康晓光,。然而,在实际当中,这一管理体制相 当严苛,在成立登记阶段表现为它设立了两道“门槛”,即使具备 法律规定的其 他所有条件,只要找不到愿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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