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护理专科学校学生证发给及使用办法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學生證發給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0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新生完成註冊手續者,由教務處核發學生證,作為本校學生身份證明之用。 第2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註冊時,應持學生證領取註冊程序單,否則不予註冊。俟註冊
程序結束後,將註冊程序單交回註冊組,並於學生證上該學期欄內加蓋「註冊
之章」,方為有效。
第3條 學生證不得塗改或污損,更不得轉借他人,冒用或偽造,查獲者,從嚴議處,
並負法律責任。
第4條 學生證如有破損,不堪使用時,應將原證連同最近3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相片
1張及學生證工本費,到教務處註冊組填具申請單,報請核發新證。 第5條 學生證須妥為保存,倘有遺失,須攜帶最近3個月內二寸半身正面相片1張及
學生證工本費,到教務處註冊組填具申請單,報請核發新證。 第6條 學生畢業、休學或退學時,應將學生證繳回教務處註銷,復學及轉科者,均應
在原證註明以備查考。
第7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 教3-5
2 教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