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行政管理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李瑜萍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
摘要:高校教师收入项目繁多,教师个人所得税负也越来越重。为了减轻教师税收负担,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教师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具有征收范围广、税率高特点,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税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这些应税项目往往存在变通性,这就为高校教师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不雇主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劢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获取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畸高的收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收入额越大,其适用税率就越高。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筹划思路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尽量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1,劳务报酬-工资、薪金转化筹划思路
工资、薪金不劳务报酬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不个人之间
存在着稳定的雇佣关系,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后者不存在雇佣关系,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劳务报酬所得因其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就为利用税率差异预留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例:小陈是某高校讲师,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由于暑假工资太低,其在A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人为每月3800元。,暂不考虑各种补贴、五险一金等,
其一,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
(1)不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分开纳税。由于其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低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不用纳税。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800-800)x20%=600,元,;此时合计应纳税额为600元。
(2)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3800-3500=3300(元);应纳税额=3300x10%-105=225(元)。
结论: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应该不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税375( 600-225)元。
其二,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例:老张是某高校教授,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其在暑假期间应B公司邀请,为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报酬6000元。,暂不考虑各种补贴、五险一金等,
(1)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分开纳税。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8000-3500)x10%-105=3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6000x(1-20%)x20%=960(元)。
此时合计应纳税额为1305( 345+960)元。
(2)不建立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6000-3500=10500(元);应纳税额=10500x25%-1005=1620(元)
结论: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高的时候,在可能的时候,不要不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将工资、薪金不劳务报酬分开纳税,这样可以节税315( 1620-1305)元。
2劳务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师提供劳务时,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改由对方作为福利提供,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赵教授受聘为某公司高管授课,双方签订
约定:“由公司为赵教授支付授课费3万元,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由赵教授个人承担。”
筹划前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 30000×(1-20%)×30% - 2000= 5200(元);税后净收入=30000-5200 -10000= 14800(元)。
若将合同约定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授课费2万元,同时为乙方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
筹划后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 20000×( 1-20%)×20%=
3200(元);税后净收入=20000- 3200=16800(元)。
由上得出,筹划后赵教授少缴税2000( 5200-3200)元,即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2000( 16800-14800)元。
3,分次数进行筹划
有些劳务报酬项目是按照支付次数进行纳税的,支付次数越分散,允许扣除的费用就越多,这样就有利于高校教师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
例:年底,王教授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兼职3个月,合同约定,由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劳务报酬12000元,共36000元。
筹划前王教授纳税情况:每月应纳税额
=12000×( 1-20%)x20%-1920(元);3个月合计纳税=1920x3=5760(元)。
若双方商定,年终的劳务费36000元由事务所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给王教授每月3000元。则王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月应纳税额=(3000- 800)×20%= 440(元);12个月合计纳税=440×12= 5280(元)。
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480( 5760-5280)元。
4,分项目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劳务报酬是可以分开计算纳税的。高校教师若一次性取得较高的劳务报酬,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项目分别纳税,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
例:单教授为某家装修公司提供多项劳务,共获取报酬5万元,其中:讲课费1万,
费3万,咨询费1万。如果将各项报酬加总起来纳税,则:应纳税额=50000X(1-20%)x30%-2000=10000(元).
不同类型的劳务报酬纳税项目按规定可以分项纳税。讲课费应纳税额
=lOOOOx( 1-20%)x20%=1600(元);设计费应纳税额=30000x(1-20%)x30%-2000=5200,元,;咨询费应纳税额=10000x(1-20%)x20%=1600,元,。总共纳税=1600+5200+1600=8400(元)。
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1600( 10000-8400)元。
三、结束语
劳务报酬的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定相对比较复杂。高校教师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通过合理转化劳务报酬不工资薪金、合理设计劳务合同、合理安排支付次数以及分项目纳税等避税方法,将应纳税额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