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日耳曼
第五章 日 耳 曼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
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
日耳曼
第五章 日 耳 曼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
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的
成文化(编纂蛮族法典)。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
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
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
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
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在“蛮族法典”中,法兰克王国的《撒利
克法典》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反映出法兰克社会的进一步
发展。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
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注意填空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
的局面。
2、日耳曼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
适用罗马法。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一)属人法的决定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分两类,了解。
二、财产制度。没有完整的财产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有很大差别。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有两种: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在这种所有权制度下,社员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
集体所有。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途径:第一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第二是通过公社社员土
地分化而形成。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委身制”是对自由民土地的掠夺。
“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
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日尔曼王国初期,大地主私人集团之间战争频繁,
农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经受不住沉重的封建义务负担,只好委身于邻近的大地主寻求
“保护”。大地主“保护”的条件是要他们把土地交给地主,然后又作为分地领回耕种,向
地主尽义务,终身处于地主的“保护”之下。这种政治、经济上的依附地位,逐渐使农民成
为农奴。
“特恩权”:最初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分封的土地成为贵族的自
主地。地主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大片的庄园剥削农民,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至
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吏进入大地主的领地进行管理。贵族在其领地内享有
的这些土地、行政和司法特权就叫“特恩权”。
“采邑制”:日尔曼王国普遍实行的“特恩权”严重削弱了王权,加剧了社会混乱,不
利于整个大土地占有制的巩固。8世纪初,法兰克王国实行了土地占有制的改革,即采邑改
革。在采邑制度下,贵族从国王那里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
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继承,领受采邑的贵族死后,土地便归还国王。贵族的继承人若要
重新得到该土地,则必须重新经过授封,仪式。国王与贵族及贵族之间便以土地为纽带形成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
3、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
缚在土地上。
(二)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
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明确
划分。
2、债权制度不发展,契约种类少,只有买卖、借贷等形式。订立契约注重形式。
3、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了各种保证履行债务的严厉方法。保留债务奴役制。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族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
?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变相买卖婚);
?实行家长制,但同罗马父权制相比,妻子和子女的地位稍高。
2、继承制度。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五、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2、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早期犯罪种类很少,刑罚只有死刑的宣布不受法律保护;
后期犯罪和刑罚种类逐渐增多。
3、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比近代大得多。
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日耳曼人建国前后已经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
六、审判制度
1、审判机关
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查理大帝时的司法改革,从地主贵族中选出“承审官”
代替了民众大会的审判职能。
2、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实行自诉原则,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一经传唤,原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
受罚。
必须遵守固定程序。传唤、陈述、答辩等要使用配合一定动作的习惯语言,否则即告败
诉。
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后期(9世纪)出现纠问试诉论,即不采用自诉原则,而由法官等主动传讯知情人,以
便查清事实,并作出判决。加强了王权。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是判例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5、是世俗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尽管它反映出比较底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但却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如封建等级制、
封建土地占有制等,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
2、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从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近代西欧均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中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尤其是英国,近代英国法律
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陆国家要多。
第六章 教 会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掌握教会法的婚姻
家庭制度;教会法的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了解基本特点。
一、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其他教派的教会法规
的总称。这里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中世纪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二、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的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
(一)教会法的形成
公元4世纪(325年),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法开始形成。
教会法的早期渊源——《圣经》。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教会势力受到打击。
法兰克王国时期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得到进一步发展。查理曼帝国分裂时,教会
势力扩张。
(二)鼎盛时期
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称天主教,公元11
到14世纪,教会成为西欧神权统治的中心,教会法发展到完备和极盛阶段。
(三)教会法的衰落
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
落。
一、《圣经》。
什么是《圣经》?
什么是《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为基督教全盘继承。《旧约》中的“律法书”,
又称“摩西五经”是《旧约》的精髓。
二、教皇教令集。 最早出现的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教会法除规定的教会本事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外,还规定了土地、契约、婚姻家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的制度。
一、教阶制度: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最早萌芽于2世纪,于
13世纪达到鼎盛。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教会教阶一般分为大教职(教皇、
大主教、主教、神甫)与小教职(修士、修女)。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的封建性质。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大主教又称枢机主教。
神职人员的特权与义务。
二、土地制度
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
教会法对僧俗封建主土地所有权和教会租税权的保护。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
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三、债权制度
1、契约标的平等与合理原则。
1、严禁附利息贷款。
2、禁止经商牟取暴利。
3、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必须履行。
什么是死抵押?是西欧教会法的一种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以当事人合意为缔结条件。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可离异。 2、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消婚姻关系的条件。 3、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二)、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 五、刑法制度
宗教罪是最严重的犯罪。死刑及其他刑罚方法。定罪量刑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六、诉讼制度
1、证据:早期的神明裁判和誓证法。
2、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纠问式诉讼。
3、形式: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诉讼形式。程序烦琐。 4、法院组织:宗教法院体系。
什么是宗教(异端)裁判所?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一)神权法:以基督教教义为根本内容。
(二)封建性法。表现:
教阶制度,以教皇为最高权力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体系结构。
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刑法制度也都直接体现了封建性质。 (三)完备的体系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一)作用
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它与罗马法、日尔曼法一起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
法律支柱。与世俗法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影响
1、法理——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 2、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
承上的男女平等的原则。
3、刑法——通过刑罚给犯人自省的机会等。
4、诉讼法——良心原则。纠问式诉讼的影响。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诉讼证据制度。
4、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
也有一定影响。
第七章 伊 斯 兰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伊斯兰法的概念;掌握伊斯兰法的渊源、特点和基本制度;伊斯
兰法的历史地位。了解伊斯兰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发展和基本渊源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教法(音译“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
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什么是“沙里阿”?即伊斯兰教法。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真主“安拉”对穆斯林的命令。是安拉对穆斯林的宗教、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安排。
二、伊斯兰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
1、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2、形成:伊斯兰教、伊斯兰法与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的。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至8世纪中)
3、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至10世纪中)。8世纪中叶形成地跨亚、非欧的阿拉伯帝
国,伊斯兰法的体系最终形成。
4、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中期以后)。
三、伊斯兰法的渊源
伊斯兰法的渊源是多样性的,但各种渊源的地位是不相同的。
1、《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和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
安拉“启示”的名义颁布的经文。其发布时期先后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
内容大都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
2、圣训(音译逊奈)
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也是穆罕默德死后阿拉伯国家创制法律的基本方法之一。
传述圣训的方式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
圣训的整理和汇编。最有权威的是《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
训集。
3、教法学(音译菲格海)
法学指研究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由教法学家发展、解释体现的《古兰经》和圣训中的
教法的含义,从而推导、创制出新法律来,教法长期是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
教法学家创制新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有:类比和公议。
什么是类比和公议?
4、其他法律渊源
阿拉伯国家政教首脑哈里发的行政命令、阿拉伯半岛及各地习惯、外来法律。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一、穆斯林基本义务
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关注的重点是穆斯林的义务而非权利。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是独信真主,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独信真主,必须履行五种义务
(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功”是穆斯林最基本的义务,是伊斯兰法的基础。
二、财产制度
三、债法
债法是受罗马法和各地商业习惯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虽然这些外来的债法制度不能违
背教法原则,但实践中通行许多变通办法。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实行一夫一妻;男尊女卑很突出;允许离婚。
实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明确划分开;犯罪分为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未规定固定刑
罚的犯罪两种;刑罚残酷。
六、司法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伊斯兰法的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相联系。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法学家起了重大作用。
伊斯兰法为什么被誉为“法学家法”?
3、原则上的刻板性与实践中的灵活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一)伊斯兰法系
公元7世纪,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同步形成。8世纪,随着帝国版图的扩
大,伊斯兰教也迅速地传播到半岛周围地区,伊斯兰法自然地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
律。伊斯兰法还伴随着穆斯林的侵略扩张和伊斯兰教的传播影响到南亚和东南亚许多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明显的因袭性,
这就形成了一个伊斯兰法律家族,即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大著名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
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二)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本文档为【日耳曼】,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