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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新版)

2017-10-15 4页 doc 15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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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新版)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新版)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N)郴民一终字第265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N)郴民一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仁,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财,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青青,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友义,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 案由: 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李...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新版)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新版)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N)郴民一终字第265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N)郴民一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仁,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财,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青青,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友义,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 案由: 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李友仁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N)郴北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N年9月19日晚,李友财、李友义所在的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下凤村6组就该组公路边一颗枯死大树的出售问题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李友财在会上提出,该树长在其田边,并曾影响其庄稼收成,该树应由李友财出卖。李友‎‎义当即提出反对意见,强烈要求该树由村组出卖。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宁青青在家听到争吵后,赶到会场劝李友财回家,李友财便离开会场回家。途中,李友财边走‎‎边骂,被从田里堵水回家的李友仁听见。李友仁劝李友财不要再骂, 李友财不听劝告,李友仁便朝李友财冲过去,宁青青上前阻挡,被李友仁推开。李友仁冲到李友财面前,用右手抓住李友财的衣领,双方互相扭打,扭打过程中李友仁用左手所持的塑料手电筒击打了李友财 的头部,后经本组村民劝阻双方才停止扭打。当晚李友财被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此后李友财持续到201N年10月7日在该院检查、用药‎‎治疗,但未住院。治疗期间李友财共花医药费439 2.65元、交通费89元。201N年9月22日宁青青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宁青青共花医药费32 7.5元,201N年11月22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对李友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行政拘留。李友财、宁青青因未获得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李友仁、李友义赔偿李友财医疗费4720.15元; 2、判令李友仁、李友义赔偿李友财误工费4320元、护理费1080元、伙食费108元、交通费89元,共计5597元; 3、判令李友仁、李友义赔偿宁青青丢失金项链的直接经济损失1282元,以上三项合计11,59 9.15元,李友仁、李友义负连带‎‎赔偿责任; 4、一审诉讼费由李友仁、李友义负担,范文《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友仁赔偿原告李友财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14 7.92元; 二、被告李友仁赔偿原告宁青青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 9.25元; 三、以上第 一、二项款合计437 7.17元,限被告李友仁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友义赔偿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友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友仁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一、李友仁支付人民币3900元给李友财、宁青青,此款限201N年6月22日当日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则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李友财、宁青青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友仁负担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斌 海 代理审判员 雷 闻 代理审判员 杨 利 平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淑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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