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2018-05-01 5页 doc 17K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196623

暂无简介

举报
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曹三明 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曹三明 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 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 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过程。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证据及有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乃至裁判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正如古语所云:“证据乃诉讼之王”。当代法学家对此也有精辟的概括和评价,“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之一”(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说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从一般意义上讲,没有证据一定打不赢官司。例如,某甲控告某乙,请求法院判令某乙归还其借款10万元;但某甲既没有人证,也没有书证(如借据等)。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能支持某甲的请求吗?肯定不能!即使某甲在“客观”上确实借给某乙10万元,法官也不能判令某乙还款。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允许并承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某义务,那么势必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势必导致社会陷入混乱,势必会使国家丧失存在的基础,这是不尊重审判规律的必然逻辑结果。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据也可能打赢官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只要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就可以支持;或者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也会给 予支持。从本质上讲,法官认定这些案件事实时仍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准则,只不过证据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二、坚持“以证据为基础”,有利于弥补现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的局限性 我国三部诉讼法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诉讼法颁布以来,这一规定一直被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奉为司法原则。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而言,法官审理案件都经历一个探查客观事实到适用适当法律的“实事求是”的过程。但是,一些学者认为,诉讼法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法官的法定职责是查清“客观事实”,并应当以“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否则,法官就是“未尽到注意之责”,甚至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此种观点,在“莫兆军事件”的讨论中也得到充分反映。 应当肯定,查清“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是我国法律和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是,“客观事实”在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是高不可攀的。因为,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现实事实,而要通过遗留的证据完全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即要求证据对已经过去了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的证明达到“客观事实”那样的,是不合理的,也是几乎无法达到的。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都不以“客观事实”为证明标准。如果我们硬要以“客观事实”为证明标准,恐怕没有多少案件可以结案了。以我国为例,恐怕每年大约会有数以百万计的案件难以结案且永无结期了。 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作为审理案件的司法原则之一,意味着我们既坚持将“客观事实”作为诉讼活动的最高追求,又从实际出发,将可能发现、收集的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如此,我们就可以解除传统观念的束缚,实事求是地推动诉讼制度的改革;如此,我们就可以区别情况,分别建立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更加合理地处理“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最大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 三、坚持“以证据为基础”,对于在我国建立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制度和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诉讼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将“以证据为基础”作为司法原则之一,就会极大地推动证据立法。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 布以来,我国有关证据法律一直是作为诉讼法的附庸而存在的。现行诉讼法中虽然都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都过于粗疏、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审判经验,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但毕竟不完整、不系统,甚至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制定一部或几部证据法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制度就不能科学化、理论化和法律化,则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难以前进和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取决于它的证据制度,证据制度先进,则司法制度才能先进(参见裴苍龄《制定证据法典刻不容缓》,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第二,将“以证据为基础”作为司法原则之一,就会极大地促进法官提高和掌握运用证据制度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就会促使法官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法官的天职就是严格依法办案。法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准则,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证据规则,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案件事实。这样,就会最大限度地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就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定分止争、治国安邦”的作用;就会有效地避免无期限地收集证据、无期限地调查案件事实;就可有效解决一些案件久拖不判的问题。 第三,将“以证据为基础”作为司法原则之一,就会极大地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学法、用法、守法,树立现代司法观念。前述,广东四会市张氏夫妇在法院判其败诉后,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或者举出新的证据,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但他们却放弃了权利,选择了服毒自尽,这是法盲的悲剧。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原则,通过普及证据法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法、用法,学会保存、收集证据资料和运用其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促使法官采纳和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知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者如果不能举证或不能在法定时效内举证, 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而不能将希望寄托在法官调查取证上,因为有许多证据已经灭失,法官也不可能收集到。 综上所述,无论从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考察,还是从完善司法原则的必要性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性分析, 都应当将“以证据为基础”作为我国诉讼法的司法原则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对三部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加以修正。
/
本文档为【法律在线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