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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专家提出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模式

2019-06-03 4页 doc 16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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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专家提出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模式鉴于目前我国现行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模式各异、体系较乱,分工过细、机构重叠,政企、政事、政社不分,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的有关专家对我国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该项研究报告认为,适应当前交通事业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交通厅(局、委)加公路局、道路运输局、港航局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其它专门管理机构。这一基本模式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局和港航局等专门管理机构...
交通问题专家提出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现行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模式各异、体系较乱,分工过细、机构重叠,政企、政事、政社不分,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的有关专家对我国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该项研究认为,适应当前交通事业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交通厅(局、委)加公路局、道路运输局、港航局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其它专门管理机构。这一基本模式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领导,以公路局、道路运输局和港航局等专门管理机构为主线,以科学合理的条块关系为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分级管理的模式。报告同时指出,水运管理机构不宜强求统一,应视各地水网发达程度设立相应规模的行政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其所属专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制订本区域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法规、方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域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负责本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费及通行费的管理与监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区域内公路、水路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管理;负责本区域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上安全监督(含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的行业管理)、船舶检验、通讯导航、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港口行业管理及岸线使用审批;负责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区域交通行业和交通运输战备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负责地方政府授权承担的其它管理职能。 厅(局、委)属公路局主要职能: 执行国家和地方公路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本区域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路政管理、道路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与改造管理;实施区域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的直接管理;实施收费还贷、经营性收费等道路(桥、隧)通行费收缴的行政管理等。 厅(局、委)属道路运输局主要职能: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运输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实施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及运输服务业(包括城乡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辆检测、维修、租赁,汽车驾驶员等)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汽车出入境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实施道路运输有关规费收缴的行政管理等。 厅(局、委)属港航局主要职能: 执行国家和地方水路交通行业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本区域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行政管理和通航条件、通航环境的行政管理以及维护管理;组织实施对重点物资和紧 1 急客货运输;组织实施水路运输、运输辅助业及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实施水路运输规费收缴的行政管理工作;执行权限范围内的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通讯导航、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航道管理工作以及港口行业管理等。 报告强调,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模式的建立,应该自上而下,逐级实施。 基本模式中的交通厅(局、委)所属专门管理机构绝不是目前现有的专业管理机构。在改革中,应按照所建议的改革目标和,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组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路局,承担区域内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以及其它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应明确的是,高速公路不应在目前的特殊时期因其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而改变其内在的基础性和公共性的基本属性。现有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将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公路局,经营性部分由专门的经济实体承担。 二是组建港航局,将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港航局。应明确的是,对于大中型港口、主枢纽港口,由于其在国家和区域中的特殊地位,其管理模式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港口体制改革原则确定。 三是成立道路运输局,承担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 四是配合国家“费改税”改革的实施,改革现有的征稽管理机构。 五是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从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承担。 六是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合理压缩编制、精简机构、理顺关系,使交通厅(局、委)所属专门管理机构,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机构为交通厅(局、委)所属的具体承担行业管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构,列入行政序列,使用行政编制,经费来源为燃油税和有关规费及管理费。如难以一步到位可暂时使用事业编制。 报告还指出,由于我国行政区划多,各地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水平和规模以及管理水平、管理方式等差异较大,所设机构不宜强求统一。 对于水网发达地区,可设置专门港航局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欠发达地区可将港航管理职能划入道路运输局,机构名称相应改为运输管理局;无水路的地区则无需设立水运管理机构。 地(市、州、盟)及县(旗)、乡的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其承担的行政职能相应设置,避免新的层级之间的机构重复、人浮于事。贫困、边远地区的乡也可不设交通管理站,只确定必要的派出的交通管理员。 公路养护体制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控制规模、防止人员和机构膨胀,提高人员素质。 报告最后指出,理顺地方交通管理体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综合交通管理体制问题,二是出租车管理问题,三是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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