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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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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作者: 日期:2015-02-03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随着...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 ------------------------------------------------------------------------------ 作者: 日期:2015-02-03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讨论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役军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依据对刑法总则第259条的条文理解,破坏军婚罪并无主体范围的限制,该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而非保护军人这一特殊身份,不得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放弃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可以放纵其对军人婚姻关系进行侵害。任何人都肩负着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现役军人也不例外,更不能因军人身份的特殊而予以免除或者有所减轻。因此,在实施同样的破坏军婚行为时,不可因为行为主体的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将现役军人排除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之外,显然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 另外,将现役军人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合情合理,符合客观现实。现役军人与普通人相比,与军人配偶接触机会更多,其实施破坏军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实施了破坏军婚行为,不论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对军人家庭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均不亚于军外人员,甚至给军人心灵造成的伤害更深。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使命,明知破坏军婚稳定有损军事利益而为之,其主观恶性更大于普通人。 破坏事实婚姻能否构成本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群众所知晓的一种婚姻状态。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即他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方式的破坏军婚行为。同居行为人尚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即已被视为破坏军婚行为方式,事实婚姻无论情节的恶劣程度或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更高于同居行为,将其作为破坏军婚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已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不可有超越法律界限之 特权。因此,对待军人的事实婚姻的保护也必须依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进行。据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军人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人与该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军人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按要求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人与该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 军人配偶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首先,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具有法学理论的支撑。无论是通奸、同居或是结婚的行为,都是以男女双方共同的情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性生活为基本内容,缺少任何一方的密切配合,此类行为都无法得以实现。该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必要共同犯罪。破坏军婚的案件中,行为人都明知一方是现役军人配偶,处于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军婚关系存续期间而为之,可见双方具备实施共同犯罪的合意。 其次,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这一条款的字面进行理解,该条款并未作出排除军人配偶刑事责任的意思示。同时,依据刑法总则和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该罪为特殊主体的情形下,对军人配偶作出排除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通行的惯例。 再次,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符合客观现实的需求。我国大多数军人戍守边关,与妻子聚少离多,长年两地分居,对家庭少有照顾,军人的职业特性客观上给军婚的有效维系造成阻碍,但究其本质原因,莫过于军人配偶主观上出现感情动摇。军婚关系破裂有的是因为军人常年不在身边,配偶难耐寂寞而另寻新欢;有的是因为配偶生活中的困难无法克服而寻求物质帮助或者情感无法得到宣泄而寻求精神寄托;有的是配偶不珍惜军属荣誉和夫妻感情,不愿和军人继续生活而借机滋事,以求抛弃军人,摆脱军婚束缚;更有甚之的是,有的配偶品行不端,作风败坏,主动勾引他人,行为放荡不羁。如遇到此种情况,免予追究军人配偶的刑事(www.50ls.com)责任,只会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削弱部队战斗力。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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