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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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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 篇一: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政策解读.[1] 关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一、政策规定 (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
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 篇一: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政策解读.[1] 关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 政策解读 一、政策规定 (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 1 续。???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 2 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二、政策解读 (一)、对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解读 1、职工个人转让所持股份时,其转让收入减除职工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即:取得该股份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 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按20%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解读 1、职工个人股权交易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需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集 3 团公司持股委员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职工个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所持股权发行公司每股净资产额进行核定(根据攀东地税瓜通[2012]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股权交易时,如每股资产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份额,按上季度末每股净资产份额作为每股转让价格核定”)。 (三)、对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解读 1、税务机关认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为:?.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本次购买股份的职工再次转让本次购买的股份时,其转让成本为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购买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缴税流程 (一)涉及的税目 1、卖方: 涉及增值部份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2、买方: 涉及缴纳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4 (二)纳税流程 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倮果税务所负责税款的征收工作,涉及股权转让各方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可在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倮果税务所1号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倮果税务所在东区地税局办公楼二楼,电话:0812—3551708);如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份额的,应先报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瓜子坪税务所(瓜子坪税务所在东区地税局办公楼4楼411房间,电话:0812—3550570)刘老师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到攀枝花市东区地税局倮果税务所1号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原值凭证(或出资证明书); 5、费用凭证上; 6、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 对以上政策规定及具体纳税事宜如有不明,请与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联系,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人个所得税、印花税相关事宜以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解释为准。 篇二:股权变更印花税应由谁缴纳 股权变更印花税应由谁缴纳 5 股权变更印花税 近期, m企业(境内非上市企业)在接受n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时,该事务所审计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公司账上,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股东a(境内)将其名下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原股东b(境内),但发现股东a、股东b均未缴纳印花税,n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提出m企业因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m企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纳印花税20000元,m企业原来不知道对股权转让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被要求补缴纳税款金额较大,现就该案例对股权变更涉及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下探究。 一、m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应否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缴纳税款是多少。 1、书立股权变更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据文件如下: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 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十、*****“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 6 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m企业本次发生的股权变更,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合计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20000元,即2000万元×适用税率0.05%×2=20000元,依据文件如下: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3)《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m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纳税义务人是谁? m公司是否承担补(代)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笔者的意见是,仅依据m公司作为被变更股权公司,不足以确认m公司有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义务。因为同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 7 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据此,在股权变更过程中,负纳税义务的是股东a、股东b或它们的代理人。仅依据m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就判断m公司应承担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义务是不成立的,所以,m企业本次股权变更,如果n税务师事务所无法证明m企业是股本变更协议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不得要求m企业补(代)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篇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 按现行印花税政策,你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不能减免。目前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条例第4条)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 8 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条例第3条)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9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 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8.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 10 〔1990〕173号) 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3.物资调拨单免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4.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6.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7.合同、书据免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 11 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8.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税。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20.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21.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22.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国税函〔1997〕505号) 23.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 12 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发〔1999〕124号) 24.买卖基金单位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25.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6.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1〕13号) 27.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 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28.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 13 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29.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361号) 30.资产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31.中石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 14 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32.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免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33.与高校学生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免税。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47号) 34.华商中心账簿免税。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 35.华商中心购销合同免税。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中心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63号) 36.储备库资金账簿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 花税。(财税〔2002〕163号) 37.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该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 15 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38.证券交易减税。从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购买、转让、赠予、继承,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 39.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财税〔2003〕21号) 40.储备棉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税〔2003〕115号) 41.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43.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印花税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 16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3〕134号) 44.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26号) 45.保险公司重组免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3〕1027号) 46.保险公司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免税。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3〕1027号) 47.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相关热词搜索:印花税 股权 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交 股权转让印花税时间 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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