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方案]

2017-08-31 11页 doc 25KB 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81650

暂无简介

举报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方案]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方案]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反各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 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提出再审申请; 6、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或 向法院告诉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1)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打官司费用指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打一场官司,要缴纳哪些费用,缴纳多少呢,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区分不同案件性质和诉讼金额不同,收取标准也不一样。具体为: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三类。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4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抚恤金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房屋租赁、搬迁、代管、借用纠纷、排除妨碍纠纷)每件交纳40元; 财产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款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征收: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应收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如果你打的官司诉讼金额是8万元,那么应交受理费为:80000×3,,510,2910(元)。 三、申请执行费 案件判决后,如果败诉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胜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 四、诉讼保全申请费 案件当事人认为对方某行为或其他原因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五、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 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享受司法救助: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六、打哪些官司不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其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七、钱最终应由谁掏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但最终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 民事纠纷诉讼费承担具体是这样的,由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根据判决情况, 按照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占总的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诉讼费的最后承担。 比如,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0万,最后法院支持赔8万,那么预交的诉 讼费中20,就是要原告自己来承担的。 农村打官司的成本有多高 4月7日,绥化市下属某贫困县法院来了几伙人,他们是来自哈尔滨的两伙律师,和来自一个偏僻山村的两个家族。这一天,县法院要审理一起耕牛毁坏庄稼赔偿案件。 原告讲:去年7月的一天,自家玉米地被邻居的耕牛毁坏。事后,他们找到耕牛的主人,因为同在一个村子里,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两家还有一些亲属关系,他们原本想只要对方认个错就行,不准备追究赔偿责任。 事情过去了三天,让原告方没想到的是,耕牛主人不承认有这事了~原告到派出所报了案。 由于事情已经发生了72个小时,现场、当时物证等都没有保留,这起案件陷入了被动。 原告家在村里是一个大家族,在北方农村常常说一家有事,整个家族都涉及,按当地说法,这是涉及 整个家族在当地脸面的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后,起初只是两家人不说话、不来往,后来发展到两个家族上百人都不来往了。 后来官司打到了法院,一方提出赔偿,一方不承认毁坏,为了这个官司,两家人(家族)又开始活动起来。 他们把多年来村里在外面混的有头有脸的人都找了出来。原告得奶奶不顾自己年迈70,专程到哈尔滨找到一个已经多年不走动做律师的亲属,按老太太的说法,这个官司打不赢,老太太在村里也活不下去了。 在老太太居住的这个偏僻山村,一年种地的收入人均不到1万元,可是这些人来省城哈尔滨一次费用就要花去他们一年收入的一半。 从当地到省城哈尔滨每天只有一趟班车,有时候这个班车就成了两家人的专车,两家人为了一件事情挤在同一辆班车上,5个多小时的路程要多难受有多难受。 两个家族等到了法院开庭通知,开庭前一天,他们又动员了有声望的家族成员来到省城哈尔滨恳求双方律师一定要打赢官司。 开庭那一天,原、被告双方律师分别从哈尔滨开车来到这个全国贫困县法庭;两个家族成员也分别乘坐不同的交通工具从村里赶往法院,在农村村村通公路上这样的情景也是少见的。 县法院门前停满了轿车、农用四轮车、手扶拖拉机,以至于还引来警察来维持交通秩序。 为了这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来了近百人,他们不仅放下了手中的农活,还花费了很大的开支,两天来吃、喝、住、交通费用都不是一个小数。 原告的奶奶表示:豁出自己这把老骨头也要把这个官司打赢,要不然怎么能在村里混下去~ 被告亲属也放出话来:官司哪怕打到北京也要打,宁可把钱花在打官司上,也不能让他们欺负死。 这场历时半年的官司至今还没有判决,因为证据等种种原因,法院曾试图征求原、被告双方律师是否可以民事调解,拿出一个双方都可以解决的办法,原、被告双方代表表示不同意。 一位熟悉农村工作的律师说:在农村打官司的费用远远高于城里的费用,这其中许多费用都是无形的,是多余的~他们往往为了一个面子,为了争个你高我低弄个家徒四壁、家破人亡。 其实,如果家族或者乡邻之间出现事情,有人能站出来公平地说句良心话,这口气没准儿就顺了。我们也寄希望农村调解机制的健全,这样岂不是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官司和纠葛。 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事关司法公正。只有深入研究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特征、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法定性及其基本要素等方面的问题,才能发挥司法鉴定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鉴定 问题 研究意见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在司法鉴定日益社会化、中立化的背景下,如何深入地研究司法鉴定的问题,以及统一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发挥司法鉴定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司法鉴定管理面临的现实的重要任务。 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特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鉴定性质上讲,司法鉴定是在三大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查明涉及诉讼案件事实而开展的一项活动;从鉴定实施主体上讲,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必须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从鉴定目的上讲,司法鉴定是为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开展的司法证明活动;从鉴定方法上讲,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而开展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从鉴定结果上讲,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检查所见到的事实,向委托人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业技术性强,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才能查明的问题,例如:诉讼涉及的死亡原因、损伤与疾病关系、毒物毒性等问题。而这种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如针对尸体检验问题的法医病理学理论与技术、针对人体损伤检验问题的法医临床学理论与技术、针对弹道检验问题的弹道学理论与技术、针对笔迹检验问题的文件检验学理论与技术等等,并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人员以及公民所掌握。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决定委托鉴定,就是希望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 门知识,解决涉及诉讼案件中某个专门问题,以帮助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鉴定人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就不能达到鉴定的预期目的,甚至可能把对涉诉案件事实的认定引向歧途。 从证据学角度分析,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涉及诉讼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而这种事实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比如,公民甲被公民乙殴打致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是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还是列为治安案件查处,关键在于对公民甲人身损伤程度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事实的认定上。而公民甲人身损伤属于何种程度的事实,必须通过委托进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来证实。至于该案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的事实,则无需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进行鉴别和判断。因为这种事实不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证明。 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法定性及其基本要素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的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种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七大诉讼证据之一,它的证明效力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具有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第(二)项: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四)项: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二)项: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二,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具有排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赋予鉴定结论证明效力的优先性与排它性,取决于鉴定结论所具有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是指鉴定结论是一种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有正确来源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诉讼证据中,鉴定结论是一类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证明涉诉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委托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委托人提供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不依赖鉴定人员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证明力)。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指鉴定结论与诉讼涉及的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证明涉诉案件的真实情况。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它根源于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有关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实质上是用已知事实来鉴别和判断并证明未知的结果事实活动。这已知的事实就是未知结果事实的证据,这未知的结果事实就是已知事实的证明对象。比如,死亡原因鉴定,这已知事实就是证明某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而未知的结果事实就是导致某人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死亡原因鉴定活动,就是通过对某死者尸体(已知事实)的检验鉴定,来鉴别、判断和证实导致某死者死亡为何种原因的事实(未知结果事实),据此做出对某死者死亡原因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已知事实是司法机关合法收集提供的,或者是委托人自己所占有提供的。所鉴别、判断和证实未知的结果事实,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即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有正确来源的已知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事实。所以,鉴定结论就成为一种能为司法机关确定事件性质及处理的证据依据。但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具有正反两面性。用已知事实来鉴别和判断并证明未知的结果事实,在证明过程中,有的是从正面证明已知事实的存在;有的是由于能证明某种事实的不存在,即排除了其他种种可能性,从而就从反面证明了未知事实的存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类型的鉴定结论:第一种是与诉讼涉及的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比如,死因鉴定结论、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等。都属于从正面证明已知事实存在的鉴定结论。第二种是鉴定结论虽然与诉讼涉及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与诉讼涉及的事实又有客观联系的鉴定结论。比如, 在某起利用伪造文书诈骗而对嫌疑人进行笔迹鉴定中,作出该文书不是嫌疑人书写的鉴定结论。这种属于事实真假的鉴定结论,既不能证实利用伪造文书诈骗的原因,又不能证实利用伪造文书诈骗引起的结果,它与诈骗事实也没有内在联系。但是,在诈骗案件发生之后,为了寻查诈骗嫌疑人,在这特定条件下,鉴定结论就与诈骗事实有了联系,具有了证据作用。这种证据作用,虽不能从正面证明诈骗嫌疑人是个什么样的人,但它却能从反面证实了送鉴嫌疑人实施诈骗事实的不存在。 第三,鉴定结论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是指鉴定结论是由法定鉴定部门的法定鉴定人员,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对诉讼涉及的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供的,符合法律要求。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证明涉诉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关系到为司法机关,尤其是为诉讼活动准确地认定有关涉案事实,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纠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所以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定要求。鉴定结论合法性主要表现在:鉴定结论,是由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事项、委托要求及提供送检的鉴定材料,指派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员,依照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检案中某种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形成的书面结论。委托鉴定的鉴材是司法机关提供的,或者是当事人自己所占有的。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错误或有疑问,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信。鉴定结论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为司法鉴定活动指出正确的途径,防止鉴定人员把自己的估计、推测、想象、怀疑等主观意志运用于司法鉴定活动中;同时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什么样的鉴定结论才能被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什么样的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划清了界限,使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涉诉案件真实性的鉴定结论具有了诉讼上的法律效力。
/
本文档为【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方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